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政府采购新闻发布责任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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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编撰了《政府采购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以下19号令),于年1月8日发表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发布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意见的反馈截止到去年2月7日。
意见稿与19号令相比大幅度调整。 标题增加了公示,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条文从原来的36条减少到了18条等。 但是,意见稿中各方的主体认为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发布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划分还有进一步整理的馀地。
首先,应该区别复印的真正合法性大体上与形式规范是统一的。 意见稿第4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稿应该按照复印规范统一,寻找渠道相对集中、容易得到的大体。 复制规范的统一大致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实质复制,即与采购主体、采购依据、采购对象等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政府采购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 二是形式复印件,发表的消息应该满足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的具体风格要求。 实质性副本大体上应该服从副本的真正合法大体,形式副本必须按照形式规范大体统一。 这种区别不仅仅是为了副本的对决,重要的是可以根据两个不同的东西,进一步细分几乎不同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其次,副本的真正合法约束是购买新闻的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新闻的责任主体不同于政府采购新闻发布的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新闻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购买新闻副本的真正合法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前提条件。 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新闻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意见稿第7条是大体的体现。 但是,意见稿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媒体发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复印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拒绝发表。 这并不直接允许指定的媒体事先审查购买新闻副本的合法性,而是在副本不合法的情况下授予拒绝发行的权限。 但是,由于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业非常广泛,因此将媒体指定为新闻稿的平台不一定具有审查采购新闻实质性副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能力,另外,根据上下文,在意见稿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中 … 不要随便删除或修订报纸的复印件。 本条的主旨是指定媒体应该对新闻的完整性或连贯性负责,而不是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因此,复印件的真正合法约束是政府购买新闻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购买者、购买代理机构而不是指定媒体。
再次,形式规范的统一大致要求许多主体各自负责。 政府采购新闻发布活动中的主体包括财政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新闻发布平台等,各主体的责任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财政部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公告、公示方式。 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样式填写有关情况。 批准的新闻发布平台需要审查购买者或购买代理机构提交的公告、公示新闻是否符合财政部的样式要求。 意见稿在19号令中删除了第二章政府采购新闻公告范围和整个文案,取而代之的是意见稿第六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制作。 这种变更实际上加强了财政部制定修订公告、公示方式的责任,使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 另外,提高了采购者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新闻的效率,制定了新闻发布平台审查新闻的标准。
如上所述,部门规章是切实可行的行政立法,重点是指导或规范具体的行政活动,为了确定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发布活动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建议意见稿调整如下: 1 二是将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评级改为指定媒体,发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复印件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有权拒绝发表。 三是在第十五条第三款之后,发表(四)不符合第六条规定形式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新闻。 从原来的第4款改为第5款。
(作者是法学博士,暨南大学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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