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刘俊海:互联网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流转与继承
本篇文章1455字,读完约4分钟
刘俊海
现代法律从马车时代进入了网络时代。 现代民法与《拿破仑民法》相比,面临的调整对象的数量和复杂性在技术上前所未有。 网络迅速发展,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 但是,无论互联网有多大,都比不上法网。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的新财产类型受到继承法等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道理很简单,包括网络民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投资者和客户交付的真金白银、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电子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和文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的 网上民事活动和网下开展的民事活动有个性和共性,而且共性大于个性。 网络的首要作用只是扩大缔约方的范围,提高进行意思表示的效率。 网络世界中的各种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律轨道。
基于这一学术共识,民法总则第127条所称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其规定”,在特别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从其规定解释。 特别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另行规定的,补充采用民法总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种解释造福广大顾客,有助于构建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各得分、多赢共享的网络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该法第3条提供的“遗产”的定义非常精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列举的7种遗产也是开放性:公民的收入。 公民之家、储蓄、生活用品公民林木家畜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是允许公民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投资者、管理经营和技术骨干的来华旅行、事业和生活。 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广,足以囊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民法总则第124条在重申继承权的保护时用“自然人”代替“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考虑到财产收入包括数字钱包内的资金(例如微信红包),请考虑本资料包括网络作品(微博评论、有偿下载、基于奖项的公众号复印件等)。 请考虑到商自然人的生产资料中包括市场营销和广告的网络(网店、直播网站、微商公众号等)。 请考虑著作权包括网络作品(例如微信和微博的复印件、照片、视频、音频等)。 继承法第3条第7款的兜底条款鉴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一网打尽,准确无误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流动和继承。
然后,鉴于虚拟财产继承有其特殊性,建议统一审判思维,提高虚拟财产继承的稳定性、透明性和期待性,为了不使该方案不同,与时俱进,明确地将互联网虚拟财产列为法定遗产类型。 在修法之前,我建议发表比较互联网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
即使继承法未撰,也没有发表虚拟财产继承司法解释,法院也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采取开门立案、一切合理的服务型态度,明确保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继承权。 当然,比较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审判员必须特别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对技术审判活动的司法服务诉求。
依法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应该限于合法财产。 继承人名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是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则不受法律保护,不得由继承人继承。 例如,有些不法分子以互联网虚拟投资项目为工具,实施组织和领导的流通活动时,虚拟投资项目中的虚拟财产不得继承。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被犯罪主体享有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债权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普法:刘俊海:互联网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流转与继承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2/17921.html
上一篇:普法:以正当程序保障行政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