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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出版人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源和签名、编辑的出版物复印件等未履行合理观察义务的,
胡某等和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北京0102民初44915号
原告:陈某,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某,住在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胡某和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朝华出版社)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本院于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出庭审理。 原告陈某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被告朝华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1参加了法院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陈某、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和销毁侵权图书。 2 .判决命令被告连续15天在《中国情报出版广电新闻》的头版刊登声明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 3 .命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 4 .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2600元。 其中公证费及公证购书费100元,律师费2500元,上述合计49600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大唐狄公案》包括《雨师秘迹》、《铁钉案》、《真伪宝剑》等24个短篇故事,是原告陈某、胡某及其他两位译者赵某、李某合法授权荷兰著名汉学者高罗佩先生的英语原著《》。 《大唐狄公案》系列作品描写了唐代宰相狄仁杰在州、县、京都当官员时断绝监狱,如神,为民除害的传说。 20世纪80年代,在原告陈某的牵引和组织安排下,原告陈某、胡某和另两名译者赵某、李某四位老师经历了困难,耗费了五年多的余力时间翻译了英语版《大唐狄公案》。 翻译这本书很难。 这是作者用现代英语写的中国古代的公案小说,翻译实际上有两次翻译问题:先读英语的意思,再根据古代公案小说的语言和要求重新加工或重新翻译读的意思。 因此,翻译这本书的难点不是能否看懂外语,而是因为在读后进行再加工和再演绎方面,对文学素养的要求极高。 这要求译者不仅对我国唐代方面有一定的理解,而且要有比较扎实的古代中文和旧体诗基础,不能把这本书翻译成有古色古香味道、雅俗共赏的公案小说。 另外,译者为了提高翻译的文采,有时不方便加入号码进行直译,有必要进行恰当的意译,进行再创作。 目的是为实现文学翻译要求的雅而努力。 为了提高翻译质量,这本书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后,原告陈某多次重复编纂了所有的译文。 《大唐狄公案》系列作品全集(上中下)于1986年2月、4月、6月在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题为《大唐狄仁杰断案传说》。 出版以来,被中国网民迷住,竞相出版、再版、再版。 例如,选集于1986年6月在北方女性儿童出版社出版,书名为《狄公探案选》(上册、中卷、下册)。 准全集于1986年7月在山西西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书名为《狄公断狱大观》。 全集于1993年12月在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书名为《大唐狄公全传》。 全集于2006年3月至年4月在海南出版社出版、再版、再版,书名为《大唐狄公案》。 另外,甘肃人民出版社、河南中原农民出版社和台湾富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了其中7部长篇单行本,北京晚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兰州报、今古传奇、传说选粹、天津歌、苗岭、娱乐世界、江淮文艺、欢乐地、短篇小说。 除了上述纸质书,由《大唐狄公案》系列作品制作的电子书也在网上的许多媒体上转载。 另外,这本书改编成了评书、广播剧、漫画、漫画、电影、电视剧等多部演绎作品。 《大唐狄公案》是豆瓣读书获得9分高分,年全国最高分的82种图书之一,在8.8分以上(含8.8分)高分的全国前十侦探小说中名列第三。 把陈某和《大唐狄公案》等复印件输入网上,一打开网页,很多网友和网友就称赞小说及其作品、译者,博得好评。 但是,被告发行的书《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牧野/编孙某/译,以下为被告图书)未经原告许可采用了原告翻译的独创作品《铁钉案》。 原告的翻译不仅有独创的人名、地名等特有的名称,很多故事复印件的复印表现都是从原告的翻译中模仿的。 根据原告细节的对照可知,被起诉的图书对应作品在原告的作品中多采用了非常个性化的翻译和独创的表现,也多采用了英语原著中没有的原告创造性翻译的复印件。 接受图书签名的译者孙某也给原告发了邮件,承认将原告的作品作为参考文献提交给被告。 另外,孙某向原告书面确定他们(指出版社)让我改变了版权,他们对这种书的要求是重新表达我们的要求。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签名权,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朝华出版社主张,一、原告不能说明高罗佩的英语原著《the judge dee mysteries》的翻译人员获得了高罗佩的授权。 原告于1986年出版了《大唐狄公案》,当时我国没有著作权法,原告无法依法获得授权。 另外,歌罗佩于1967年9月24日去世,其作品现在进入了公共行业。 二、被告没有侵犯权利,被指控的书《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是2012年出版的,到了年就不再发行了,所以原告在天猫网站购买的该被指控的书不是被告发行的。 另外,这边仔细对照的话,两本书的字数相同的部分共计370字,几个单词完全一样,最多也是同样的意思。 原告提供的购买中的图书与被告无关,我方对涉案图书早就以公益赠与书的名义全部发行完毕。 原告起诉的依据事实是公证买书的行为,这种行为与被告方面无关。 超过了诉讼时效。 三、原告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根据。 原告要求赔偿额太高,没有根据。 维权费用与被告无关,是原告不恰当的诉讼支出,而且金额太高,不应该被支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量证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对翻译作品《铁钉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1982年3月在《江淮文艺》上刊登了《狄公案·; 铁钉案》,高罗佩著,胡某,陈某译。
2006年3月,海南出版社和三环出版社发行的《大唐狄公案太子棺》(书号isbn7-80700-111-9/1.8 ),作者:【荷】高罗佩,译者字数355千字,2006年3月第一版首次印刷,价格19 这本书包括原告涉案翻译作品《铁钉案》,写明了陈某、胡某译。
二、关于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的知名度和影响很大的事实
包括陈某、胡某等翻译的涉案作品在内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说》《大唐狄公案》在甘肃人民出版社、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山西北岳文艺出版社、海南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等多个出版社多次出版发行。 另外,原告陈来元大量写展开了关于高罗佩《大唐狄公案》的复印件。 例如,《中国电视新闻》是1988年5月26日发表的《高罗佩和狄仁杰断案传说》,《世界博览会》是1992年3月刊登的《高罗佩和他的狄仁杰断案传说》,《人物》是1993年3月刊登的《荷兰奇人高》。 《世界报》于2005年5月10日发表了《荷兰奇人高罗佩和狄公案》,《中国信息出版报》于2007年1月26日发表了《谁为我断绝狄公案》,《传记文学》于2008年1月刊登了《高罗佩:塑造》
年8月22日,甲陈某与乙杭州果麦文化媒体有限企业<; 大唐狄公案>; 中文翻译出版合同》就包括涉案翻译作品在内的《大唐狄公案》出版达成了协议。 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出版《大唐狄公案》中文翻译全集图书,应向甲方支付的稿费(税前)为3万元。 乙方出版了《大唐狄公案》的中文翻译精选集,以千字200元另付稿费,计入字数为word页面统计的实际字数(包括标点符号)。
年5月4日,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发行的()京长安内民证字第9666号公证,年4月27日日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申请人陈某的代理人一起在这里使用电脑进行了操作。 根据该公证,在百度百科关于陈某的个人资料中,陈某于2009年6月被批准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011年9月被中国翻译协会表彰,授予高级翻译家荣誉证书。 陈某、胡某等翻译的《大唐狄公案》在豆瓣读书中被评为9分,被列为10部豆瓣高评价的推理悬疑小说之一,在《新京报》中被评为50本最有阅读价值的推理小说之一。
三、被指控侵犯行为的相关事实
年12月31日,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发行的()北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991号公证,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申请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一起于年12月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街六号首楼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将本电脑 据该公证称,申请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天猫网站安倍优佳图书专卖店购买了《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 年12月26日,北京安倍优佳商贸有限企业为陈某开具了583.6元金额的发票。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公证购买的《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一书显示,出版社是朝华出版社。 书号是isbn978-7-5054-2934-5。 作者印【荷】高罗佩,编者印牧某,译者印孙某,责任印张某。 字数160千字出版时间为201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价格为19.8元。 这本书包括被指控的小说《铁钉案》。 根据被告提交的天猫网站截图,被指控的书现在下架了,原告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年3月6日,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发行的()京长安内民证字第4142号公证,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申请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一起于年2月28日在本所使用电脑进行了操作。 根据这个公证,陈某的claiylhf@126邮箱去年7月25日收到了“道歉信”。 陈先生你好。 我是《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的作者孙某&hellip。 &hellip; 当时确实参考了你的《大唐狄公案》,为出版社提供了参考文献&hellip。 &hellip; 我不知道这样会侵犯你的签名权和改编权。 我也得到了4000元的稿费。 现在请允许我从出版社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请原谅我们的过失&hellip。 &hellip; 信的落款是孙某。 年1月13日收到了《协议书》。 陈老师,你好。 我再打扰你一次。 真的很抱歉,从出版社听说狄仁杰书的事件还没有成为&hellip。 &hellip; 作为作者,我也没办法。 作为一本讲述历史故事的书,创作时一定要参考一点资料的书。 我们也在出版时附上了参考文献。 里面可能有不准确的具体情况。 请真的谅解。 出版社现在让我和你协商。 我也不能拒绝再次给你添麻烦。 我希望你说具体的处理方案。 另外,说一下合理的赔偿金额,我们一起努力尽快完成这件事吧。 非常感谢您。 年1月14日收到了“回复”。 陈老师,你好! &hellip; &hellip; 我收到了你的回信,及时反馈给了出版社和图书企业&hellip; &hellip; 他们让我改变了版权。 因为他们对这种书的要求是再表现,所以关于出版的其他注意事项确实是&hellip; &hellip; 前几天跟出版社说了,很多我也拿不到。 我当初想把这本书的稿费4000全部拿出来赔偿你。 这是我的诚意。 是我的道歉。 谢谢你。 ! 落款是孙先生。 上述三封信都来自温情玫瑰734431296@qq。
四、原告主张的翻译作品与投诉小说的对照情况
在本案中,原告被起诉的图书中的小说《铁钉案》是对先前翻译的权利作品《铁钉案》的重组,侵犯了该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编辑权,侵害文字数为被起诉的小说《铁钉案》的所有文字数13千个文字。 每页行数×; 总页数
原告主张小说侵犯复制权的主要例子是原告将高罗佩原著名thechinesenailmurders翻译成铁钉案,小说名也翻译成铁钉案。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mrskuo改为志英,小说也改为志英。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master LAO-Kuei翻译成蓝大魁,小说也翻译成蓝大魁。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bathhouse改为甘泉池浴室,小说也改为甘泉浴室。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的mrsloo改为陈宝珍,小说也改为陈宝珍。 原告还创作了原著中没有的药店名济生堂,被指控小说中也出现了济生堂药店。
原告主张小说侵犯了改编权的主要例子如下。
权利作品被翻译为狄公干燥等进入了潘丰夫妇的卧室。 卧室不大。 面对窗户有一个大罐子。 罐子上乱放着厚厚的棉袄。 棉袄上仰躺着一具浑身是血的裸女尸体。 她双手被绑住,双脚僵硬。 尸体还是没有头,脖子被砍得参差不齐,血肉模糊。
狄仁杰被指控直奔潘丰夫妇的卧室。 狄仁杰量着这个小卧室,窗户位置有一个大罐子,罐子上散落着厚厚的棉袄,仰躺在棉袄上一具满是血的女人的尸体。 女人尸体的双手被绳子绑住,双脚僵硬地伸展着。 尸体没有头,她的脖子被砍得参差不齐,血肉模糊。
权利作品被翻译为狄公把目光从尸体上移开,测量了这个卧室的配置。 他看见后壁的梳妆台旁边堆着四个行李箱,装着四季的衣服。 行李箱边缘的墙角有一些小方形油漆,狄公发现那种油漆没干的时候被人摸了。
狄公被指控开始注意这个卧室的布局。 靠墙的位置排列着四个大木箱,里面有主人四季的要洗的衣服。 大木箱边的角落里摆着茶,刚油漆过,但油漆没干的时候被摸了。
权利作品走出高大艳丽的女性,风姿飘扬,手里拿着碗,向狄公说万福,献上一杯茶。
被指控进入苗条风貌翩翩的美丽女性,手里拿着一杯茶,一边走向狄公道万福一边敬茶。
权利作品,朱员外是北州最好的射手,百步穿杨,从来没有虚发过箭。
被指控的小说,朱员外是北州最好的射手,最擅长的是百步穿杨,从未失手。
权利作品翻译说,这时刮着冷风,院子里的树飒飒作响,狄公感到莫名的恐惧。 他在风声中听到呜呜的鬼哭声,鼻子也好像有血腥味。
一阵冷风,院子里的树发出沙沙声,狄仁杰心里产生了莫名的恐惧。 他好像在叫的风声中听到呜呜的哭声,用鼻子闻了闻,但好像闻到了血腥味。
权利作品,她的名字是陈宝珍,是最凶恶的女性。
那个厉害的女性被称为陈宝珍,被指控是当地有名的白杨树。
权利作品翻译成了鲜红的金对襟通袖罗衬衫和金枝玉叶狐裴紧身短裤。
金枝玉叶狐裴夹克和大红各地金对襟通袖罗衫的翻译被指控。
被告朝华出版社主张,小说不是以原告翻译的权利作品为原作,原告翻译的“铁钉案”和原告翻译的“铁钉案”的相同字数为370字符。
五、其他事实
根据被告提交的《授权书》复印件,《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是高姓笔名牧野编,2011年9月20日,高姓授权北京新荣文化有限企业全面代理出版了这本书。 2011年9月27日,(甲)北京新荣文化有限企业与(乙)朝华出版社签订了《朝华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 文案是甲乙双方就《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的出版达成的协议,该书的作者是《荷》高罗佩,编辑是牧野,译者是孙某。 协议向甲方保证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向乙方承诺在合同比较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乙方具有专有出版权。 上述作品由乙方审阅等。
年6月15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受陈某、胡某和李某委托,就被告朝华出版社出版的被告图书侵犯涉案作品,发行了《律师信》,于年6月28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朝华出版社提交了此《律师》
年6月,陈某(甲)与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乙)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解决与朝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的关联,乙方承诺指定王韵律师为该案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 代理费是20000元。 年4月27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为陈某开具了20000元金额的发票。 年1月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陈某开具了1669元金额的发票。
关于合理的支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用2500元,公证费用和公证购买费用共计100元。
上述事实有杂志《江淮文艺》、图书《大唐狄仁杰断案传说》、《大唐狄公案》、《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图书出版合同》、媒体报道、公证、律师信。
本院认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说明,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 1982年3月在《江淮文艺》上写道:“狄公案·; 铁钉案》的作者是荷兰的咕噜咕噜,译者是陈某、胡某。 因此原告陈某和胡某对翻译作品《铁钉案》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说原告翻译涉案作品没有得到原著作者高罗佩的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没有权利。 本院认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实施国际著作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保护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作品条约》和与外国签订的关于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铁钉案》是1982年发表的,原告翻译这部作品时,国际著作权公约尚未在中国生效,原告的翻译行为没有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另外,原告涉案翻译作品是根据英语原著重新创作的新作品,无论翻译行为是否得到英语原著作者的许可,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都是译者享有的,有权禁止他人采用翻译作品。 因为本院不相信原告对涉案翻译作品没有权利的答辩。
根据 法院的调查,原告公证购买的被告图书显示被告朝华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发行,现在的证据无法说明该书系的盗版,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说明的情况下,该书系被告的朝华出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告购买了去年7月在天猫商店街公证起诉的书,去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本院没有采纳关于被告诉讼时效的答辩。
关于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的编曲权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现有作品创造独创新作品的权利。 评价是否构成改编权有两个基本要求。 一个是否采用了现有作品的基本副本或实质副本,另一个是是否添加了独创副本。 根据比较,被起诉的小说《铁钉案》和原告的翻译作品《铁钉案》在故事背景、故事节目、人物名称等方面,两者都是一样的。 比如,两者都是围绕中国唐代官员狄仁杰外放任县令时被搜查的奇案展开的,主要人物的名称是狄公乔马荣陈宝珍志英蓝大魁等。 关于原告的翻译作品“铁钉案”,被告没有在小说“铁钉案”中追加独创的复印件,没有构成原告的翻译作品“铁钉案”的改编。 因此,本院不支持原告被指控侵犯翻译作品《铁钉案》的改编权的主张。
关于被指控是否侵犯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的复制权的小说《铁钉案》的问题。 因为两者都是以荷兰歌罗佩的英文著为基础的翻译作品,所以在本院不是从两者的剧本是否实质上相似的立场来进行分解,而是从接触可能性的详细情况来比较和分解两种立场。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涉案翻译作品的出版时间远远早于起诉小说,收录涉案翻译作品的《大唐狄公案》由多家出版社多次出版,许多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是原告涉案翻译作品 在细节匹配方面,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例如,原告将高罗佩原著名the chinese nail murders翻译成铁钉案,被指控小说名也是铁钉案。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mrskuo改为志英,小说也改为志英。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master LAO-Kuei翻译成蓝大魁,小说也翻译成蓝大魁。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bathhouse改为甘泉池浴室,小说也改为甘泉浴室。 原告被指控将原著的mrsloo改为陈宝珍,小说也改为陈宝珍。 原告还创作了原著中没有的药店名济生堂,被指控小说中也出现了济生堂药店。 另外,从上述关于侵犯改编权的比较复印件中可以看出,投诉小说《铁钉案》与原告的翻译作品《铁钉案》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另外,接受图书签名的作者是“荷”高罗佩,编辑是牧野,译者是孙某,责任是张某1。 被告没有提供英语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说明。 根据法庭的咨询,被指控的图书的责任是即使印刷张某1,也没有明确叙述被指控的图书的制作和出版过程。 被指控书的译者孙某在发给原告陈来元的电子邮件中,陈述确实参考了你的《大唐狄公案》,确定他们让我变更了版权,对这样的书他们通过重新表达我们的要求,向原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翻译事业的通常法则,翻译受到原著的复印和文意的限制,但翻译并不是机械地找到与原著的复印一一对应的中文词汇。 对于同一英语单词,可能有多个与其同义的中文复印件词。 对于同样的英语,可能有几种与其同义的中文表达方法。 对于同一个原著,译者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汇和表达方法、直译和意译,有很大的选择、评价和再创作的空间。 因此,翻译的结果具有译者的个性,由译者翻译的结果很少和雷一样。 综合考虑原被告涉案翻译作品的对照情况、被告小说译者孙某陈述的翻译经过、被告没有提供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说明等,被告小说《铁钉案》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在出版发行时间之前的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人、制作者不能说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版人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原稿来源和签名、编辑的出版物复印件等未履行合理观察义务的,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 被告(甲)提交了与北京新荣文化有限企业签订的《朝华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确定约定,被告负责审查被起诉的图书。 原告在本案中翻译的涉案作品先出版,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同时,两部作品的名称相同,细节高度类似。 作为专业出版社,被告应该可以以其专业的观察能力对其进行审查,但被告在出版发行时没有观察原告的同名翻译作品,明确了对编辑出版物的复印件没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 另外,被告在与北京新荣文化有限企业签订的《朝华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中,没有审查被指控的图书翻译是否得到英语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没有审查译者孙某的身份,对原稿的来源、出版行为的授权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 因此,被告在出版发行包含被起诉小说《铁钉案》的图书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因此必须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本院要求原告停止侵权、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销毁侵权图书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负担方法,原告没有说明被告保存侵权图书,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销毁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告涉案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而且公开道歉也可以起到安慰精神伤害的作用,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明确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本案中有无法说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翻译作品的知名度、翻译容易度、独创性高、被起诉小说的字数、被告的主观过失等因素,提出了“使用文案作品进行报酬方法 大唐狄公案>; 以中文翻译出版合同》约定的千字200元稿费标准为基础,乘以5倍计算赔偿额。
对于合理的支出,原告主张2600元。 鉴于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用发票和公证费发票等相关发票,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
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包括《铁钉案》小说在内的《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并发行。
二、判决令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信息出版广电新闻》的头版连续15天刊登道歉声明(声明文必须在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时,本院由原告陈来元、
三、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胡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26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未履行本判决指定期间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益费为520元,原告陈某、胡某负担300元(已交付),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负担220元(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交付)。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审判长吴献雅
人民陪审员武·显
人民陪审员张燕生
2019年5月29日
法官助理杨鸥
书记官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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