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怀念谢老——谢怀栻先生的法学思想及其对我国民法事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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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ARS流行时期,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谢怀荣不幸去世的噩耗传来,令人震惊,不胜悲伤。 回顾20年来与老师的交往,他高尚的人格精神、严格的治学风格和渊博的学识为我的人与治学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当我再次举起读书先生赠送的几本大作时,他的音容笑容还历历在目,老师灿烂的学术思想让我再次受到精神洗礼。 几十年来,老师对中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巨大贡献是可见的,任何法律学家都不能忘记。 作为被老师教了20多年的徒弟,我深感负责回顾老师的学术思想,这不仅是从老师的思想中恢复受教育的机会,也是我对未来治学的激励和鞭策。 一、谢怀栾的法治思想 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他就强烈提倡法治,坚决反对用政策取代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因此,1957年老师因恶意攻击党的立法业罪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 教养四年后,被送到新疆就业 1979年平反,恢复公职后才获准返回北京。 先生强烈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确定了在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气氛整体还没有缓和的情况下,老师提出了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的观点。 有一次,我记得老师范柔教授帮助整理复印件时引用了列宁的私法否定的话。 谢老知道后,他怀疑列宁的这句话是否否定了私法,然后告诉贾柔老师删除文章中的这句话。 在各种学术研讨会及立法业会议上,谢老多次提出弘扬民法精神,提倡私法自治、人格独立和契约自由等民法的基本理念。 2000年谢老是纪念德国民法100周年的复印件,指出了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 承认个人有独立人格,承认个人是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不得参与,即使国家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参与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国家依法承认这些,维持这些是私法的作用。 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自由权。 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 有民事诉讼中的个人处分制度 这是多么透彻的见解啊! 谢老认为保护公民权利特别重要,不仅是民法的使命,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 80年代初期,当时法学界很多人认为民法是保护民权的法律,民法主张不应该参与法人参与关系,但对这种观点我个人有过不同的看法。 但是谢老跟我说了很多次,有些学者的这样的观点本身没有什么错误。 因为民法以保护民权为重要任务,民法是保护民权的法,这是正确的提法。 当然,从这些事情上不能认为民法不能调整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 我记得在几次会议上,谢老提出这个观点时,在民法学界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思考,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1985年,谢老为了更清楚地表达这个观点,发表了“应该认真重视民法”的复印件。 在这份复印件中,谢老写道,社会主义民法应该也有固有的独立作用。 这是维护人民和公司的民事权利,确定和保护人民和公司在生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权益。 民法的这种作用不是附属于其他法律如刑法而存在的 我认为谢老法治思想的核心是强调依法保护权利,但最终一生,谢老非常重视关于权利,特别是民事权利的研究。 1982年初老师毕柔教授告诉我民事权利的概念时,给我看了关于谢老和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讨论的几封信。 我现在还记得其中谢老说的是主观权利、客观权利的俄语、德语的意思和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 谢老是客观权利是指法,主观权利是法。 荤先生读了这些信,钦佩关于谢老权利与法律关系的独特观点、博识,以及严格的学问风格,他说希望我今后在涉及外国民法制度的时候告诉谢老。 为了全面阐述有关民事权利的思想,谢老专门研究著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特别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 他把私权分为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五种类型。 这种民事权利的分类是民法权利体系的重构,不仅严重影响了民法体系,也是市民社会成员基本私权的精确概括。 二、谢怀栾关于民法调整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观点 谢老始终主张民法应该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否定民法功能和作用的各种观点非常喧嚣时,老师章柔首次系统地论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在提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核心部分是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民法体系。 老师的这种想法可以说奠定了我国民法的基础,但很少谈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谢老此时大胆阐述了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中的作用,他多次在会议上强调,不能只重视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而忽视人身法部分。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有偏差。 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谢老也一贯坚持这一观点,我国《民法传则》第2条的制定可以说聚集了余先生和谢老、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老一代学者的共同心血。 谢老历来主张民商一体型的思想,但他坚决反对某些人提出的商法和民法地位同等的观点,在谢老看来商法不能与民法相提并论。 我记得80年代初写过讨论民法和商法关系的复印件。 因此,我去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咨询了谢老。 他的老人跟我说了下午的事。 系统地阐述了他对民商法整合的看法,我受到了启发。 之后,我写的关于民法和商法关系的复印件可以说完全是在谢老的启发下写的。 遗憾的是,谢老关于民商一体型的思想,没有系统整理成文发表。 谢老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有非常独特的见解。 第一次见到谢老是在1982年的学术讨论会上,当时我听到了关于谢老经济法的一点看法。 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教授等主办了全国经济法讨论会,邀请了全国各地的许多学者参加,我有幸被安排在大会第一天发言,阐述了自己对经济行政法的意见。 谢老计划在大会最后一天发言,这次发言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经济法的见解。 谢老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根据国家管理经济的需要,民法之外产生了独立的法律行业。 这是国家干预经济形成的经济法,主要包括计划法、司法、基本建设法、物质供应法、价格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计划经济法律关系的部门,谢老在会议上详细阐述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他认为很多人提出的经济合同必须反驳经济法的观点。 谢老认为合同关系本身还是计划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计划只是合同的原因和依据,不能按计划签订合同变更合同的本质属性,因此经济合同关系受到民法的调整 会后,谢老觉得还没有意义,专门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经济法,《法学研究》写了1984年第二期发表的复印件。 谢老关于经济法的系统观点,可以说在学术界有独特的特征。 当年民法和经济法展开激烈争论,民法地位危急时,余柔先生、谢老等前辈民法学者勇敢地维护民法地位,大力提高民法精神,这些前辈学者的努力对中国人权宣言书《民法通则》的发表起到了坚实的作用 在《民法通则》制定的过程中,谢老和荤先生、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前辈又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我国民事立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民法通则》制定后,谢老希望在各种学术研讨会上积极推进“民法通则”,并希望广大学者加强“民法通则”的研究,迅速发展和繁荣中国民法。 谢老还对“民法通则”研究的一点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为学者正确研究“民法通则”表示了表率。 三、谢怀荣关于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思想 关于谢老合同的研究系统全面,他深入研究了新中国合同立法的历史,同时应对了德国马克思。 普朗克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邀请,用英语写了现代中国的合同法,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著作《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上。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唯一参与这种世界法学史伟大工程的学者,为中国民法学家赢得了荣誉。 每次看到谢老赠送的这本《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我都涌起了对谢老的崇敬之情。 上世纪80年代,谢老对其参与编写的合同法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从近代合同法到现代合同法的迅速发展趋势,迄今谢老的这些观点依然非常系统,谢老当时提出的现代合同法中的新问题是 在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谢老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方案,同时对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物权法行业认为谢老应该重新获得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物权行为展开激烈争论时,谢老认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谢老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应该改为农地采用权 谢老对典权也有专门的研究,认为物权法应该规定典权,不应该轻易否定。 谢老对知识产权的研究非常独特,我和他讨论了几次民法问题,他跟我谈了知识产权的性质、复印件,对知识产权研究行业的一点提法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 从谢老的谈话中,我深深地感到缺乏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 谢老参与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谢老强烈主张著作权是民事权利,认为著作权应该既包括著作人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他对两方面的复印件展开了全面的分解。 四、企业法、票据法 谢老虽然不主张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对企业法、票据法等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 谢老对企业法的研究系统全面,他在参与企业法制定过程中提出了许多透彻的见解。 他对企业的性质和优势、企业法的本质、企业法定主义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的含义、登记制度等有自己的见解。 谢老还参与了我国票据法的制定,在票据法的制定之前,谢老对票据法的研究和立法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重新印刷了10多次,发行了数十万册,迄今为止,这本书也是我国票据法行业的权威著作。 票据法发表后,谢老专门写了“评价新发表的我国票据法”一文,肯定了票据法中的优点,指出了其不足。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谢老在税法行业中也非常建立。 他的早系统拆除了西方国家税法的基本大体,在税法中再次指出了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实质征税的大体以及应该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的大体。 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工作时讨论了几次税法,我特别引用了谢老关于税收法定的观点。 谢总是在民事诉讼法行业,有造诣 谢老曾经翻译过《德国民事诉讼法》,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记得研究生的时候组织翻译《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的“当事人”。 我把印刷稿交给谢老审查。 谢老也提出了很多意见。 谢老在法学研究行业涉及面这么广,其知识这么深,我很佩服,在有各个茶碗法学观点的人看来,谢老关系的行业是否太广。 但我认为这正好反映了谢老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责任感和系统、全面研究学术的学术方法。 我不仅从谢老的全面研究中启发了所有的法学行业,还想在民法研究行业之外扩大,开拓自己的研究视野,深化自己对民法的研究。 五、对后辈的教育、支持和援助 感谢总是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宝贵的财产,那是我们未来民法研究的宝贵资源。 二十多年来,我没有正式以谢老的名义直接学习,但一直受谢老的教育,并且在多年的交往中和谢老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我记得20世纪80年代初自己的第一篇译文《经济法相关理论》是谢老一字一句的校对,后来发表在《法学译丛》上。 1984年在学校留学后,老师余柔教授专门要求我感谢他去人民大学为研究生教授外国民商法课程。 当时,我作为副教授,认真听了谢老的课,得到了教训。 在写《民法新论》、《经济法的理论问题》等书的时候,很多问题反复告诉了谢老。 1989年,我从美国学习回来后,谢老邀请我去他家吃晚饭。 我们俩说了几个小时的长话。 1990年老师赵柔教授生病时,正好值得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间,老师专门委托谢老主持我的博士论文答辩会。 在写论文的过程中,谢老对我的论文提出了很多极其有价值的意见,在答辩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很多新的意见。 特别让我感动的是,1992年我因为身体不舒服住院的时候,谢老告诉他女儿去安贞医院住院,同时他还说了几次自己来拜访我。 被我拒绝后,他又打了几次电话叫我安心养病。 做科学研究必须多观察身体。 每当想起这件事,我不由得流下了眼泪 多年来,谢老非常关心和支持我们人民代表大会法学院,特别是民商法教室。 他跟我说了很多次话。 他对人民代表大会民法专业有特别的感情。 我们许多青年教师和博士生都从谢老那里得到了很多教训 只要身体允许,谢总是拒绝我们这里论文的答辩、审查、学术讲座的邀请。 特别是我指导的一些博士生,谢老从民法学习方法到具体课题的研究,给出了详细的指示,其中有很多复印件整理刊登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评论》、《民商法前端》和中国民商法律网络上,广泛转载 在我们申报和建设国家人文社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过程中,谢老不仅向中心图书馆捐赠了大量图书,还欣然应邀担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对中心建设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谢老的一生是被锁定的一生。 但他一生一贯追求法治,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我们怀念谢老的是学习他高尚的人格和严格的学风,发扬他的学术思想,继承他的学术信念,为繁荣我国的民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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