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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打击作弊,严惩之外须加强监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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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欣红

考试不能作弊,是小学生都熟悉的常识,但考试作弊不能长期禁止。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技术的进步,作弊手段也多样化,曾经写手、密码和“第一视力”等“散兵游勇”式作弊肯定被“淘汰”。 现在考试作弊大多表现出集团化、专业化的倾向,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分工已经确定,犯罪的非法所得也事先约定好,按比例划分。 前几天,年国家二级建造师实施资格考试时,湖南常德一考生打喷嚏,实际上从耳朵里飞出米色的小东西,鉴定的是小考试作弊耳机。 警察以此为突破口,落下了两个组织考试作弊的教育训练机构,逮捕了13名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

普法:打击作弊,严惩之外须加强监管

为了严厉取缔考试作弊,年刑法修正案(9)对考试作弊判刑,两个高司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问题回答罪、替代考试罪分别制定了规范。 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或单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

普法:打击作弊,严惩之外须加强监管

在严惩法下,利欲熏心之徒依然抱着幸运的心理冒着危险。 对于这种违反公平底线的恶劣行为,当然应该用法律之剑冲击,深入切断其背后的好处链。 一起发现,一起惩罚。 只有让敢于作弊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有效地警告心灵不合理的人。 但是,总是有“不看棺材就不流泪”的人。 因此,打击作弊必须加强考试监督管理。 不仅事后惩戒会带来冲击,还需要净化考场,确保整个考试过程的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从源头堵住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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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中国青年报》02版《作弊不应该再依赖“第一视力”的防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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