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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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的规定。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长批准。
当事人申请复审裁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复审的案件,由本院复审或者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复审。
唐某和陈某的排除纠纷复审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决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琼民申42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审申请人唐某为排除被申请人陈某纠纷干扰事件,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乐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民终字第972号民事裁定,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唐某申请复审: 1、原审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的原判、裁定的基本事实可能缺乏证据说明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路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九个镇人民政府出资,九个镇十个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的九个车站的便民公路,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某的道路维修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 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陈某的道路工程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即使9个町政府发行的说明书是真实的,也与本案的涉案地无关,说明书中记载的复印件是政府出资建设村里鸭母沟至高园的水沟和沟边道路硬化,因此本案涉案地不在此范围内。 即使在这个范围内,也不能证明是政府的行为。 没有计划开辟新的村道,没有集体讨论,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没有会议记录,没有政府的委托手续。 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说明。 2 .原一审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款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没有受到质量证明的规定。 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首要证据是讯问笔录。 这本笔录的制作是在审判结束后,案件承包法官于去年6月9日在村子里找到再审申请人制作的。 这个笔录复印件与裁定的事实、理由完全一致。 这本笔录没有审判的质量证明书,但是作为定案的依据,手续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4)款规定的情况,要求法院依法重新审查本案。
陈某提出口头意见: 1、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表明它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另外,被申请人陈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 2 .查询笔录无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量证明。 综上,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侵权,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必须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排除争议干扰事件。 本案中,九所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书证明九所镇十所村鸭母沟、老唐山至高园的水沟和沟边公路硬化的建设经费都是九所镇政府和乐东县政府资助的,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 据十村村民唐某1等人的证词,鸭母沟和沟边道路(涉案纠纷地)是由政府资助建设的,不是陈某的个体行为。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因此,复审申请人对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情况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向唐某制作了咨询笔录,该咨询笔录不是一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原审裁定中没有质量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因此,复审申请人对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4)项规定情况的理由不成立。
如上所述,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陶永夫
评委林志民
评委吴剑萍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官邱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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