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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时,必须在五日内将起诉书的复印件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抗辩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发送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抗辩书时,必须在5天内附上所有文件和证据,提交二审人民法院。
里约某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鲁行申1614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某住在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住宅城乡建设局,居住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山东元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人民政府,居住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日照市法律界人士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1、日照市法律界人士的员工。
复审申请人廖某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行政复议案件,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9日提出的()吕11行末17号行政判决,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廖某申请再审,1 .元判决认定廖某征收人民币33564.84元的行为(以下简称涉案行为)缺乏第一证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况外,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叙述权、辩护权以及行政救济之路、方法和期限, 书面征收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之路、方法和期限证据是涉案行为程序的合法首要证据。 申请人只收到一张盖了市住房事务章的行政征收票据,市住房处理未告知征收依据,涉案行为没有手续的合法证据。 2 .原判决认定为涉案行为依据的证据被废除,没有得到质量证明。 一、二审判决书认为涉案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金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这份文件于去年4月1日废除了。 详见《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45条。 另外,原判决没有对该证据是否比较有效、是否适用本案进行质量证明。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则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 涉案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规则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况。 3 .涉案行政行为是案件局外人市住房实施的。 市住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市住房应当是被告。 市住房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的市住建局被列为被告。 既然涉案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涉案行为当然无效。 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二审判决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4 .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审判不公正。 第一,一审违反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超过审查限制近5个月了,没有公开宣布判决。 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接受判决书,廖先生必须在事前作成的判决书上签字,在某裁决书上签字。 廖某事先不知道,所以没有签名。 第二,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二审超审限制。 上诉人的抗辩状法院没有依法送达上诉人,违反了诉讼程序。 涉案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合来说,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于市住房经营年12月19日申请所有人民币33564.84元的行为无效。 取消被申请人日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市住建局提出答辩意见,认为1 .廖某购买商品房上市交易,市住宅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件第13条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收被答辩人涉案部分补助金33564.84元的行为是合法的 首先,行为有文书规定的依据。 根据日本人发(〔2008〕6日、日发(〔2004〕16日和日发(〔2004〕16日和日发( 31 )文件的关系规定,没有参加公司福利分室的硕士研究生在日发购买商品房时,按住宅年度低收入无住宅津贴标准购买。 相应的研究生不需要参加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算机选择号,购买后拿着审查说明(机构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和购买说明到市住房事务所领取购买补贴。 廖某于2008年购房,房产证号20×; ×; 8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本年度低收入无房户购买补助金标准领取补助金55941.4元。 其次,行为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建设住宅(〔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以上,购买者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以当时该地区一般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差额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提供土地收益等 市住房运营,根据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通知购买8年以上需要返还60%的补助金,即人民币33564.84元,廖某当场提出异议,但根据市住房经营发行相关文件的规定,。 廖某返还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是应履行的义务。 涉案行政行为是非行政征收行为,而且不比较里约的某人,其实施对象是按照日本人发〔2008〕6号文件的规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级人才群体。 2 .廖某的再审申请是《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金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关于研究生住房补助金引进问题的通知》(日本人发〔2008〕6号和《关于研究生住房补助金问题的通知》(日本人社字〔〕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法规、规则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廖某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异议由人民法院受理 3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市令第84号)(自年4月1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至年9月30日止)废除了市令第31号文件,但其第43条规定:本法由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金实施中号家庭的管理,按照原来的规定 综上,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要求与本案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要求依法驳回复审申请人的复审要求。
被申请人日照市人民政府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市住建局回收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行为(以下简称涉案行为)的程序的合法性和市住房进行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2 .关于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的适用问题3 .关于市政府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4 .就一二审案件审理诉讼程序的问题。
关于市住建局涉案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和市住宅进行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2008年12月,廖某在市住房领取研究生住房补贴55941.4元,证明最晚于2008年12月了解并理解了日照市研究生住房补贴适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 包括《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金实施方法》(市令第31号)(以下简称市令第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事业的意见》(日发(〔2004〕16号)、《研究生关于引进住房补助金问题的通知》(日人发)。 年12月20日,市住建局为廖某发行了经济适用房(货币直补)的上市审查单,明确记载了回收经济适用住房补助金比例的要求。 廖某对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退出政策一无所知,说没有事实根据。 其次,廖某认为市住建局的行为对行政征收行为系的理解不恰当。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行政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对方强制征集一定的金钱和实物行政行为,征收的对象主要是税金和费用,具有强制、无偿、法定的特征。 廖某依照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为了上市交易,市住建局按照规定收回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行为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所采取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征收行为的特点。 因此,市住建局的行为手续是合法的。 关于市住房运营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一二审法院表示,市住宅事业是市住建局的所属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的权限分工及公开公开公示的权限清单,市住宅事业具有领取涉案补助金的相应行政管理职责,但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对外独立负责,其行为
关于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的适用问题。 首先,涉案“日照市城市住宅保障管理方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84号文件)的初始比较有效期为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发表市规范性文件整理结果的决定》(市令第115号),市令第84号文件是统一登记后重新发表的市规范性文件,比较有效期的延长期限为年9月30日至年9月30日。 其次,涉案发生在年12月,市政府下令第84号文件在比较有效期内。 本文件废除了市令第31号文件,但其第43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金受中号家庭的管理,依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以上条款中的原规定是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本文件第12条的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购买的房屋,由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在《房屋全部权证》上写上&lsquo。 经济适用住宅字体… … 我是。 根据以上规定,涉案不动产已经附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字体,上市交易应该按照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返还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补助金。 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与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进行了质量证明。 还有廖某本人在裁判笔录上签字的说明。 原审法院已经承认了这一证据的效力。 廖某认为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没有得到质量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涉案行为是根据市政府令第31号文件制定的,廖某对涉案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则依据,实质上是涉案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廖某一审不主张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一审比较
关于市政府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院明确事实与一二审的明显情况一致,市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廖某申请取消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本院不支持。
就一二审案件审理诉讼程序问题。 一审法院于年2月13日立案,年3月2日公开审理本案,年8月3日进行因其他原因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年12月28日重新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发送判决书,中止审理的时间不列入审查限制,一审 二审法院于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年4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没有超过3个月的审查限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廖某提交的法院没有依法送达答辩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限、送达、财产保全&hellip。 … 本法没有相关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书的复印件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抗辩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发送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抗辩书时,必须在5天内附上所有文件和证据,提交二审人民法院。 具体到本案为止,市住建局在二审立案后,于年3月13日提出答辩意见,因此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向廖某送达答辩状,手续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二审法院的调查阶段提出了廖某释明市住建局的答辩意见,廖某本
综合来说,里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审申请人里约某的复审申请。
审判长许琳
陪审员曹林灿
陪审员王云阁
2019年6月24日
书记官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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