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对已坏共享单车私自加锁并控制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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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华
事件:年10月的一天,彭某在某地区某处共享自行车停车场,发现锁被破坏的自行车,然后不支付扫描费直接把那辆自行车开到停车场。 之后彭某用自购锁锁自行车停放在停车场,独家采用。 有一天,鹏某骑这辆自行车外出时,因为自行车安装了私人锁,被自行车运营公司的巡逻人员发现,受到控制,公安民警来到警察没收鹏某及其个人占有的自行车,鹏某忠实地说明了这些事实
争议焦点:本案中彭某实施破坏锁的行为,停车自行车的地方不是自家车库,因此在实践中对彭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亲自实施破坏锁的情况下,行为人在自行车上安装私锁只是为了排除其他潜在客户竞争的不当录用,不排除受害者的一切权利和占有形式,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非法改变受害者对自行车的占有状态,排除受害者对自行车的控制运营和权益的实现,为了使自行车在自己的控制下稳定,必须在盗窃行为中定性和事后。
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以盗窃罪进行刑事起诉的基本条件:非法改变原来的占有状态,稳定确立新的占有状态。 本案应满足盗窃定性的条件是,彭某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相应手段足以改变原占有者确立的现有占有状态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途径:以临时占有类理由进行主观辩解时,必须用改变占有状态当时的具体行为手段进行评价。 彭某在审查期间辩解说,其行为目的是私占采用自行车,不改变涂装,不自命为车辆所有者,但在现在的理论和实务中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直接保护法的利益占有,不是完全侵犯所有权,而是给予广泛的保护范围 犯罪目的是主观因素之一,只是说明立场,用嫌疑犯一方的话讨论“占有”“占有”的区别不是现实意义,从支配时间维度来看也是程度的关键。 刑法没有直接规定“采用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现在只是偷汽车用司法解释进行确定规定,其中客观行为是车辆的返还等,看起来像是非法占有完成后返还的特别免除,实质上从一开始就非法
因此,对于外观上可恢复或非持续占有类型的事件,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中,确实排除了暂时的不当占有,遵守行为和责任,且效果的恢复不代表行为性质的可逆,在行为的具体时空上
改变占有状态的判定方法:共享自行车的运营方法决定了每个人在公共开放行业都具有不依赖紧密物理控制的特殊占有状态。 共享自行车是否满足作为“控制+失控”重要评价因素的行动手段的隐秘性程度。 本案根据证据承认彭某取得这辆车时没有破坏自己的车锁,还有定位装置,车身涂装也没有变更。 另外,基于受害者提供的材料,该车也显示了芯片激活的正常运营状态。
共享自行车的特殊运营方法决定了每个人与自行车日常分离,运营企业依赖小费确认自行车的状态,同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同。 在通常的运营状态下,公共场所业界的收费乘车和单纯转移自行车的具体放置场所,所有人都被平均有效地控制,并不是采用的行为者都取得了能与上位的所有人抗衡的权利,所有人和社会公众也用自行车的外部标识
本件鹏某对比寻找封锁功能被破坏的车辆,知道自行车的管理运营方法,确认身份,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合法,用不合同的方法达到事实的占有录用,这种物理控制缺乏合法的前提,与鹏某的乘坐行为
但是,共享自行车还在全体人员的定位和公共行业监督的共识下,如果暂时错过后解除控制,行为还属于非法受益的民事侵害范畴,至于盗窃后,后续的行为是否足以建立和维持所有人的统治。 很明显彭某采取的手段具有相当大的隐秘性。
一个是给车辆增加私人锁,但简单的锁只是排除其他潜在客户的录用机会,不能完全排除在公共道路上受害者的控制权地位。 承运人可以直接恢复解锁,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获得收益。
其二,彭某实施的重要手段是隐蔽停车,例如安装私锁停放在自家车库,即典型的隐蔽停车。 但是彭某停车的不是自己的个人场所,而是化学品油罐车专用停车场,根据搜查机构的调查,这个停车场有相对的封闭性,不是开放道路,自行车承运人直接在街上巡逻找不到上锁的外在状态,运气
综上,彭某非法支配自行车后的上锁停车位置与私家车库有同等的实际隐匿效果,相当长的时间内稳定独占乘坐。 实际上,没有任何恢复原来占有状态的行动,推测系统暂时占有。 必须以盗窃定性和已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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