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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值班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吗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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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在推进坦白认识处罚的广泛制度背景下,值班律师的定位及其享受功能一直是争论的论题之一。 在迄今为止试行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值班律师的功能被定位为法律支援权,以便与辩护权相区别。 各地的操作也几乎没有给值班律师阅卷等实质性的辩护权。 年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基本沿袭了至今为止的飞行员文书和实践操作的语境,并不确定提及值班律师的评价权问题。 尽管如此,理论上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应该给值班律师评价权。 理论上,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普法:值班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吗

授予值班律师阅卷会影响诉讼效率吗?

值班律师承担着法律咨询(包括承认罪行和惩罚的提案)、提供程序选择提案、对案件解决提出意见等责任,没有评价权的保障,就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新闻,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新闻不对称 因此,值班律师认为应该享有阅卷等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权利。 是否影响诉讼效率是个现实问题。 值班律师享受阅卷权不需要担心影响诉讼效率,其中之一是大部分认罪受罚的案件,被起诉人认罪受罚,早日摆脱诉讼疲劳,值班律师有阅卷权, 其二,即使给予值班律师评价权,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有限补助金也不足以促使值班律师积极评价,而是从事更深的辩护活动。 其三,阅卷功能保障不足,难以承认非法取证和虚假罪行。 即使得到了据此被追诉的人的有罪判决和值班律师的具体证词,这样的强制高速化也并不关系到诉讼效率的提高,一审后被起诉的人有可能降低上诉率。 其四,值班律师评价后提出证据异议可能会影响诉讼效率,合法性不足。 毕竟,公正的价值在刑事司法中几乎是第一位的价值。

普法:值班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吗

不给值班律师阅卷会影响司法公正吗?

如何保障被起诉人的供述自主性是各国刑事诉讼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其中之一是,在区域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搜查员审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包括值班律师)有权现场监督,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实际上,律师知道搜查员有无非法取证、被追诉人有无虚假供词等,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阅卷实现的。 因此,值班律师只有“到场证实签名”的权利,很难找到可能存在的无罪被告人认罪、自己伪造姓名认罪等不正当行为。 其二,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复杂的分流、程序、实体广泛的诉讼功能。 因此,没有阅卷权保障的证人签名的公平性非常有限。 其三,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的比例约为30%左右。 许多案件的追诉人通过值班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但如果值班律师不能行使评价权,那么许多案件的辩护效果非常有限,律师全面涵盖的改革意义也与预期相差甚远。

普法:值班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吗

值班律师的阅卷会虚构其他辩护类型吗?

随着值班律师权利的丰富,其他辩护类型的制度空间会怎么样,值得考虑。 对此,其一,值班律师可能是资历稍浅、经验少、案源不稳定的执行律师,但与大部分简单的刑事案件相比,如果值班律师的阅卷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审判前阶段的辩护功能至少是肩膀 其二,即使在财政保障有限的条件下,享受评价引擎等权利,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也有可能享受一定的折扣,因此对于满足法律援助条件和有聘请律师财力的追诉人来说,“磨蹭国家的免费福利”的 总的来说,值班律师的功能充实后,对高端辩护市场的影响应该很小,但将来有可能压缩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空间。 审判阶段对辩护市场(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件)的影响并不大,但有可能降低被起诉人的委托律师在搜查阶段的辩护效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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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值班律师阅卷的可能路径

值班律师阅卷的问题一下子震动了全身。 现阶段,笔者拟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革建议:其中之一是在区域外,值班律师的对应定位是“急救医生”,处理刑事诉讼“前一公里”的法律援助问题。 这个制度的定位是以法律援助制度非常发达为前提的。 我国现在不完全具备这个前提。 因此,如果把值班律师定位为“急救医生”,很多刑事案件的后续辩护问题依然令人担忧,违背了律师辩护全面涵盖的改革的初衷。 对此,值班律师在签署具体文件前享有会见权、评价权等,增加的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另外,值班律师可以向在审判阶段被追诉的人提供咨询和相关建议,但几乎不介入审判。 其二,对于实践部门提出的东西,值班律师被允许参加审查,不需要阅卷功能。 我认为被允许参加审判,有地区外的“律师在场权”的意思,可以起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但是,从权利的基本理论来说,阅卷功能可以由权利主体放弃,经值班律师同意后,可以参加审查了解案件,通过保证讯问程序合法,可以免除值班律师阅卷功能的重复工作。 但是,当然不能因此排除值班律师的阅卷。 其三,从对应的层面来说,值班律师参与审判辩护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意味着以前的法律援助制度被值班律师制度吸收了。 但是,在现有财力无法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被追诉人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审判辩护服务。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根据被追诉人的主观指控,希望聘请值班律师或其他律师为审判辩护的,由被追诉人委托,费用由被追诉人承担。 如果不想雇用,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值班律师咨询和建议辩护。

普法:值班律师应当享有阅卷权吗

(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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