普法:典卖案中的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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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雷
南宋时代,有一个叫亚伦的贫农。 因为需要钱,他把自己的4公顷田典和富农赵端换成了98贯的钱。 8年后的正月,亚伦辛苦地攒下了赎金,试图赎回土地。 但是赵端以田地耕种为理由,拒绝返还,想等秋天收获后再解决。 因为赵端知道亚伦明明很难存钱却很容易花。 另外,根据当时宋朝的法律,从3月末到10月1日,官员既不审理民事案件也不审理民事案件。 如果能延长更多的时间,赵端至少可以占田地的大半年。 而且,这个时间亚伦的钱可能被花在其他地方了。 那时,如果赎价所需的钱不凑齐,他就可以继续占领田地的生产。 阿龙看到赎不了,就正式报告赵端,当时的地方官著名医生胡颖审理了这个事件。
胡颖是在儒教工作的文人型官员,被称为“正直的刚果人、博学强记、发辞成文、审判切当事件”。 他认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其背后应该是礼崩乐坏,压制社会豪强软弱的现实,关心民众的痛苦,帮助正义。 对贫穷的农夫来说,尺寸之地都是他们的血汗所得。 对别人典型的话,家人总是担心无法谋生。 因此,他们日夜辛苦,不敢每餐吃一杯粟,不敢穿衣服不敢用一线线,忍饥受寒,一点一点累,才凑了赎金。 而且富农赵端一点骄傲的心也没有,设定了这个奸计,把阿龙引入诉讼,消费了那笔钱,最终没有付钱,那是长期试图占领田地。 结果是“富人赢,负人赢。 贫困者无论是负、胜还是负”,最终说“没有卓锥的馀地”。 赵端的方法真可恶。 因为这个胡颖审判命令赵端归还阿龙田。 根据法律,赵端必须一百次拐杖。 但是读了那个年老的事,不受惩罚。
讲史者语:在中国以前传入的法中,礼法结合、情法相融是很大的优势。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典卖土地方案就是这种优势的典型反映。 这个案件的审判不仅是为了有钱的地主,而且把土地再次归还给了穷人。 然后地主老了,考虑照顾老人免于处罚。 胡颖审案不仅仅执着于法律,还理解法律背后的情理和社会现实,圆满处理案件,达成法、礼、情的融合。
在现代社会,法和情似乎越来越疏远。 法容情成为一些法律人口中的时尚,就像一切依照法律不妥协地执行就是真正的法治一样,其实并非如此。 法容情不是绝对的,不允许的只有私情,人们心中的“公情”,整个社会存在的伦理价值基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考虑。 在前几天的“徐雯事件”中,一审的过度判决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巨大反响,最终在二审法院的充分法律论证下改变了判决。 去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程勇,虽然犯了私罪,但有心思拯救白血病人,确实救了很多人,所以法官最终依法酌情作出了轻微的判决。
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法与情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有必要知道“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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