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学术研讨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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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安杰记者日前发表了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法律教育研究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专家的实务室主办的“〈行政处罚法〉修正案(二审)》学术研讨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学术研讨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及学术界代表近30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向各专家学者介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了参加的专家学者的建议。
与会者一致认为,《行政处罚法》是中国集中管制行政处罚的基础法律,自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开始编纂《行政处罚法》以来,法制实务委员会同志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律立法的大体 现在形成的《行政处罚法》修正案(二审) (以下简称“二审”),反复进行面向问题、应对实践需要,与以前的审议稿相比大幅度完善,成熟度更高。
与会者表示,二审的进一步完整性和“围绕行政处罚公开和新闻公开、声誉处罚的关系问题。 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问题新型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数字政府时代行政处罚的新问题(例如电子支付、电子投递等问题)行政处罚权下放在乡镇街道上的相关问题”等焦点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行政处罚法》再次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首要课题,必须积极应对时代要求、执法诉求和群众需要。 行政处罚的公开必须立足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实际上不要引起对当事人的两次处罚以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行政处罚法》的撰改必须应对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新挑战。 行政处罚权下放在乡镇必须做好相关补助保障。 另外,与会者还探讨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性质、《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事不二处罚”的大致适用、正当程序的大致确立等。
在“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学术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实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制度,也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复印件。
与会者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和展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措施和力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和类型”等为中心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与会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直接命中中国法治建设的“弱点”和“难点”,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和能力建设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形成符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备案审查理论。 规范化文件备案审查具有立法性(抽象审查)和司法性(基于案例审查),应特别观察加强基于案例和公民申请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正规化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可以考虑将一点政府命令和重要的政府政策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要研究党政联合署的事务、党政机关相关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要逐步发挥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积极性。 要适当区分适合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适合性审查)的标准和解决机制。 与会者还讨论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一些现实实例,达成了较高的共识。
大家一致认为,新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指导习大法治思想,再三党要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再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实现良法善治,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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