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律师做无罪辩护须报告“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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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司法局从发表《规定》到撤回只有1月
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制定了“规范律师业务的几项重大事项报告制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特别是无
根据该《规定》,案件的重大标准是:被告判处死刑,可能无罪或变更罪名辩护,涉案人数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涉案,省级以上部门监督或调查,涉外、情报舆论 集体性,关于国家要点工程建设,争议目标超过5000万元,诉讼主体方面是县级以上政府、涉台、涉外、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民事或行政事件等。
上述案件必须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否则,有可能接受批评教育、下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
1月27日,李贵生、周立新、杨名越过3名律师向遵义市法律界人士申请公开新闻。 遵义市法律界人士1月30日宣布,鉴于该《规定》有争议,将撤回决定。
这个《规定》一公布,就引起了广泛的话题,仅一个月就自行撤回了。 反观这个“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合理,司法局应该如何对律师进行管理? 记者向专家、律师特别邀请了对此的解答。
司法局或越权
记者:遵义法律界人士要求律师和律师处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法律界人士报告。 有法律依据吗?
湛中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代理案件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己的业务,法律义务没有向司法局报告。 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违规行为,接到当事人的通报,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 但是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要求举报行为的是司法局管理了超过自己职权的案件。
阮齐林:律师代理案件无需向司法局报告。 即使要准备,也要向律师协会报告,由领域本身管理。 接受司法局的通报要求,其实受其管理,行政机关容易参与事件。 报告准备与干预不同,但提供了干预的可能性。
记者:根据《规定》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律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司法局的这种处罚合理吗?
包华:遵义市这个级别的政府部门不能自己设定行政处罚。 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在授权范围内。 遵义市法律界人士为了对律师或律所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找到法律依据。 遵义市某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能自己制定,需要找到上位法的依据。
报告的隐忧是干涉。
记者:你或你律师的朋友代理案件有报告吗? 没有影响代理案件吗?
包华:必须在北京做律师,报告所有事件。 当然,北京市法律界人士只是要求准备,没有妨碍律师代理案件,我的代理案件还没有受到过干涉。
备案制度无可厚非,如果备案程序不影响律师的独立执行,我不反对。 报告制度有一定的服务功能,因此数据管理可以更好地掌握区域的动态、方向和风险。 另外,律师也有人管理清除区域内的害群之马。
但是,如果申报制度妨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定权利、正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错误地保护法定律师职权。 管理和管理是两回事,有些部门无视。 司法局需要注意管理方法:一是确定管理边界。 二是不能违反上位法。 三是不得违反自己的法定职责,政府必须论证《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记者:你如何看待重大事件向司法局报告的规定?
湛中乐: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会越来越多地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服务,但政府部门依然强调监督。 司法局只要履行现行法律规定的功能,如法制推进教育、监狱管理等职权范围内的事件即可。 法律界人士局让律所和律师报告重大事情,实际上想监督律师代理的有点敏感的案件、刑事案件,肯定会给律所和律师带来压力。
打破司法平衡
记者:司法局要求律师和法律处理重大案件时报告的规定有可能影响律师的案件和司法吗?
阮齐林:重大事件首先是涉及刑事事件和公共利益的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对手一般是国家机关,律师的委托人是公民个体。 国家问题、社会问题、公共利益问题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维护,个人权利由律师维护。 律师的存在体现了司法的制约关系,公民在接受法律援助、维护权益方面在诉讼中取得了平衡。
遵义司法局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可能参与律师和个人的维权行动,这与各机关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平衡机制不一致。 司法机关的立场是肯定的,一般站在公权力一边,所以公权力越来越强,个人维权变得更困难,平衡被打破。 各方利益都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在诉讼中取得平衡,这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
记者:从《规定》发表到被取消只有一个月,你认为有什么理由? 你怎么看待这个结果?
湛中乐:取消《规定》是件好事。 遵义市法律界人士取消这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没有依据,很可能受到律所和律师的抵抗。 从制定到取消只有一个多月,司法局自己也被证明认识到了“规定”的不完备。 这也可以说是政府机关制定《规定》时的不严格、慎重甚至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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