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正向激励机制有助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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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最近发表了《促进当事人履行自动辅助执行源管理的意见》,对自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的受益费。 法院还可以发行自动履行说明书,发行诚实履行清单,将清单推送到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实履行清单库,探索诚实履行,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镇海区法院提高执行威慑,通过探索正向激励机制,实现“刚柔和济”,有利于提高自动履行比率,从而有助于减少从源头进入执行环节的事件数量,提高执行效率。 这是肯定的。
保护司法权威当然是认真的,也没有“变通”和“折扣”的说法。 探索积极激励机制,几乎不是基于性的退避,而是以遵守法治为前提,依法对减免事件给予受益费。 这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范畴内,不是对非法的妥协。 执法采取积极激励的措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一点激励,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资源。
法院宣布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更宝贵的是执法理念的转变。 司法部门执行执法也不是只能采取“强迫”的强硬方法,可以采取更人性化的“灵活执法”,有助于激发执法对象的积极性,协助执法,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因此,正向激励机制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损害司法权威,有利于司法部门与执法对象的健康交流。 而且,这样让执法对象衷心服从公正的司法判决,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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