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刑法实质化认定须重视个案法条解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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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刑法的实质化认定必须遵循罪刑法的规定、刑事均衡、刑事控制等基本大体,而且在处理许多具体案例中不断凝聚着客观、合理、周密的解释原理。 笔者在实务中,深切感受到刑法实质性化解释原理的重要性,不深入分解事件,不科学地进行解释的做法,从法条的字面意义上肤浅地理解,眼球拘泥于单一的法条,缺乏系统、一贯性的理解,对事件的客观 司法实务工作者必须冷静分析案件资料,正确运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说明法条,提出公共允许的司法认定结论。
基于立法原意的判例法条解释角度
所有法律的发表都漫长而困难,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斟酌、修订,最大限度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刑法也不例外。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立法自然有原意,法条中不存在原意,原意只不过是司法人员现在自己理解的观点,明显有偏差。 本来隐瞒在有点无聊的条文背后,有时可以在相关立法和修法提案稿中看到。 在说明具体条文时,必须尽量了解条文形成的经过,知道其原因,知道其理由。 以盗窃罪为例,刑法修正案(8)追加了扒手成立盗窃罪的规定,但成立普通盗窃罪需要金额限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1000元到3000元作为“金额大”的追诉标准。 那么,说明扒手型盗窃需要金额的限制,如果不需要应该如何说明扒手的构成要素呢? 仔细推敲立法的原意,就会发现法条的背后有司法人员需要理解的三层深意。 一是填补行政处罚的漏洞。 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扒窃行为参照普通盗窃的追诉标准,一定很难比较有效地追究责任。 而且扒窃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入刑有其必要性。 二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个人精心收藏的财产仍被盗时,财产损失是表层伤害,潜在的深层次伤害,在盗窃个人财产时被发现抵抗可能会进一步发生伤害,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也需要判处死刑。 三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社会公共场所光明正大地扒窃,在一些地区的一定时期是不常见的吧。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到伤害,需要通过刑法的介入来修复社会关系。 理解上述3楼扒手入刑的立法原意,将扒手解释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偷别人内衣的行为,且没有特定金额的要求,也符合刑法修改的初衷。
满足公众朴素正义需要的案例法条解释角度
刑法及其修正案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代表着最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这不是空谈,必须体现在具体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上。 处理判例时,要经常考虑问题。 适用于此案的相关刑法条文是否体现了上述立法的基本角度。 如果不满足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需要,说明法条的角度是否有偏差。 这时,应该尽快调整法条说明的立场和做法,最大限度地促进结论的合理和公正。 以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入户抢劫问题为例,在某个场景中,行为者在某老人熟睡未关门期间潜入家中寻找财产,老人醒来,行为者捂住嘴,用被束缚的方法控制老人,然后是价值7八百元 关于这个事件是否应该由入户强盗认定有不同的意见。 在被认为是普通强盗的想法中,入户强盗主张必须以强盗为目的入户,入户盗窃后发现的只有入户强盗。 从认定为入户强盗的观点出发,主张入户强盗的目的性不仅限于强盗,以盗窃、欺诈等非法目的入户的情况下,同样应该评价为入户强盗。 根据公众朴素的正义需要,以任何非法目的入侵别人的住宅,然后对住在这里的受害者实施暴力、恐吓等做法抢劫财产的行为,都是暴力抢劫财产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刑法将入户强盗的法定刑设定为10年以上的重刑,是对公众需求的合理应对,在说明法条解决案例时,显然必须尊重并积极应对该法律条文背后的公众合法利益需求。
协调条文规则的共性和事件事实个性的案例法条解释角度
如果选择适用某刑法条文,意味着该条文中包含的调整规则对该事件的事实有效。 条文的规则必须具有共性的特征。 即,如果符合该条文的行为,一定会复盖条文基本复印件。 条文不能出现的部分意思出现在这个事件中,其他部分意思出现在别的事件中。 这是条文副本的片断解释。 协调法条共性与案例事实个性的冲突和矛盾时,经常出现在总则的规则性条款与分则的罪名之间。 例如,总则中犯罪未遂条款的规定已经执行了犯罪,由于犯罪者意志以外的理由而不顺利的是犯罪未遂。 具体在不同案件中如何评价犯罪行为的状态需要具体适用未遂条款中的共性规则。 在受贿犯罪中,接受不同的贿赂,犯罪的未遂状态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样子。 行贿受贿人、受贿人双方同意,接受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必须将已经实际接受的金额评价为受贿犯罪的已决金额,但实际上没有接受,但行贿受贿人约定给予受贿人的金额的情况下,评价为受贿犯罪的未遂金额。 转移到另一个受贿犯罪的场景,受贿人接受受贿人用贷款方法购买的房子,房子作为整体实际接受了,但这所房子还需要部分银行贷款按月偿还受贿人。 如何认定应该接受房屋型受贿行为的犯罪形态,像上述金额型受贿犯罪那样对既决、未遂金额认定、或者整体上作为贿赂物的房屋进行评价,认定为直接受贿既决。 考虑到房屋型受贿犯罪的特殊性,房屋一被接受就被受贿人占有采用,贷款的有无不影响接受房屋行为的完成形态。 这时在尊重犯罪形态条款共性规则的前提下认定充分考虑了案例的特殊性,这种解释角度显然是合理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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