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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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在不动产上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马某行政裁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京03行管辖结束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干部,住在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负责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因被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北京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案件,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0105行首20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我院上诉
自然资源部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说本案不是由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件事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不动产权的变动,而是对马某的通报违法调查几个事项而发行的不立案通知书以及对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 北京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和自然资源部居住地都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部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马某对自然资源部的上诉答辩,本案是起诉土地采用权的违法回收,必须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明确管辖法院。 由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起诉未批准北京市朝阳区平屋乡黄渠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采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向法院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区分局编制的“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的一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lsquo; 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不动产权因行政行为而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举报人调查不动产违法行为后,对行政机关回答的行为不服的诉讼,不是行政行为引起的不动产权变动引起的行政诉讼,不应该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自然资源部的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必须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由自然资源部的上诉理本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定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一、取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0105行首20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审判长陈学芹
陪审员黄粲
陪审员王瑞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官胡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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