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石油原高管陶玉春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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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企业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亲友非法营利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2002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陶玉春是深圳石油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全资子企业)、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企业(深圳石油企业和中石油技术开发企业合资成立,国有企业)、深圳 国有公司)、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企业(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涉嫌贪污侵占公共物品3621万余元,收受他人1600万元贿赂,为亲友企业非法获利2948万余元,滥用职权
贪污企业资产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时任深圳石油企业、深圳技术开企业、中油器材企业(与深圳技术开企业一起班、两个品牌)三家国有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在山东省设立胜利油田青岛企业
根据 指控,2008年,国有全资控股青岛实业企业在封闭注销过程中,必须向上级企业深圳石油企业提交包括8个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资产。 陶玉春被告决定私分8套不动产和孔某、常某(均解决另案)等8人。 上述八套房地产被判定为1661万余元。
被告人陶玉春与孔某、常某、韩某(另案解决)共同无偿转让原青岛实业企业持有的临沂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企业30%的股份,进行私分。 2007年,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企业将临沂中孚企业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企业3名高级管理层。 在股票转让过程中,3人实际上没有支付股票转让本金900万元,没有与青岛实业企业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2007年12月,中油器材企业在清算注销阶段,需要解决企业的固定资产。 陶玉春被告指示企业财务人员用做假账本的方法从企业账本中取出资产,无偿转让登记到企业职工名下。
亲弟弟卷入贪污事件
在陶玉春的贪污事件中,陶玉春的亲弟弟陶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玉春利用深圳技术开企业、中油器材企业、青岛实业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故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其弟弟陶某控制的企业是深圳技术开企业、青岛实业企业等国有企业和供给源企业
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利用当时的深圳石油企业总经理、深圳技术开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深圳技术开企业业务的职务便利,由深圳技术开企业和王某(另一个解决方案)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 这种聚丙烯酰胺采购贸易分两次执行,罗通化工企业从中获得差额利润1924万余元。 之后,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陶玉春的关怀,把1600万元分成两部分通过罗通化工企业账户,汇款到被告人陶玉春实弟陶某实际管理企业的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还透露,被告人陶玉春利用职务方便,其弟弟陶某控制的企业介入深圳技术开企业和青岛实业企业等国企和货源厂商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获得高利润,共计294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公司的利益业务交给自己的好朋友经营,国家利益损失了2948万余元。
被告人否认2罪。
陶玉春因涉嫌滥用职权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被指控损失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表示,2004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玉春担任深圳石油企业总经理,从2008年3月起兼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 2005年底,该企业参与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企业增资、开发深海养殖项目董事会的决定,2006年至2010年该养殖项目借款、资产重组及赔偿合作者浙江金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等重大途径 这个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大幅度损失,国有资产损失约达1.99亿元。
2010年9月,被告人陶玉春既不集体讨论,也不按规定向其上级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报告,违反该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做出重大决定,批准免除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企业债务的方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玉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以贪污罪、受贿罪、亲友非法利益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在今天的审判中,陶玉春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贪污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就亲友非法利益罪和为国有企业人民滥用职权罪这两项指控认罪。
据悉,这个案件的答案总共有400册以上,审判有可能持续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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