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刑法四十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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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
(二)调整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结构关系
1997年刑法关于处罚结构的规定总体合理,基本上适应了罪犯的处罚和改造、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实践需要,但也存在执行中处罚不平衡的问题。 实践中的死缓,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短,如果不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刑划分等级,就不能充分体现罪刑,大体上,大众是不满意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8)根据中央要求,进行了有关处罚结构的调整:一是严格死缓执行制度。 对死缓犯罪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15年以上20年以下”修订为“25年”。 增设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对被判处死缓的重罪和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犯罪被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减刑。 被限制减刑的犯罪人,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实际缓刑期限不得低于25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20年。 总体上大大提高了死缓罪犯的实际刑期。 二是适当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和处罚刑,将有期徒刑数罪和处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定为20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25年” 三是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和处罚的最高刑,将死缓犯罪者减刑为有期徒刑后,为了保持刑的平衡,将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从10年提高到13年。
这不是普遍延长有期徒刑和死缓、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刑,而是维持刑法稳定和处罚结构的合理性,符合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现实情况,并实现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的准确发力、要点的打击,重复一贯的刑事政策
提高自由刑刑期调整处罚结构,影响面广,不仅要调整刑事政策,还需要调整社会影响和公共资源负担能力,要特别慎重。 尽管近年来积极尝试了这些,但立法上有一点重要的制度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全总结。
(三)完全计数罪名和处罚制度,命中各刑种和处罚
1997年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并罚,以及同一主刑之间的并罚规则。 关于如何处罚附加刑,在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如何处罚,没有确定规定。 刑法修正案(8)比较了加刑之间的并罚,确定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统一了司法实践。 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的并罚问题,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明显,但近年来,刑法稍微增加了法定最高刑是拘役等低度刑的轻犯罪,关于上述刑种的并罚问题,有必要确定。 因此,刑法修正案(9)确定几项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也必须执行管制。 经过上述撰改,考虑到数罪和惩罚的各种情况,各刑种之间,无论是主刑、追加刑,还是同刑种、不同刑种,它们之间都有惩罚规定。 另外,这个撰改也进行了制度上的革新,可以对同一被告依法执行两个主刑,突破了以前流传的刑法理论。
(四)丰富完整的多层处罚体系
1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使监狱和非监狱的处罚方法更加联系和合作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中的非监禁刑。 刑法还规定了缓刑假释制度。 上述非监禁刑和处罚适用制度有助于贯彻执行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另外,节约公共资源,降低处决价格,也有助于被执行人回归社会和家庭,减少和解决社会矛盾。 但多年来,上述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管理措施不完善,负责意识不强等理由,这些处罚和处罚的适用措施,主要是限制、假释等适用较少。 二是执行中管理、监督、考察流于形式,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因此,刑法修正案(8)在总结社区矫正事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宣布限制,确定了适用缓刑、假释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规定包括监外执行罪犯。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处罚执行制度,扩大非监狱处罚的适用,改善处罚执行效果发挥重要作用。 过去限制少的理由之一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限制措施难以执行,约束性不足,司法机关无法适用。 社区矫正制度增加了管制的制约性、可操作性和对比性。 目前我国每年的社区矫正使矫正者维持在一定的规模,再犯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有关方面反映,只有管理才能更多地利用,社区矫正的应用缓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处决价格,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是积极的。 下一步,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该制度将进一步促进非监狱处罚、处罚适用和监狱刑之间的联系,发挥刑法对罪犯的处罚、教育改造的功能。
2 .创立了职业禁止、禁令等预防性、保护性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管理的措施体系。
刑法除了刑事处罚外还规定免除刑事处罚。 可以根据事件情况给予教训,命令忏悔、道歉、赔偿损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惩罚性做法、未成年人犯罪的收容教育、对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等措施。 对于犯罪形态的多样性,刑法规定的非处罚措施明显不足,比较性不强,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创设了两项预防措施。
一是增加规定了职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一项规定,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处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自处罚执行完成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这是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规定的预防措施,不是增加新的惩罚种类。 这项措施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和实施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的人。 禁止的职业范围仅限于与前犯罪相关的职业,标志着该措施的再犯罪预防的目的。
二是附加规定了禁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8)增加的禁令,作为管制、缓刑中的措施,在关于执行非监禁刑和适用刑法的规定中,禁止特定的活动,接触特定的区域、场所、特定的人,是关于犯罪者活动的限制措施。 这项措施不仅需要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受害者,还需要预防犯罪者的再犯罪。 为了保证禁令的执行,还规定了适用禁令程序、条件、范围及违反禁令的结果,保证了禁令的适用。
上述处罚制度体系的撰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处罚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处罚体系,进一步丰富中国的刑法措施体系,进一步联系监狱和非监狱的处罚方法,进一步合作处罚和刑事预防措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新的社会危险性的
(五)完全刑罚适用规则
刑法撰改还需要稍微修改和补充量刑制度和规则。
一是修改重罪规定。 重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各国刑法无一例外都是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也对重罪作出了重罚的规定。 近年来,根据犯罪处罚的需要和未成年人的救济,刑法修正案(8)对该制度进行了两方面的评级改革:第一是扩大特殊重罪的适用范围,将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纳入特殊重罪。 这两种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样,无论什么时候再犯都是重罪论所。 第二,确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重罪。
第二,扩大自首范围,规定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明确坦白为法定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促使犯罪者坦白,惩罚教育救济改造的
三是确定、细分缓刑适用条件,规定对满足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孕妇、75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缓刑,扩大缓刑适用率。
四是完全减刑假释规定。 修改关于减刑、假释的实际最低执行年限要求,完善假释条件,对罪犯决定假释时,考虑到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必须扩大不得假释的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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