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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事故责任认定:该照顾“弱者”吗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5191字,读完约13分钟

李国民

车辆和行人是同一交通参加者。 与车辆相比,行人通常被视为“弱者”,受到立法的特别保护,即使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也多受到责任认定的特别照顾。 长期以来,“谁弱谁理”的心情逐渐养成,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矛盾。 随着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和规则意识的提高,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该偏袒“弱者”的问题正在提高。

普法:事故责任认定:该照顾“弱者”吗

“鬼探测器”引起的话题

“吓了我一跳! 车正常行驶,前方突然蹦出了行人! 幸运的是车速不快,刹车及时,否则要做大事! ”。 说到不久前的遭遇,孙先生至今心里仍怦怦直跳。

普法:事故责任认定:该照顾“弱者”吗

孙先生虽然不老,但已经是有11年驾驶年龄的老司机了。 他告诉记者,他遇到的这种情况,老司机们称之为“鬼探测器”。 “不是真的有鬼,而是行人像鬼魅一样毫无征兆地突然出现,司机受不了了”孙先生说“鬼探测器”是防不住的。 如果遇到不幸,恶性事故通常不容易。 行人经常不死而受伤。 “糟糕的是,如果行人死伤,即使车辆完全不违反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你说不公平也没有不公平! ”。

普法:事故责任认定:该照顾“弱者”吗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记者对此向资深警察(不想起名字,以下称为“警察d”)征求证据。

警察d指出:“首先必须纠正概念上的错误。” “严格意义上的‘鬼探测器’不是行人突然横穿道路、驾驶员反应迟缓引起的交通事故,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鬼探测器”的准明确义是,2名交通参加者从彼此的视觉死角近距离、短时间出现,彼此没有反应和退避的时间和空间,最终发生交通事故。 ”。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准明确主义? 他进一步解释说,“鬼探测器”事故的发生是两个交通参与者在多个特定因素(死角、时间、空间)下共同形成的结果,双方都是参与者之一,蕴藏着每个人都完全无辜的关键。 而且,只要任一方有充分的安全意识,改变其中的任一要素,事故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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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认定事故不幸失败,行人死伤的结果,双方的责任呢? 警察d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切责任、第一责任、同等责任、第二责任和无责任。 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必须根据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失的严重性来确认。 一方有过失,另一方无过失时,有过失时是全部责任,没有过失时是不负责任的。 各方有过失的,作用及过失大的是首要责任,作用及过失相当的是同等责任,作用及过失小的是次要责任。 “也许很简单,但现实非常多,复杂,必须具体解决具体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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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d还特别强调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有关,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以汽车和非汽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例,即使汽车方面被认定为不负责任,也没有导致事故的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并不是因此而免除的,必须在法定的比例、额度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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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明确规定,是法律为保护弱者而制定的特别规定”警察d说。

“第76条”的游戏

警察d说的“第76条”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事故、财产损失的,保险企业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面的赔偿责任。 汽车方面无过失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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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汽车以外的驾驶员和行人故意与汽车相撞造成的,汽车方面不负赔偿责任。

从该条的表现可以明显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汽车与非汽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与赔偿责任的归责有很大不同:前者使用过失归责的大致部分,后者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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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事实是记者查阅了相关文献的资料知道这个规定发生了多次变化。 现在的第76条可以说是几次游戏后的结果。

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要求审议。 当时,该条的表达是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事故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失者承担。 双方都有错误的情况下,按各自错误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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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根据错误进行大致责任区分,无差别地应对车和人,因此在当时的一点地方承认并吸收了“行人违反,发生白色碰撞”的方法。 所谓的“行人违反、碰撞白碰撞”,根据1999年8月沈阳市率先实施的行人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解决方法,该方法规定,如果行人违反,机动车碰撞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上海、济南、深圳、郑州、天津、兰州、武汉、重庆等城市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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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的这项规定立即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在小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对此表示支持,但持否定态度的人越来越多。 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无论哪种情况,与汽车这种巨大的东西相比,行人都是弱者。 我们的法律必须观察保护弱者的权利,绝对不能“白色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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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对的声音中,草案进入三审后,上述规定被彻底否定了。 最终,在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复印件中,第76条阐述如下。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的,保险企业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通过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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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失者负责。 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 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有减轻机动车方面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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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汽车以外的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汽车方面不负责任。

这个规定当时得到了舆论的普遍赞扬。 但是,在该法律实施后,围绕汽车、非汽车、行人的交通事故如何解决的规定,各方面的争论不仅没有平息,而且越来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程序,只指一个: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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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专家预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关的复印件只有一份,有可能在一审中通过。 但是,实际上,不仅一审没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在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审议后,继续举行了4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法学专家、相关部门、司机和社区居民的意见。 为一项规定的撰改花费了这么多时间,表现出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方意见分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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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综合各方意见后,立法机关修订草案,形成新草案,最终通过。

这是现在的第76条。 不改变责任,区分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进一步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汽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首次确定为“汽车方面没有错误的情况下,要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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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弱谁理”的心情

“保护弱者,‘即使撞到也不会白费’,这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既然法律已经确定汽车没有过失,就必须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在赔偿方面表现出对行人的倾向性保护,所以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应该偏向行人,是否汽车有过失? 但据我了解,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司机明明没有任何过错,却因各种理由被认定承担次要和第一责任,赔偿也大幅上升。 “谁弱谁理”是不公平的。 ”记者向孙先生传达了警察的说法和法律规定后,他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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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孙先生说的确实看过很多媒体报道,引起了争论。

不久前,云南阿姨横穿高速公路被撞的视频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阿姨在事故中不幸去世,但网民们因警察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吵架了。

事故发生在云南元磨高速墨江段。 根据相关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影像,在高速公路左侧的车道上正常行驶时,前方穿着蓝色衣服的阿姨突然闯入,试图横穿高速。 结果,由于车辆没有刹车,阿姨最终因受伤过多而接受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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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警察的调查结果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承担事故的首要责任。 有关车辆长期占用超越道路,因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很多网友和业主表示不满,认为应该认定行人的全部责任,车辆没有责任。

网民的看法有道理吗? 记者调查了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根据各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认为是严重的过失行为,通常承担事故的首要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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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占有超车道”,在公安部1994年12月22日发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中,确实有“高速公路是从汽车行进方向左侧数第一条车道是超车道,第二条、第三条,其他车道是行驶车道”“汽车是 根据现行的交通法规,“超越道路”被替换为“高速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道路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左侧为高速公路,右侧为低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必须以高速公路规定的速度行驶,没有达到高速公路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必须在低速公路上行驶。 》事故发生地云南省于2008年发表,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条原封不动地适用上述规定,该条例第50条进一步规定:“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1)以车道规定的行驶车速行驶,除超车外,低速车辆为高速车辆。 也就是说,关于高速公路,在全国和云南当地的法规中,只有“行驶速度”和“车型”的限定,除了没有达到高速公路的规定行驶速度的低速车辆和大型中型货物汽车以外,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完全合法行驶,“长时间占有” 用元磨高速撞死阿姨的车辆不是低速车辆,而是普通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是如何违反行为的,由此被视为事故的次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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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试图就此与当地警察联系,但没有结果。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结果明确了对该司机的影响。 上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面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 赔偿责任不超过10%上升到40%,赔偿额的差距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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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d拒绝评价该事故责任认定,但我国的网络设计以车为中心,因此行人的合法通行权容易受到侵害,难以救济,需要维持弱者的地位和社会稳定,很多情况下即使是行人的过失,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 “我国大部分人没有人身事故伤害保险,但汽车不仅有很强的保险,而且经常购买三种保险,让司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通常不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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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去年坐浙江义乌电动车跑的爷爷这样认定事故责任,对奔驰老板说“我家一般都有责任吧”! ”孙先生对此,在他看来,是谁的错,谁的责任是谁的责任,立法可以向弱者倾斜,但执法“谁弱谁合理”,“否则不仅对汽车,对保险企业也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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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的观念

据记者调查,司机们不仅对“谁弱谁理”的事故责任认定逻辑不满,公众也不买它。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谁的责任? “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反的情况下,那当然是司机的责任,不仅要赔偿,还要赔偿很多。 但是,如果司机没有出故障,行人违反了法律,为什么让司机冤枉呢? ”。 “光说‘弱者’,有没有违反的危险,如何才能让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呢? ”记者在街头进行随机采访时,很多行人表示了这样的意见,几乎不承认“谁弱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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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车辆普及率很低,司机多是专职的。 现在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车。 很多人不开车是行人,开车的是司机,不开车的也是司机的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思考问题的立场自然会改变,没有人希望有一天自己或自己的家人成为“谁弱谁理”的受害者。 ’一位高中教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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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执行者的观念也在改变。 在汽车持续强调有礼貌地让步行人和非汽车的情况下,全国比较行人和非汽车的违反行为,采取警戒、处罚措施的情况也很多,也开始出现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汽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例子,并在增加。 “谁弱谁理”向“谁错谁负责”转变,规则意识在社会生活的细节中受到重视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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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27日,杭州临安一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相撞,骑手受了轻伤。 警察调查的结果显示,电动汽车司机没有按照信号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司机不负责任。 警察还警告市民,无论是道路通行、汽车、电动汽车、自行车、行人,都必须按照规则行事,任何人不得超过交通法规。 作为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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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独特,但今年3月,澎湃情报报道了上海发生的两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例子。 在两个例子中,相关的两辆自行车人均死于事故,但他们的“弱者”身份和死亡结果没有改变自己违法事实和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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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试图通过这样的范式,向社会发出“谁是违法的”的确定信号,而不是“谁是软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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