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预付收钱须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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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金是预付后服务的模式,支付费用能否提供约定的服务有歧义,收到预付款的商家卷绕奔跑的事件很多,充分表明该模式有天生的信用风险,商家恶意诈骗的下落。
比较预付取钱的风险,近年来各地通过修改顾客权益保护法进行约束。 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还将预付费用定位于合同关系的范畴,为解决违反事后合同提供了支持,但没有规定预付费用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界限。 由于没有提供比较有效的限制,很多客户只能承认运气不好,放弃起诉,即使客户认真了,商家也只是被要求退款,很难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是商家对恶意欺诈的纵容。
预付收取相关的服务属于市场自主调节的范畴,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尤其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是更外在的限制。 风险防范远远好于风险发生的维权。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建立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得到了今天的繁荣。 同样,对于在服务领域预付收钱的信用风险,也要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实行前置防范控制,堵住风险漏洞,迅速发展领域的服务规范。
首先,严格区分预付存款适用的范围,确定预付适用的禁止区域,属于即时服务的情况下,禁止预付存款。 其次,必须严格限制预付收款的权限,设置预付收款限额的上限及按期服务收款的时限,强制禁止预付收款。 第三,要求规范预付款收款的收款行为,建立预付收款的第三方支付和保证机制。 另外,为了规范定金金额的价格竞争行为,禁止将定金金额、时限直接与价格联系起来。
——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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