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递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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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走私、制作、销售和传播淫秽文件、电影、录像带、磁带、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抗资产阶级腐败思想的侵蚀
一、以牟利或传达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惩治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不是为了营利、传达而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出国,而是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淫秽物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情节轻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向他人提供本号码,出版淫秽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或单处罚款。 如果别人知道为出版淫秽文件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向社会植入淫秽出版物、电影、录像带、磁带、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轻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时,有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可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轻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广播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的,依照第二项规定受到重罚。
向未满岁的未成年人交付淫秽物品的,将受到重罚。
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抄袭、阅读淫秽照片、出版物和其他淫秽物品时,家长、学校必须加强管教。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不良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进行不良犯罪活动的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依照严厉处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以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以上判处死刑。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行为的,按照严厉处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机关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各条规定处罚,对机关罚款或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执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受到重罚。
)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二)国家职工利用职工职务方便,走私、制作、复制、出版、销售、配送淫秽物品的;
)管理录像、照片、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管理的设备犯下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成人教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销售、配送淫秽物品的。
七、没收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淫秽物品违法所得及本人所有犯罪工具。 没收的淫秽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置。 罚款无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中所说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的描写行为或露骨地宣传色情的淫秽出版物、电影、录像带、磁带、照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括色情文案在内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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