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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的决定》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如下修订。
一、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加强和完善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长久变化,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追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存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第十条的评级变更为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主、有偿转移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侵犯。
四、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土地投入,培养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评级变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农户内的家人平等享受依法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评级变更为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依法享受承包地的采用、收益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得到相应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评级为:维持土地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评级为耕地承包期改为三十年。 草地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 林地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23条改为第24条,评级变更为国家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地等,登记机构必须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票等证明书,登记账簿,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票等证明书必须包括所有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属。
登记机关除按规定征收证明书的人工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
将十一、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评级变更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交换、转让。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评级,国家变更为保护城市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农户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承包期间内,承包农户在城市定居的,也可以自主有偿,根据大体法,诱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支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承包地返还发行方,鼓励其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将十三、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评级变更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第28条改为第29条,第3款的评级变更为发行方依法回收,承包方依法自行提交。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评级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自行将承包地返还给发行人。 承包人自行归还承包地,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必须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行人。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归还承包地的,不得在承包期间要求承包土地。
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评级为便于承包人之间农业或各自需要,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向发行人备案。
十七、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征得发行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该农户和发行人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和发行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立即
十八、第三十八条变更为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未经注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十九、将第二章第五节的标题评级变更为:土地经营权。
将二十、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评级变更为承包人自主决定依法租赁(分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行人备案。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获利。
将二十二、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评级为:土地经营权流动应当遵循以下大体。
)法律、自主、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体都不得强制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动。
)不得改变土地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流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团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
将二十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款项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明确。 流动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擅自阻止、扣除。
将二十四、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流动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流动的期限和开始日期
)流转土地的用途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款的流向和支付方法
)关于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补偿费的归属
)违约责任。
承包人把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一年以下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十五、一条追加,作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动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 未经注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二十六、一条追加,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动合同。 但是,受让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舍耕荒已经连续两年多了。
)严重损害土地,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二十七、一条追加,作为第四十三条:经承包人同意,受让人依法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得到合理补偿。
二十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四条,评级是承包人转移土地经营权的,与承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增加1条,作为第46条: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向本集团经济组织备案,受让人可以再次转移土地经营权。
三十一、一条追加,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人可以以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贷款保证,并向发行人备案。 受让人可以通过流动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得到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向发行人备案,向金融机构融资保证。
担保物权是在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未经注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补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将三十二、第四十五条变更为第四十九条,评级:用其他方法承包农村土地时,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取得土地经营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明确。 以招标、拍卖方法承包的,承包费根据公开投标、竞价明确。 用公开协议等方法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协商。
将三十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评级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通过直接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法实行承包经营,也是将土地经营权分给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后,承包经营或股票
将三十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评级改为用其他方法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将三十五、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的,可以依法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法转移土地经营权
将三十六条、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按照本章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法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得到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将三十八、第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解除危险、归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干涉承包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制或阻碍承包人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动土地经营权。
)通过服从少数强制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 粮食田和‘ 责任田等收回承包地进行招标承包。
)在承包地收回借款。
)剥夺和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将三十九、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评级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将四十、五十七条变更为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体强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这种交换、转让或流转无效。
将四十一、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体擅自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阻止、扣除土地经营权流动利益的,应当归还。
四十二、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评级变更为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承包人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行人有权制止,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增加四十三、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者擅自变更土地农业用途,连续耕作荒废两年以上,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经营权流动合同, 土地经营者必须赔偿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将四十四、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职工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向承包经营当事人土地承包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或者所在单位直接对负责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大致、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删除四十六、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撰写,相应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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