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多次敲诈勒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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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通讯员武惠军
最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欺诈恐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将违法所得返还各受害者,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院审理,从去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就发表了能用手机微信向别人提供借款的信息,让别人借钱,在实际借款中,他都选择向女学生借钱。 李某说:“她们胆小,有点吓人就有用了。 你可以照我说的做”。 借款时,他准备了固定模式的借书,写明利息和逾期费用,使这些借款人写的借书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 借款人逾期还没有还款的,他每天按100元到200元的标准收逾期费。 借款人不付钱的,通过联系借款人的亲人或学校,用语言威胁借款人,提起诉讼,向借款人的亲属、学校告知等威胁手段,相继非法占有别人的钱30254元。
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用“民间贷款”招牌,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擅自认定违约”等方法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强制以胁迫手段向他人支付共计30254元人民币 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及他的所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法院后,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敲诈、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金额大于3000元小于5万元的,金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 李某被告在调查员口头传唤后,可以亲自去搜查机关接受调查,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自首,受到轻微的处罚。 法官警告说,在需要紧急使用金钱的情况下,一定要走正当的借款道路,不要匆忙陷入不法分子预先设计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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