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以正当程序保障行政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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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禾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以下简称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举办了“比较行政法视野中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 会议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其构成要素、价值追求、评价标准、程序缺陷治愈等问题为中心展开了讨论,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多个研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计50人参加了讨论。
用正当的程序理念指导行政权力的行使
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 无论行政法的规定多么详细精练,只要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有自由裁量空间,就有一定的余地,余地有被滥用的可能性,用权力制约权力的事后点对点的制约,如果全面展开就很难发挥作用。
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问题相比,与会者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展开了讨论。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杨帆介绍,日本《行政不服审判法》引入审判员制度,确定裁决机关编制审判员名单的义务,要求审理主持人职能分离,构建和完善三方审理结构,提高审理的公平性。 提供更有效的口头意见陈述环境,适当扩大申请人和第三者的读书请求权,对审查厅课在标准审理期间内进行裁决的义务,提高审理的公平性,兼顾其效率。 引进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制度,配合审判员制度保障审理和裁定的公平性。 这可以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效性提供参考。
结合三级法院在行政程序重启问题上持不同审判观点的案件,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银翠认为行政机关是否有重启行政程序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有不同的规定。 另一方面,关于地区外立法,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及其理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职权重新开始行政手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开始行政手续。 裁量权收缩为零或者当事人有重启程序的请求权的,行政机关应当重启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拒绝重启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将诉讼对象归属于“诉诸行政行为的重复解决行为”,排除在案件范围之外时,赵银翠不能一概而论,但在评价当事人的诉权是否构成主观公权,构成主观公权的情况下, 不构成主观公共权利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义务重新启动行政程序,但需要向对方证明理由,不应该以“不回复”的形式诉诸对方。
地方立法对实现执法相关程序的正义大有帮助。
执法程序是否正义是正当程序的重要问题之一。 人群周围的拍摄影响了执法过程吗? 出席会议的专家开始了对此的热烈讨论。 韶关学院政治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梅献认为,大众拍摄执法行为,增加了个人话语权,影响很大。 执法人员对与事件无关的人进行拍摄时,多受执法效率化、维护公共秩序、以前传达的行政思想的影响而停止,但在所有人都是新媒体的时代,执法人员必须养成在镜头下执法的习惯 “当然,拍摄行为威胁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限制。 否则,你必须宽容和允许。 民众可以拍摄执法行为,援引宪法第41条的批判提案权进行保障和限制,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分。 ”。
对此,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邓小平认为,在鼓励大众监督时,鼓励投机主义者等,引起了一点新的法律问题,少量大众有时出于追加利益以此为业,涉嫌侵犯隐私。 因此,“在行政调查取证中,必须构建正当的手续来诱惑、限制支持执法的行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管理现代化中心助理研究员黄硕说,城市管理执法进程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畴,根据立法的规定,这是地方立法的几个事项。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群众的围观摄影,年成都制定的《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必须亲自接受社会监督。 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录制执法活动的录音录像。 ”黄硕认为:“这意味着在大众围拍和城管执法进程的正义问题上,地方立法还有很大的空间,有很大的可能性,可以进一步细分和探讨。”
健康所有门行政法的正当程序
比较土地征收行业的相关例子,杨建顺让尽可能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尽快参与,尽可能充分地表达意见。 他说,这三个“尽可能”体现了土地征收行业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也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结合的重要保障。 尽量确保土地空间的“合理利用”,尽量确立健全的“公正慎重的程序”,尽量确保被征收者的“正当补偿”。 “尽可能”在日本等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个层面都有相应的体现,也是我国土地征收行业建立健全正当程序应参考的正确做法论。
“这三点是尽量限制法定手续的正当性”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说,正当手续在征收法中作为公共的好处要件有加强的意义。 考虑到公共好处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在立法中被列为公共好处的事项还没有确定,难以作为摘要评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正当的手续进行加强。 例如,最高法在年做出判决,论述了“首先尊重立法,如果没有列举立法,通过征求民众意见的过程来评价是否满足公益要件”。
环境行政处罚比较各地执行中存在不同种类、数额和裁量标准的问题,北京市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何倩将大量数据和表格的比较研究结合起来,有些地方处罚的金额与修复生态损害所需金额没有太大关系,“公司污染、政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张步峰教授认为,大气、水、土壤等各具体行业的环境保护执法差异非常大,执法专业性强,有必要结合执法实践,根据不同行业的优势制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 但是,该裁量标准的应用应该统一,由于法外因素不会出现畸形多的裁量,因此处罚裁量标准将失去其规范裁量权的本来功能。 另外,在张步峰解体中,很多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都认为“被命令拒绝纠正后”环境保护法执行机关可以“每天连续处罚”。 这种“每天连续处罚”的性质接近于执行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纠正只会导致现有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连续,不会产生新的违法行为“每日连续处罚”的目的是促使对方纠正现有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制裁,因此如果将“每日连续处罚”作为行政处罚, 成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罚款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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