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证据法学研究的三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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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的争论点和难点。 在许多疑难案件中,司法裁判员面临的不是纯粹的实体或程序问题,而是现有的证据能否为等待证据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提供充分的依据。 遗憾的是,在现在的法学教育系统中,证据法没有显示出其显著的位置。 很多大学的法学院没有设置证据法课程,证据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只是作为诉讼法的相关章节而简单展开,学院教育和实践诉求呈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矛盾。
目前,中国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司法实践之间也出现了明显的分裂状态:另一方面,许多学者更青睐英美证据法。 这可能是因为基于教育背景、语言学习及知识积累等因素,主流学者更主要地接触英美法文献,但在证据法行业,英美法系的相对成形、体系、逻辑证据规则也有利于学习、判断及参考。 因此,证据法的学术话语体系呈现出比较明显的“英美法中心主义”,背离职权主义的诉讼不仅以前流传下来,而且与现实的司法实践也有明显的对立。 例如,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语言体系主要来源于英美法,在功能上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程序行为无效”和“取证行为的证据禁止”相似,但在理论上有明显的差异。 比较典型的区别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审判阶段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的“程序行为无效”或“证据禁止”勾结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德国的证据禁止区分禁止取得和禁止录用,前者适用于审判前阶段,后者适用于审判阶段。 另一方面,曾经立足于教义学的证据法研究正在萎缩,来自北美的“新证据学研究”深刻地影响了国内的证据理论,变得越来越显着。 新的证据学研究更加关注说明过程,吸收了数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许多法律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范式,为以前传达的说明理论开辟了新的论域。 但是,“新证据学研究”几乎完全无视证据法的规则,非常宏伟,几乎没有学科边界,试图构建适合人类认识各行业的“大证据学”或“证据科学”,这进一步割裂了证据学的理论和实践。 对司法实务者来说,如何在案例中收集证据、分解证据、评价证据,使之符合证据法律规则的设定是最核心的实践逻辑。 关于说明和概率、心证和心理之间许多复杂微妙的关系,可能会成为一系列宏大的学术命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帮助,反而容易陷入学科体系的“虚无主义”。
因此,我对证据法的研究立足于三个角度。
一是循证法的教义学角度。 “新证据学研究”的许多命题具有学术研究价值,需要学者关注,但立足于法教义学角度的证据制度、规范和案例才是证据法值得关注的核心行业。 因此,我没有关注与法律几个事项无关的通常的说明问题,所以避免论题泛化。 德国十九世纪著名的刑法学家米特·梅尔在阐述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和其他学科行业的“事实”时,明确了诉讼中的事实存在于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中,与哲学上的事实有根本区别。 这是因为“不需要用冗长的篇幅来说明不同哲学流派对事实的看法。 诉讼事实也与数学事实不同,“审判员在思考过程中可能适用于数理逻辑”,但现实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不像数字计算那样正确。 诉讼中的事实和历史事实也各不相同。 史实是“(研究者)跨越时空,立足于一些独立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组合,最后评价一些历史事情的真伪和性质”。 “事实在审判主体对审判对象的认识中”这个论断对证据法的其他命题也成立。
第二个是职权主义的观点。 比较法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没有优劣,只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前传达过。 我国各诉讼法有职权主义以前传入,因此,证据法不能走向当事人主义。 举个基本的例子:“刑事说明应该追求实质性的真相”。 在职权主义国家和地区,实质真相是刑事说明的最主要目标,刑事诉讼涉及公民个体的有罪判决,有可能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因此查明事实,恢复真相是所有职权主义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确立的核心价值目的 正如中国台湾地区蔡脚铭教授指出的那样,“刑事诉讼是决定是否存在国家处罚权,应该以真实事实为审判依据,稗子对犯罪者科不给予处罚和无辜,发现实质性真相,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为所谓的实体真相主义成为刑事诉讼的原理,与职权主义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职权主义以前传入的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和地区不能接受当事人主义形式的真相和相应的解释制度。 德国刑法学家汉高教授指出,当事人以认真的刑事诉讼为竞技场,具有很多偶然性和戏剧性,吵闹多余,准确度不足。 德国刑事程序称“为查明不受当事人影响的真相提供了更好的保证”。 陈光多次论述说“程序正义的马车不应该停在实质正义的马前”。 因此,我国的证据法研究不能与职权主义的诉讼背景割裂。
第三,理性主义的观点。 重复理性主义的立场,坚决反对证据研究中的“怀疑主义”。 “怀疑主义”论者认为,证据不能发现诉讼的真相,也不能期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 一个事实被说明只是因为法官作出了有强制力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接受了这个结果。 “怀疑主义”在欧美和我国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诉讼结果不明确,特别是刑事诉讼,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真的不是徒劳的,不可能明确。 但是,我认为司法说明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可以比较有效地发现争论的事实。 证据规则和司法解释是发现事件真相的合理手段,司法官可以立足于事实和证据,通过演绎推理达成心证。 在极少数情况下,真相可能不是现在,但真相总有一天会向世界透露,“天网恢复,疏远而不泄露”。
当然,这里所说的“研究角度”,也可以认为是具有明显个人嗜好的“理论预设”,难免会受到“学术应该超过角度”的论者的质疑。 我不否认脱离这些角度的许多学术命题可能也有很大的研究价值,但不适合本末倒置。 “道近求远”(《孟子离娄上》)是不明智的,学术研究也是如此。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标题:普法:证据法学研究的三个角度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2/17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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