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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债券违约风险频发处置难 专家:建专项债法法律制度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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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周芬棉

近两年债券规模迅速增加,违约风险不断增大,处分难度增大。 在最近北京市债券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债市风险与违约处置”研讨会以及“债券法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大会上,许多专家指出,应该改变现有分割制的现状,整合所有规则,建立专业的债务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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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的风险不断增大

会议专家表示,从每年第一家企业不履行债务到年度,债券规模不断增大,违约也很多。

从北京仲裁委员会年审理的几起案件来看,每起债券违约事件,相关金额都很大。 一旦发生债券违约,无论是陷入困境的债权人,还是实际遭受损失的债务人,都面临着不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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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洪艳蓉表示,从企业债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债务只占整体债券数量的20%左右,但违约的危害依然很大。 年,从证券公司和股票市场领域整体来看,很多领域都发生了违约。 债券默认值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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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专家介绍,从违约主体来看,以前是民营公司,但年出现了很多国有公司。 从地区来看,根据债券的发行人数,从高到低,有宁夏、海南、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 按领域区分,年违约金多分布在钢铁、煤炭、有色、化工过剩的周期领域,违约的原因多与自身债务杠杆的高度、利润、现金流的差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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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立法的延迟

一位专家说,现在出现这么多债券违约问题,根本原因是债市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司法包括监管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

洪艳蓉说,关于企业债务,涉及合同法、民商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远忠说,信用债务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 在大分类中,可以分为非金融公司的融资工具、企业债务和公司债务。 三个品种由三个发行管理部门监督,分别是交易商协会、证券监督会、发改委。 这导致不同市场的分割,不同管理部门的分割也要形成监督管理规则的不统一问题。 “不同债券的这种分割制,不仅法制不统一,而且引起了发行者监督管理的对冲,导致了选择性违约。 多头监管结构也容易引起监管空档,违法行为负责人已经不能知道是否违法,而且监管部门也很难纠正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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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说,目前缺乏专业债市的法律规则,在发生法律问题时,只能用民法行业规则进行规范,但民法规范不能正确处理债市的“痛点”,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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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专家介绍,债券行业立法滞后不仅缺乏法律规则,而且多条法律规则不能产生预期效果和反效果,国际《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规定的复印件,许多中国法没有涉及,有些国内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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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急需整合债务管制时

事实上,统一执法的探索一直在进行。 2012年2月由中央银行主导,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证监会参加了设立企业金融类债券部时的协调机构。 年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提出债市统一执法。 年12月中央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共同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市执法工作的意见》,证监会确定对证券债市、交易所债市开展统一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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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债券立法分散的现状不变,法制统一依然是业界的呼声。 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的监督管理分割、制度规则分割引起的监督管理对冲和制度对冲需要从统一规则制度开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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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的费林教授从民商法的角度说,我国发表的民法没有设定债务法的规范,但体现债务法规范的实质性规则不能消失,它们是合同法各种规则中最重要的。 现在实行的债务法律制度几乎都是西学东的产物,因此我们肩负着根据中国本土的法律实践,加强债务法行业的研究,重构国债法律制度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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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表示,关于债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备受瞩目,最近有关方面也发表了一些规范的文件。 最近公布了三种方法。 一是企业信用类债券信用披露管理方法征求意见。 二是征求关于债券募集证明书和定期报告的意见。 三是去年12月27日发表的关于企业信用债务类违约处分的通知。 而且当天,银行间市场发表了三个方针,分别是银行间债市的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和风险指南、银行间债市的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者业务指南、债券持有者会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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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专家一致认为,面对债券违约的严峻现实,有必要根据现有企业法、合同法、债务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及具体操作规程,重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在制度设计中,几乎重复说“购买者自负销售者有责任”,债务人和购买者都需要合同意识、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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