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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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入侵时,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但不能造成超出必要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突出特征是,一般给人身带来了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给财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但带来这些严重后果的不能说是防卫过当。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事件与民间矛盾有关,反映的问题也比较常见,这个例子对比了防卫过当问题。 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解读最高检察院发表的正当防卫指导模范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强调正当防卫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即防卫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防卫过度? 如果防卫过度有那些突出的特征呢? 法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兴洪说,简单来说,面对非法入侵时,人们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应该有限度。 如果超过合理的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度。
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的邓定永讲师说,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但由于这样会给被防卫者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这种损害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因此,防卫行为只有在明显造成必要以上的重大损害时,才能成立防卫过当。
限度内的防卫
什么是合理的限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是什么? 赵兴洪说,防卫行为的本质是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容易被滥用。 这是因为这个各国的法律规定了防卫限度。 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我国的防卫限度。
邓定永说,防卫过是防卫行为明显应承担超出必要重大损害的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首先具有防卫属性,必须具备限度条件以外的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最高检察院发表的正当防卫指导性的例子,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意味着根据受保护权利的性质、非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测定,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和侵害程度的对应也大不相同 在朱凤山故意伤害事件中,朱凤山的防卫行为满足这个条件是防卫过度的。
据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消息,农民朱凤山的女朱某和齐某系夫妇、朱某于去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与齐某分居,使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居。 齐某不同意离婚,所以经常对朱家吵闹。 5月8日晚上,齐某酒后开车去朱凤山家再次喧闹,与朱撕扯,朱用屠羊刀刺伤了中齐某胸,民警随后到达。 齐某死于主动脉、右心房及肺穿刺急性大出血。 事件发生后,朱凤山现场自动投票。
一审判决认为,朱凤山与齐某的关系和具体事件表明,齐某的违法行为还没有达到朱持刀刺伤防卫制止的程度,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防卫过当。 朱自动投票后,第一犯罪事实自首,故意犯伤害罪,判处朱凤山有期徒刑15年。
朱凤山以防卫为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朱凤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二审判决,朱凤山持刀死亡受害者,防卫过当,判处7年徒刑。
检察机关的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齐某和朱凤山的女儿分居,齐某晚上的行为不是探视的孩子,所以朱拒绝住院后,被强制侵入了住院内。 齐某和朱凤山之间,从吵闹到入侵住宅、侵犯人身,矛盾有升级倾向,有一定的危险性。
在 人劝后,齐某再次回来,主张深夜进入朱凤山家的庭院,这种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朱先征求建议,然后求助,总是无意和齐某吵架。 另外,朱预先准备了铁叉、屠宰羊刀等工具,目的是防卫。 因此,朱凤山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齐某闹事,骚扰的目的是不想离婚,想和朱凤山的女儿朱某和好,继续共同生活。 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大不相同。 齐某实施了抛瓦、撕裂行为,但整体还在事件范围内,对朱凤山的人身权利侵犯还很轻微,不会威胁朱及其家人的健康和生命。
然后,朱凤山报警,在撕裂过程中朱刀直接刺穿了某个要害,最终导致了齐死。 因此,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没有必要,在防卫结果和受保护权利的应对上存在很大差异,显然造成了超出必要的重大损害,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孙谦认为,此案的意义是在不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入侵住宅、一定的人身侵害行为等,但防卫行为的强度是不必要的,如果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则明
邓定永说,刑法对防卫者和被防卫者(非法入侵者)的身份关系没有任何要求,熟人、亲属关系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但是,通常由于非法入侵者有意控制侵害强度,相应的防卫者不得滥用防卫权以特殊防卫为名义重伤、死亡,否则防卫过当成立。
赵兴洪说,正确理解孙谦的观点可能意味着孙谦的观点会影响熟人、亲属因素对侵害行为的严重性、防卫人事前判断的正确性等。 二是非法入侵住宅因国家而异,侵害方法、住宅形态、发生侵害行为在住宅内的位置、时间、入侵目的等也是重要的变量。 第三,简单的非法入侵住宅不同于简单的伤害、入侵住宅和伤害。 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要从情况上评价是否威胁人身安全,不能只看熟人、亲属。
特征:导致严重后果
如何理解 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害? 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说明,在防卫中,重大损害是指非法侵害者死亡、重伤的结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是重大损害。 在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的事件中,朱凤山为了保护住宅免受安宁和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侵害者失去了生命,明显造成了超出必要的重大损失。
孙谦认为,在欢案防卫中出现了问题也很明显。 驻欢为了阻止通常的侵害,拿着刀刺穿了侵害者的要害,最终造成了侵害者受重伤或死亡的重大损害。 欢的防卫行为,就其防卫和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结果等因素进行比较,不需要,差异也很大,所以防卫过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消息,欢母苏某和父亲因向企业经营所需的吴某、赵某等借款引起了债务纠纷。 年4月1日,赵某、杜某、郭某等人以借款将苏某抵押更换为吴某、赵某房地产住宅门锁,强制入住。 年4月13日,双方发生冲突,后来经过人的调解,双方口头协商,第二天将住宅转让给赵某,然后结算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但是,年4月14日,苏某及其丈夫没有办理住宅搬迁手续。 当天下午16点左右,赵某召集郭某、苗某、张某等向苏某企业讨债。 其中,杜某等人继续对欢、苏某及其家属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留行为,伴随着侮辱人格、强加于欢、敲打等。 由此,发生冲突。
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欢,苏某想和民警一起离开接待室。 杜某等人停下来,被欢颈等卡住了。 欢随后拔出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接近。 杜某挑衅后,欢刺杜某、程某、严某、郭某等。 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郭某构成重伤二级,程某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判决认定,欢犯故意犯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赔偿民事原告附带的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向欢上诉。 山东省高院接受了审理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附带原判的民事部分。 撤销原判刑事部分,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有期徒刑5年。
二审认为,欢持刀刺杜某等4人是阻止正在进行中的非法入侵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是超出必要的重大损害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等,依法减轻处罚。
邓定永认为,在欢案中,防卫者的非法入侵行为虽然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强度不大,还没有达到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程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防卫过当问题很明显。
赵兴洪说,根据判决书,此案认定防卫过度合适。 当天的侵害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欢乐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不是被剥夺而是被妨碍,欢乐方面有很多人,警察来到现场警告双方不要吵架,借款方面没有凶器。 因此,欢乐中对债务人的侵害强度必须高度正确地事先判断。
最高法在说明欢刺行为的性质时,说明了成立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存在防卫原因、非法入侵的现实。 二是防卫时间,非法入侵正在进行。 三是与防卫对象,即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对比。 四是防卫意图,以阻止非法入侵为目的,有防卫认知和意志。 五、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赵兴洪说,认定防卫需要观察四个问题:科学、全面进行法益测量。 侵犯人身时,不能只看到防卫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另外,因为防卫行为的实施不会损害防卫人、其他人的重大权利。 二是不能孤立地评价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必须与其他条件结合,进行情况评价。 3必须正确定义殴打行为和防卫行为。 四、类似案件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调整专业观点和外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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