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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者的决策”的几个问题的解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厉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者的意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厉惩处绑架、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一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条第1款)拐卖恐吓罪(第2条第3款)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第3条第1款)利用妨碍救助儿童的集团(第4条第3款)职务干扰救助被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第4条第3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都是选择性罪。
二、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决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卖家为目的绑架、收购、销售、接送或转播妇女、儿童的行为。 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成为定价罪。
)以收养的名义绑架孩子的,以绑架孩子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确实,通过介绍结婚、介绍收养请求财产的,不会犯价格罪。
)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严格惩治严重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治安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人口贩运罪定罪。
三、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通奸被拐卖妇女的规定?
《决定》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通奸被拐卖的女性,是指绑架女性的犯罪者在人口贩运过程中与受害者的女性建立性关系的行为。 不管行为者是否采用了暴力或恐吓手段,受害妇女是否采取了抵抗行为,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处罚。
四、《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如何理解关于导致人口贩运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
《决定》第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犯罪者因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直接、间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 采取虐待等手段,受害者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人口贩运行为和人口贩运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自杀、精神障碍、其他严重后果等。
故意杀害、伤害人口贩运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和贩卖妇女、儿童罪执行和处罚。
五、如何区分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是指以卖家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或麻醉的做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绑架恐吓罪是指以恐吓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麻醉的做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两种罪的第一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以出售为目的,后者以勒索钱财为目的。 2 .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了被绑架者的人身权利,后者不仅侵犯了被绑架者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财产权。 3 .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绑架对象只指女性、孩子,后者指包括女性、孩子在内的所有人。
(2)『)根据《决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以卖家为目的,盗窃幼儿、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被定罪,依照《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幼儿、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被定罪,依照《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所有人身自由的,不能规定非法拘留罪,不能规定绑架勒索罪。
六、如何认定绑架女性、绑架孩子、绑架女性、绑架孩子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1条第1款所列六种情况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要把范围扩大到这六种情况之外。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意味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 绑架手段极其残忍和恶劣。 在对受害者或其家属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许多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等。
七、如何认定贩运人口、绑架妇女和儿童的罪行?
根据决策第3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女性儿童的罪行是指不以卖家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女性儿童的行为。 以背叛为目的,收买人口、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是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论所。
)收购者必须知道是人口贩运、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并进行收购,才能犯价格罪。
)必须共同参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收购(例如,部分收购行为由全家人或亲属朋友共同协商决定等),并对其中的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少的,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收购的女性与收购者结婚,想留在当地共同生活,可以对收购者按照被收购的女性的意愿,不妨碍返回原来的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何划分婴儿、幼儿和孩子的年龄界限?
《决定》和书《解答》中所说的孩子,是指未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未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未满6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对“决定”发表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按照“决定”的规定处理。 对《决定》公布实施前发生、公布实施后未解决或正在解决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大体处理。
)在本《解答》发表后,对于应根据《决定》解决的案件,适用本《解答》。 “决定”发表了实施前解决的案件和在本“解答”发表前按照“决定”解决的案件,本“解答”不再适用。
)与本《答案》不一致的情况下,关于贩卖人口、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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