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我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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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语义表示解释和合同解释
三、语义表示解释和法律行为解释
四、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结构
五、对《民法总则》的含义表示说明的评论
六、结语
摘要:我国未来民法必须在总则中抽象规定法律行为或语义表示解释规则,无需区分法律行为解释和语义表示解释。 设计解释规范时,必须把握解释的对象和目标、解释的类型和解释做法三个规范水平。 解释规则必须确定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并根据常规解释和补充解释的结构设计规则。 通常的解释分为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向社会公众表示意思的解释三种类型。 另外,关于解释方法,将来的民法典必须放弃具体列举解释方法的方法,使用更抽象的表现形式,更好地应对各种解释状况的需要。
关键词:民法典的法律行为解释含义意味着解释合同解释。
一、引言
法律规则不能解释。 说明是法律的生命。 正如罗马法学家切斯所说,认知法不意味着抠法律的语言,而是要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同样,法律行为也不能作为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说明。
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法律名称中省略国号,直接简称《合同法》,其他法律也一样)第125条、《民法总则》第142条都规定了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 《民法总则》是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部分,是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制定的,但在合并之前民法总则可能会变更为与各分编相协调。 因此,在现行总则中有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合并时考虑。
本文比较了中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的法治方向和法治任务,进一步探讨中国未来民法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构建的完整问题。
二、语义表示解释和合同解释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法律行为解释规定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含义见一节(第二节)。 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25条中也规定了合同解释的规则。 关于《德国民法》,在总则篇的第3章法律行为下,分别在第2节意思表示(第133条)和第3节合同(第157条)中规定了不同的解释规则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或至少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似乎与合同解释规则不同。 我国未来统一民法应该制定这样不同的解释规则吗?
与法国民法相比,该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释,即法律行为解释规定在第三篇(合同或商定债务的通常规定)第三章(债务的效果)第五节合同的解释中,从第1156条到第1164条。 年10月1日《法国民法典》债务篇全面修改后,合同的解释与合同的签订、效力并列,被规定为合同标题下的一级标题,从第1188条到第1192条。 《意大利民法》(第1362-1371条)、《比利时民法》(第1156-1164条)、《西班牙民法》(第1258、1281-1289条)等也有同样的解决办法。 其实,这些国家民法解释规则的另一个特定是更详细地规定解释规则。
《德国民法》模式国比《希腊民法》(第173条,第200条)规定的更抽象。 葡萄牙民法(第236-238条)也是这样的简洁型。
比 更特殊的是《荷兰民法》,完全放弃民法规定的解释条款,将解释视为理所当然。 因为关于说明的条款总是太抽象了。 因为这最好留下案例直接完成说明工作。
虽然上述两个具体例子实际上没有区别,但是合同本质上是由意思表示构成的,所以意思表示的解释当然也是合同解释,即双方型的意思表示解释。 上述不同的立法例的存在,实际上是德国民法在制定过程中过度区分的结果,两者之间实际上没有太大差异,也没有第133条和第157条的条文义本身所示的差异。 后来的学者们也认识到当初的区分理由不足。 这是因为学术上学者放弃了这种划分方法。
《法国民法》使用了合同解释体例,实际上《法国民法》也没有使用总则这一抽象立法技术。
dcfr具体示例。 欧洲委员会委托专家起草的欧洲民法草案《共同参照框架草案》( dcfr )在总则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解释(第8章)。 本章一共有两个。 合同的解释,其他法律行为的解释。 这个具体例子可以参考。
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在《民法总则》中使用抽象立法技术在法律行为制度中规定了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因此分则的合同法部分不应该再重复解释规则。
三、语义表示解释和法律行为解释
说明和法律行为的说明意味着法律文献中经常提到。 两者的关系到底怎么样,学术界的认知也不一致。 因为一般来说,人们没有故意区分这两个概念,但将其混合采用,视为大致相同的概念。 梁慧星教授确定表明解释法律行为,即解释意思表示。 这就像德国19世纪的人没有故意区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但是,也有说法上的主张,意味着说明与法律行为的说明不同。 这种学术观点的基本立论是语义表示的解释在合同成立的评价阶段特别有用,因为评价成立的主要问题是解释双方的语义表示。 因此,此时需要评价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通过语义表示解释双方语义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后,解释将按照合同解释问题,即客观解释明确合同的具体副本。 因此,考虑到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合同成立时具有的独立存在价值,可以像德国法那样在总则中不作通常的规定,而列入合同签订的章节中进行规定。
的区别是观点没有足够强的理由。 首先,把成立作为两个解释区分来应用的边界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意味着合同(法律行为)成立前和成立后都同样是客观存在的独立存在要素。 也就是说,所有的意思表示要素,如果不是合同成立后作成的补充约定,则是在成立前作成的。 这些意思表示,一旦制作完成后,即使影响成立也不影响成立,作为意思表示的复印件也不变更,该复印件的明确化是用同样的标准评价的。 因此,在成立前用一个基准进行评价,成立后用另一个基准进行评价,没有区别。 其次,有无合同成立的评价是在说明了明确的意思后比较两个意思表示,即通过两个独立的经由解释比较明确了其意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此时的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合同成立要件中的必要要素(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印件具体明确),其他非必要要素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效,在合同成立前后 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说明和法律行为说明的区别,而是在说明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得到的评价。 最后,也不存在合同成立后使用客观解释标准的通常规则。 是否用客观标准解释(规范解释)不是以合同法行为的成立为基准的。 根本因素还是意味着创建时善意受益人的保护问题。 换言之,对于成立的合同也可能不需要使用客观的标准。 因为如果双方在表示意思的时候都知道主观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复印件的话,那个意思表示就遵循了主观的基准。
以上的分解可以通过拉伦茨教授苹果的例子更直观地注意。 客人在店里叫店员给我一公斤苹果。 这个时候,双方的合同成立吗? 赠与还是买卖(合同类型)? 如何评价语义表示的约束力? 很明显,作为双礼仪行为,有必要考虑双方的语义理解构成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语义表示。 商店贴上表示价格的标签后,其表示和商品陈列行为是要约,这里陈列的苹果以标签价格销售,以现存数量为限,具体数量相当于顾客说要明确。 顾客的话是约定,顾客明确了一公斤苹果。 但是顾客还没有确定价格。 这可能有两种解释。 一个是顾客的希望是免费的,另一个是有偿获得。 具体如何理解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场景中进行评价。 在专业做生意的店铺里,陈列商品都是销售的,客户应该知道这个习性。 这是因为没有特别显示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场景解释,有有偿获得的意思。 有偿的具体标准必须解释为:存在价格标签,明确标签时,如果用户没有异议,则接受标签价格。 由此,两个意思表示的意思被解释,明确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的性质是买卖,符合认真对待的约束的意思(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 相反,如果没有上述合适的方案,比如顾客乞讨的人,公司扩充训练中的学生等,他们想免费获得别人的生活资源。 这样,从顾客的立场来看,顾客的意思表示只有希望物品全权转移的意思,但不能说明店铺的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有偿的意思,因为这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法律行为不成立。 由此可知,不管成立和不成立,被解释的具体对象都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意思被解释并得到明确的意思,以此为对象,看看它是否一致,就可以得到双重法律行为(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副本是什么。
其实,即使在概念迅速发展的逻辑上,也不能区别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法律行为的解释。 关于语言的构成,意味着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本质上是相同的。 正如《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通常,语义表示和法律行为这两种表现被采用为同义词。 选择意思表示,意味着其本身处于主要地位,或者仅仅被考虑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的一部分。 风投也毫不犹豫地认为这两个概念的意思完全一样。 这也是德国的通说。 在此基础上扩展的概念语义表示的解释和法律行为的解释在本质上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意义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德国的拉伦茨教授在《法学做法论》一书中也在形式上区别了语义表示说明和法律行为说明,这以第4章第4节中语义表示的说明为主题,以下分别明确法律效果的语义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说明为第1、2项的标题 另外,乍一看,这个区分似乎以法律效果和解释的背景(方案)、补充解释为基准。 但是,拉伦茨教授实质上没有严格区分这两个解释概念。 因为,拉伦茨教授在第1项中叙述了表现效果的意义的说明,所以法律效果(第1段)、合同约束力(第2段)、合同类型的评价是什么,最后买苹果的事例来证明(第4段)。 在第二种法律行为的解释中,进一步说明了接受者之间的主观意思表示一致的优先度在正规化意思表示一致(第1段)、接受意思表示解释中应该考虑的方案(第2段)以及补充合同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大致相同(第3、4段)。 其中,在第2项中,拉伦茨教授使用了如下表述: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标准含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对此进行说明。 之后他也多次采用了意思表示的解释概念。 拉伦茨教授的形式区分,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为了转移到德国民法的现有形式区分,但实际上没有严格区分的可能性,所以在具体的论述中混合采用了两者。
分解到此为止,可以总结。 法律行为的解释与语义表示的解释本质上相同,概念功能相同,差异主要在于着眼点的不同。 意思表示个别着眼,法律行为着眼于抽象。 但是,通过扩展和闪回,两者都可以复盖相同的适用范围。 语义表示一致( consensus )不是解释问题,而是解释后的结果为对象,本质上不在解释范围内。
我国未来民法不应该区分这两个概念,至于使用什么样的表达方法,只不过是技术问题。 但是,作为更具体的事实构成要素,意味着不能被法律行为取代。 同样,作为抽象概括的法律行为概念也有其表现上的便利性。 作为技术上的选择,保存在意义本质上相同、交叉混用的状态,不是实用的态度。
四、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解释本质上是探究和明确法律行为的含义。 制定法如何规范抽象的解释规则是解释规则的结构问题也是立法技术。
)解释的对象和目标
解释以明确解释对象为前提。 解释对象( auslegungsgegenstand )是构成表现的具体行为或具体表现。 例如电话、书面资料、点头、可推断的默契行为等。 所有这些都构成说明的副本。
说明工作是说明对象意思的阐明。 很明显,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解释对象本身的意思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要明确,二是除了解释对象以外,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行为的意思,补充法律行为。 前者的解释以存在具体的解释对象为前提,我们可以称为通常解释。 在后者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具体的解释对象,所以不是狭义的对象语义不确定问题,而是构成语义表示和法律行为的不完备。 因此,广义的意思表示解释还必须包括没有这样的解释对象时当事人的意思的阐明。 这是后述的补充解释,即补充法律行为不完备的解释类型。
要比较说明的对象,首先必须明确说明的目标,即说明者想向哪个方向说明。 根据好处情况决定不同的解释目标。 这种好处的情况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个是真正的意思,另一个是有无受益人。 总之,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有真正的意义,而且其真正的意义的存在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其意义必须首先得到尊重。 换句话说,只有这种情况下的真正含义必须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尊重和保护。 由此,我国现行法中的许多真正意义的用语,如《民法通则》第55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125条第1款,需要通过法解释加以各种限制。 这种真正的意思,在不需要接收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和需要接收的情况下都一样,在后者的情况下,双方只不过需要有共同的意思。 误负荷无害本意( 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 )是后者的事例。 关于收件人( erklä; rungsempfä; nger )主要原因是从意思表示时的社会安全保护的立场出发的。 因为在不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一般只与表意人自己的好处、遗言的设立等表意人自己的好处有关。 这时,找出表意者的真正意义并加以保护,就是说明应该追求的目标。 相反,如果有受益人,就必须考虑保护受益人。 因为收件人此时处于被动的意思通知状态,所以只能用有意者搬运意思时的表现方法来理解。 除此之外的表意人的内心意思收件人不明白。 因此,表意者对其选择的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和传达方法承担风险。 只有这样,表意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秩序才是基于合理的信任。 这也意味着理论中的信任说。 在此基础上,关于有受益人的意思,说明时应该实现的目标是探寻受益人全员一般都能理解的意思,即说明时的受益人标准。
收件人与对方不同。 因为,不需要收到的意思并不是都没有相对的人。 例如,对于悬赏广告,如果根据合同相关人员的法律构建悬赏广告,显然悬赏行为的完成者是悬赏广告人的相对人。 这时,悬赏人没有必要领取,但从有对方的意思来说,最终有对方对悬赏人的义务完成者。
)解释的类型
法律行为的解释从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开始。 要进一步认知,就是根据对象和目标如何展开具体的解释规则。 说明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 这个解释规则必须分类,所以必须开始整个克。 单一的摘要规则过于抽象而失去规范意义或失去正确性。 因此,首先需要按照解释对象开始分类。 解释对象是解释的起点。 这一点,经过说明本身可以表示某种意思,或者其起点对应该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规则没有帮助。 前者被称为通常的说明
直接对比说明对象明确当事人的意思。 后者是补充说明( ergä; nzende auslegung )是指具有脆弱性的( lü; ckenhafte )通过法律行为的补充,该法律行为完全,漏洞得到补充的解释。
1、通常解释
通常的说明也称为einfachauslegung ( einfachauslegung ),前提是说明副本的存在和意义。 对此,有必要根据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好处关系明确说明目标。 因此,因为意味着有无受益人和有无对社会公众的意思表示,所以通常的解释可以分为自然解释、规范解释、社会公众解释三大类。
1)自然解释
自然解释( natü; rliche auslegung )是指从表意者的立场出发,用其内心的真正意义来说明意思,即明确当事人内心的真正意义。 这种解释的目标是保护表意者的利益,其第一个适用场面是不需要收到遗言等的意思表示。 关于遗嘱,不需要通过说明来保护其好处的受益人( adressaten )。 因此,有疑义时,表意人的心意具有决策性的意义。
2)规范解释
规范解释( normative auslegung )是指收件人的立场( empfä; ngerhorizont )根据客观的表示价值来解释意思表示。 目标是保护受益人,保护受益人的善意信任。 这时,信任保护优先于法律结果意义上体现的好处保护。 如上所述,这是由对风险好处的衡量决定的。 表意者应该承担发表意思时接受者能理解的风险。 当然,受益人也应该承担正确理解表意者意思必须注意的风险。
3)社会公众解释
社会公众解释是比较特殊的解释类型,横跨通常的自然解释和规范解释之间,两者都有部分重叠。 上述悬赏广告也举了例子。 因为这样的意思表示本质上是对社会公众进行的不需要接受的意思表示,在说明目标上与单纯的不需要接受的意思表示明显不同,也必须考虑接受者这样的客观理解问题。 但是,这与需要简单接收的意思表示不同。 一个确实没有必要接受,另一个说明的目标不一定是一个受益人的理解基准,而是通常的社会公众的理解基准。 另外,这种解释与自然解释、规范解释的共同点是,从解释对象来看是通常的解释。 因此,我们必须将其区别为单独的班级。 属于这种情况的首先是票据和无记名证券等。
2,补充说明
当事人自己通过法律行为为自己制定的规则,难免有漏洞。 为此,有必要修复它,即补充漏洞。 补充解释,即脆弱性补充解释,是广义的法律行为解释,因此时间的解释实际上超出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中包含的任何意义范围。 因此,补充说明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的创立( 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 ),是当事人意思的假设。 创立或假设的目的是填补当事人的意思漏洞( lü; cke; gap ),即意味着不完全的状况。
补充说明应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或合同成立。 2 )意思表示存在用通常的解释得不到确定的意思的脆弱性。 因此,意思表示或合同的存在首先意味着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要素的有效意义是无法弥补的。 其次,对于双重法律行为,意味着需要konsensus (共识)。
)说明的方法
确定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区分解释的做法,并不一定得出解释的结论。 这些只是具体说明前准备的工作。 进一步的说明工作必须根据事前准备使用更具体的操作方法来实现。
萨比尼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标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四个要素,对法律行为解释也有直接参考作用。 但是,萨维尼的做法在法学和方法论的迅速发展中,进一步完善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一现代解释的做法。
1、通常解释的做法
法律行为的通常解释以解释副本为对象,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释,因为其使用方法与脆弱性补充解释不同。
一点疑问也没有,在通常的解释中,从文意获得复印件是解释的目标。 为此,有必要在不同的场合结合明确系统、方案、好处的妥当性、交易习性、法律行为的目的等。 规范解释有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时,大多需要考虑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性。 如《德国民法》第157条所规定,合同必须解释为诚实信用且考虑到交易习性的要求。
另外,关于社会公众的解释,应该考虑的当事人之间的行动场景很少,考虑到考虑到特定人群的社会公众一般是如何理解意思的。
2、填补漏洞的做法
填补漏洞( ausfuellung )或补充( ergä; nzung )。 其补充做法与通常说明中的说明不同。 这里也是出于文意,但最终是从否定文意的存在意义开始的。 关于用什么样的做法补充,争论最大的是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是否属于漏洞补充。 对此,理论上有争议。 在德国,有主流观点认为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不是补充说明。 因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在法律行为的自我解释(简单解释)和法律都没有为应该解释的问题提供答案的情况下才被考虑。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bgh )也认为此时没有漏洞,当事人默认法定的任意性规范为合同的基础。 用方法论来说,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如果履行合同没有基于适当意思自治的规则,到达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时,应该会出现不完全合同的补充解释工具。 无论是补充合同解释还是任意性规范,这些都是自治合同副本的补充工具,这个功能也是等值的,但有区别。 因此,在做法论上必须严格区分脆弱性的明确化和脆弱性的填补(任意法或补充的合同解释)。 相反,如果在做法论上过于超前,则不事先说明合同规定上的不完备,直接将资金可利用的任意法适用于该区分,不完备确认起到了弥补与任意法规定之间的相位关系的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对任意性规范的补充解释功能进行了肯定的论述。
补充说明与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协议补充和交易习性补充不同,因为后者分别是法律行为本身和通常说明的一部分。
在没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漏洞最终必须用合同目的和诚实来大致补充。 这时的补充解释是通过解释法律行为给当事人创设客观规范,填补合同的漏洞,其探索是当事人知道法律行为没有规定时合理期待的意思,即假设当事人的意思。 因此,在进行这样的解释时,假设当事人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知道脆弱性,就必须以合理的表示或者约定为出发点,根据诚实信用大致考虑交易习性来认定。 对此,必须考虑各种各样的情事、动机、交易习性、利益状况等,当事人要求的合同和意思表示的目的总是有助于评价。
鉴于补充说明的危险性,为了不绑架法官的意志( richterliche gä; ngelung ),法院必须严格限制这种解释。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大致构建了法律行为或语义表示解释的基本结构:解释对象和目标、解释类型、解释方法。 影响解释对象和目标的决定和解释类型的解释类型是解释对象和目标的分解。 解释方法是实现不同类型解释的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释对象和目标、解释类型、解释方法可以说不断走向具体的解释规则。 但是,不管是什么解释类型,解释的基础都是从文意开始的,不能拘泥于文意。 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 通常,说明的方法可能与补充说明的方法完全不同。
五、对《民法总则》的含义表示说明的评论
我国2007年10月1日刚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42条(以下简称新规则)规定了法律行为解释规则,这是新中国民事法律中第一条在民法总则位置上规定当事人含义的解释规则。 迄今为止我国只在民法内部的合同法( 1999年)层面制定了合同解释规则。 这确实具有高级别的规范意义。 另外,比《合同法》中的解释规则规定得更具体、更合理。 例如,新规则根据有无对方而区分不同的状况,特别是新规则通过区分有无对方,说明目标寻找的不一定是当事人的真正意思,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 但是,新规则也还有点不够。 以下结合前述的理论整理简单地分解这些不足。
)收件人标准和对方标准
如上所述,收件人和对方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区别。 新规则使用相对人的表现方法,但不正确。 王泽鉴教授在其教科书中采用了相对的表现,但王泽鉴教授没有提到社会公众等中有相对人但不需要接受的情况,因此其概念没有很大的障碍。 面对更丰富的应用情况时,相对人的表现不准确。 另外,对方概念本身首先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对方关系,指一方的主体和对方的另一方,与意思表示的接收者不构成对应关系。 因此,这种表现应该改为接受者,进行相应的复印调整。
)文意解释和解释类型
第142条分别对比了没有对方和对方,对于解释对象语句,前者是应该采用的语句,后者规定了不能完全拘泥于采用的语句的态度。 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
概括来说,不存在区别语句处理的解释标准。 新规则区分相对人和没有相对人不仅仅是为了确立相应的客观和主观的解释标准。 但是,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其标准都不是对语句的态度本身,而是是否适用受益人一般应该理解的受益人标准。 在有相对人的情况下使用客观标准的情况下,首先需要从文意(语句)开始说明,但是如果说明,结合相关条款等的话,语句的意思只是出发点。 同样,在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使用主观基准也需要首先从文意(语句)开始说明,在表意人采用的语句不是真意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说明脚本来探究其真意。 也就是说,无论有无对方,都需要先从语句开始说明。 这里的出发点是一样的,语句探究当事人意思的意思也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说明的目标:主观意义(真正意义)和规范意义
其实新规则用与有无相对人不同的语言来修饰语句,其目的只是对没有相对人的意思使用主观解释,表示相对人使用规范解释。 但是,这种技术解决办法的效果将被忽视。 主客观解释目标的含义必须通过深度的解释得到,可见其表达简洁而不明确。 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应该使用更直接的表达方法,而不是使用语句修饰方法来表达主观的解释标准。
)类型的划分
新规则在类型上区分解释,但还不完全。 首先,补充说明与通常的说明混淆,具有必须进行模糊的说明才能发现的缺点。 其次,类型中有对社会公众的相对人,没有观察到不需要接收的解释类型。
当然,对于解释类型本身,新规则也没能明确地解决通常解释内部的自然解释和规范解释。
)解释方法和解释类型
新规则在提及解释方法时,在有相对人的情况和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几乎同样列举了语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性、诚实度。 这些列举与通说总结的文意、体系、历史、目的相比也有关系。 不足之处之一是这种更具体的列举不可避免地泄露。 因为确定解释对象含义的解释手段( auslegungsmittel )可能包括合同谈判过程、推广资料、交易习性、语言习性、时间和地点、职业、教育、当事人来历( herkunft ) (等)。 因此,作为说明方法的表现,更抽象是合适的。
六、结语
我国未来民法典必须在总则中抽象地规定法律行为或语义表示解释规则,无需区分法律行为解释和语义表示解释。 设计解释规范时,必须把握解释的对象和目标、解释的类型和解释做法三个规范水平。 首先,解释规则必须决定解释的对象和目标,按照通常的解释和补充解释的结构设计规则,在通常的解释下分为自然解释、规范解释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语义表达解释三种种子类型。 另外,关于解释方法,将来的民法典必须放弃具体列举解释方法的方法,使用更抽象的解释方法表现形式,更好地应对各种解释状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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