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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家学者谈“公路百慕大”现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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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今年1、2月连续2次报道长沙公路百慕大连续交通事故,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专家学者由此引起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本报特别整理他们的观点,供网民参考。

热点:专家学者谈“公路百慕大”现象

只是把司机列为侵权者是没有道理的。

张树义:

这件事是道路引起的,道路在经济学上是公共产品,在法学上是公共设施。 道路发生问题负责的是道路维修者,但是如果在哪里经常发生交通问题的话,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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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这条公路,竟然连续发生了8次交通事故,最终迅速发展成了死人,这是政府的责任。 因为道路建设管理不完备造成的损害。

我国目前没有把公共设施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具体到长沙的道路百慕大现象,光把司机定为侵权者是没有道理的。

沈岿:

确实,关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现在国家赔偿法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因此,在道路百慕大的连续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之间的应对方法出现的是,该司机也必须赔偿,政府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政府正在逃走。 这种逃避有制度原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纳入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首要的是考虑公共设施由相应部门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相应部门已经成为公司,比如铁路,原来铁道部被认为是行政部门,现在公司化了。 公司化后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但是这在民法上有很多缺点,包括一部分公共设施在内不一定由相应公司运营。 所以如何才能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考虑将来的完整性,对于公共设施的受害,政府是否应该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改革法律上是否应该考虑呢? 如果不能进一步完善赔偿法,即使提出行政诉讼,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 这是实体上的责任问题,国家赔偿法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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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

行政法专家经常谈论这个问题。 我们在做民法。 这件事民法也可以处理问题。 如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简单,司机可以向道路或受害者通报道路管理部门,以民事侵权处理。 但是,这也只能应对赔偿问题,只不过是民事意义上的事后救济。 而且,在停止侵害之前,也会导致道路问题。 所以这个事件不是讨论民事救济的问题,救济不能处理真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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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效的官僚系统管理公共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不顺利是有害的。

政府应该从观念和制度方面走向善治

政府自己应该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但现在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

胡星斗:

我要谈谈政府的责任。 以前我们经常谈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不仅受益,还承担了一点社会责任。 政府自己应该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但现在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 所以应该越来越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 我想加一点框,强调政府的最低门槛必须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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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文化责任。 政府在继承文化、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责任。

二是制度责任。 政府有义务制定各种制度规章。 包括沈教授说的《国家赔偿法》赔偿制度的完整性。

三是人文责任。 也就是说,在教育、医疗、养老、扶贫等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第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责任。 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维护公民权利,政府应该以统治为中心去保护公民权利为中心。

第五,明确产权,提供公共产品。 当然提供公共产品不一定完全是政府,但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在道路维修、道路建设等方面,政府确实应该在这方面发挥首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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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政府应该有责任保障社会公平。 城乡之间的公平,地区间的公平,不同所有制间的公平,官民间的公平。

第七,政府应该有公共管理和行政责任。 也就是说,公共行政的责任是将法律付诸实施,实现治理的责任。

第八,政府应该有社会治安和法治责任。 我在这里说的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他们有责任维持社会治安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政府必须承担责任。 善治的政府首先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应该致力于人民群众的痛苦。 而且善治的政府应该是公民主导的政府,以公民的要求、需求为出发点,建立服务型的政府。 善治政府又应该是高质量的政府,应该尽量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民本的关怀。 我认为这应该是合格的政府也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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