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成年人KTV内饮酒致死,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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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南阳12月17日报告,电气未成年人被邀请和几个朋友一起在ktv内喝酒唱歌时,突然休克倒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ktv和同行应该对其死亡负责吗?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父母对刘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南阳市某ktv被告承担20%的责任。 被告王某、徐某义各负5%的责任。 被告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各负2%的责任。
法院决定,年6月17日深夜12点左右,被告王某和徐某义在南阳市ktv娱乐场所预订大包间,邀请16岁的刘某和现在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和14岁的魏某到那个房间唱歌 刘某倒下后,王某等人将其搬到大厅实施急救治疗,打电话给“120”求助,后刘某在医院接受急救治疗无效死亡。 刘某被鉴定为因饮酒合并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事件发生后,刘某的父母在起诉状中向法院起诉该ktv和所有同饮者,要求被告方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受害者刘某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后刘某心功能一级,但仍需观察并发症的发生。 在这次事故中,饮酒被鉴定为刘某死亡的辅助因素。 刘某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大量饮酒,原告作为刘某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另外刘某手术后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病情,向法庭提出监督药物的证据。 因此,原告两人对刘某的死亡结果也有过失。 被告ktv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要求出示身份证,在所在包之间送酒。 集会组织者王某、徐某义在刘某喝酒时没有抵抗。 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作为成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刘某喝酒时,不进行制止,都有过失。 一起去的魏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4岁,依然是未成年人,不应该认定有过失。 综合各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曾庆朝丁清凌张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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