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法哲学是什么

热点:法哲学是什么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本篇文章7610字,读完约19分钟

【推】法哲学不是独立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而是依靠后者。 法哲学与后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特别关注(渊源、宪法、合同、既得权益等)过去。 出于法哲学解释的理由,这构成了法律思维的典型特征。 作为自然法理论的命题或主题之一,实证主义可以一直持续快速发展。 自然法理论适当地包含实证主义,但它依然与这个时代持续且特定的伦理、政治问题和挑战联系在一起。 基于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范的集合这一事实,提出了法哲学今后几年的任务,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论。 一、法律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与哲学行业如法学直接依赖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一样。 在实践理性的同时实践理性哲学(有哲学性是为了考察最普遍的实践理性问题),通过慎重的思考和选择人,以这种形式对自由选择的行为进行模型化,从而使自己及其社区( commy 伦理学以无一例外地躺在每个人面前的形式考虑上述问题。 伦理学关于重大行为(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选择,在对世界建模、对他或她自己的品格建模的选择困境中,考虑了上述问题。 政治哲学(包括家政哲学,但没有吸收)是社区的成员或领袖(这些成员或领袖选择是为了社区的好处,对这个社区来说,我们有意将自己的行动用于行动, 法律哲学( [legal philosophy] )指出,现在为某个政治社区的未来选择是由过去以合同、遗言、宪法、立法性法令、习性、司法裁决等形式选择的选择和行动决定的还是类型的 法哲学问题本身是许多文明国家承认的法的一般大体,即哪个直接进入必要的具体化决定( [determination] )中的根本大体主题。 法哲学认识到上述几乎妥当(公正)和权威,以及判定上述不同类型的个人、公共法律创造( law-making )和权利影响( right-affecting )行为(司法行为)的方法的依据。 正如伦理学着眼于所有基本形式的人( human good )的实现( fulfillment ),只要选择和行动能影响或阻碍上述实现。 正如政治哲学着眼于选择和行动对政治社区的共同善及其全体成员的完整性和人权的影响一样,法哲学认为,接受法的根本大致是对共同善的特定影响中的正义性,个人、公共司法的行为对共同善的特定影响中的 共同善随着从过去到现在的有意义的连续性而扩展:过去,社区成员选择了某种行为(作为合理和不合理的选择对立)。 现在,过去选择的什么样的行为意图会起到决策的作用,今天的成员可以(以合适的方式)同样地决定关于同样历史上展开的社区及其成员的未来的完整性。 由此可见,法哲学的范围是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学( nomothetikē)和阿奎那的法律创制( legis positio )的范围。 这被认为是超越了适合参加宪法制定立法的身体的哲学实践科学[practical science]的展开。 这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上述宪法制定和立法行为等)法官所需要的技艺和智慧。 不要提到市民的理解( civic understanding )、合规( law-abidingness )和善良市民的批判忠诚( critical allegiance )。 为了了解对所有人来说共同的善包括对人的完整性在哲学上可能构思的东西的理解,法(和法律规则( [laws]哲学直接来自伦理学。 上述理解采取的形式是实践理性的各主要大体和特定的道德大体 其中,前者将引导我们每个人改善所有基本的人类(分别是人类兴盛[human flourishing]**的不可化契约方面)。 后者引导我们合理地选择和行动,正如我们面对的那样。 不是善,是很多善。 不是实现所有善的方法,而是多种玩法在此基础上这些善不是实现、尊重或不被尊重的人,而是很多人。 为了理解家庭市民社会的其他团体和国家的共同善,法哲学直接从政治哲学中汲取营养。 上述理解是,在政治生活和集体行动中共存与合作的事实条件,这些条件是治国方略( [statecraft] )和法律-通过创造应该认真考虑的东西,成为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组成部分,根据广泛的人类经验从通常的意义上讲。 这种条件的简单例子是,特定形式的集体生活和行动协议[unanimity]在实践中无法获得或无法获得作为政治社区中生活合作的来源。 这在实践中需要与权威有关的概念和制度来证实,而且尽管权威有推定和废除性的[presumptively and defeasibly]证据是服从权威度指令(立法、司法、行政等)的义务,但仍在使用。 或者,人类预见能力的极限这一简单事实建立了被称为衡平( [equity] )的制度和实践(为了更深的目的和正义而偏离了制定法的字面意义)。 基于这些依据,法哲学将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推广到法律这一特定行业。 如上所述,法律这一行业的典型特征是,关于将来几个事项的当前决定的依据植根于过去的事实。 这些事实是法律的实证根源[positive sources of law],无论是确定的立法形式,还是司法、其他实践和习性形式,还是可以在公共场合获得的法学理论家的学说形式。 上述渊源被解释为产生了一组(关于权力和义务的)规范性命题,这依次被解读,不仅在作为选择和行为规范的充分特定化情况下的直接冲突,而且在更丰富、更苛刻的意义上进行了融合。 这种命题的法律体系、某些土地上的法律、我们的法律等几乎以整体的方式被认为适用于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实。 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命题的效力被认为是由该体系中的其他命题控制的,也被认为是适用于特定个体和事实的前提条件。 在其基本副本中,管辖权和效力等概念不为政治哲学所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rule of law; rechtsstaat )欲望的探讨中 但是,在法律哲学从法律语言( legal discourse )中提出之前,他们依然相当模糊和不清楚。 为什么每个法律系统都可以作为技术设定迅速发展这些概念,法律系统的规则和制度比较频繁地进行什么哲学推论和政治慎重思考( deliberation )一般无法完成的事件,也就是比较特定的 实际存在法我们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命题提供确定这样答案的能力( capacity )是由此结合社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活动的第一途径。 正当预期( legitimate expectation )或至少依法获得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合同和准合同的权利、信托、赔偿( compensation )和损害赔偿( [restitution] )的权利等。 同时,由此可以大大扩展经济、文化生活,可以相对稳定和自治家庭、个人的行为和职业选择。 这些副本都是政治哲学、政治技术的一部分,因此一部分如上展开并特定化,因此值得得到独特(不是相关的)! 的地位和名称:法哲学 二、法理、法哲学? 在与市民法( lex civilis )和自然法( lex naturalis )完全相等的意义上,圣托马斯相应地采用了市民法( ius civile )或自然法( iuu )。 如果我们遵循阿奎那明确有益的例子,当权利( ius )例如意味着ius civile或自然法( ius naturale )时,我们不区分法律( lex )和权利( ius)*。 因此,一般像英语国家一样,法理和法哲学在完全同等意义上被恰当地采用。 当然,语法理( jurisprudence )中的两个词源成分具有任何(不可抗拒的)引力,这将导致该词的用法比较特定、更不普遍化、更哲学的水平。 但是,阿奎那视法的创制,不仅是创生法的高度特定化相关事项的名字,也是政治学( politica ),即政治哲学/理论的最高级别的名字,政治学与道德哲学( philosophia moralis )处于同一水平的哲学 因此,我们也能正确看待法理和法哲学的范围。 也就是说,可以从特定的司法技术(根据人类的兴盛和道德权利批判性地考察这些技术的理性基础)扩展到道德和政治理论的最高、最广泛的大体和其他考虑因素。 三、自然法理论和实证主义 在现在的语境下,自然法、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规范性大致与标准(或规范性政治哲学)有相同的称呼,因此到目前为止。 作为其内在构成的一部分,该理论自动产生了人类社会需要实际存在法的命题,也产生了对法、法律体系、法治的许多必要特征的描述。 在这个语境中,自然法理论是法哲学的另一个名称 如果适当探索自然法理论,就会产生关于实际存在法、法治概念及其典型制度、起源的充分详细的记述。 如果说这是实证主义论者的话,自然法理论就是完全实证主义者。 在自然法理论之外,实证主义没有适当的立足之地 在某种程度上反对自然法理论的(法)实证主义(只是重复上述自我表示和与上述自然法理论不同的命题)是困惑的,大于等于任意裁断的一组理论。 在一些情况下,这是基于对以前传达的自然法理论及其一些原理( theorems )的严重误解的角度。 在其他情况下,这是道德怀疑论(拒绝承认存在关于人类善与道德权利的真正命题)所具有的角度。 另外,有时,像克尔森那样,这是基于上述两个根据所具有的角度。 这两个根据都遵守不了 通过更好地考察古典理论的副本,上述误解应该被抛弃。 乍一看,实践真理( practical truth )的怀疑论似乎是法律实证主义更可靠的基础。 但是,即使不考虑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中怀疑论的命题和论据可以正确反应,也必须承认如果怀疑论正确的话,法哲学是不存在的。 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存在关于特定社区如何被接受或添加的规范系统是否被自我解读和解释为法律的副本的历史描述(跟踪记录资格法实践者的描述)。 其二,如上所述的系统。 某种类型的重复发生率和典型的统计可能会维持历史和一系列历史事件。 但是,如果不能对人的善说实话,就不存在考虑规范性、权威、义务和效力等概念而说话的哲学意义。 这些概念的意义都来自于实践理性可以区分真与假、好的理由( good reason )和缺乏理由( lack of reason )的假设。 实证主义者认为重视事实是其做法论上的优点,但这在任何妥当的法哲学(自然法理论)中都完全存在并发挥了作用。 因为实践理性在慎重的思考中被迫做出选择(具体也是更普遍、更抽象、更哲学)。 这不仅是利用关于善和权利的规范前提,而且达成上述行为。 另外,必须利用关于得到改善或受损条件的副本的事实前提,完成上述行为。 上述前提的真值必须通过对既定事实、过去的经验、典型的事情、可能的状况、物理、生物学、心理可能性等复制的深入关心来得到。 总之,最好不要依赖实证主义者(或非实证主义者)这样模糊的标签进行法哲学研究。 那么,我们也应该抛弃自然法理论这个标签吗? 任何合理的法哲学或理论都需要关注以下两种广泛类型的大体、规范和标准:其中之一是通过社区过去的决定选择的或以其他方式事实上创立的标准,实践合理性( praam 其二,无论是通过上述方法选择还是批准,什么样的人都能实践合理(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 )。 与后者相比,我们的文明在历史中已经用自然法这个名称来称呼它 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智者的理论争论。 后者主张,在人类慎重的思考( human deliberation )中,自私的力量和不诚实是支配性的,可以说是正当性和合理性。 柏拉图从贤者式的错误中绝妙地恢复自然的正当性( right by nature )对我们的语言一直很重要,其影响贯穿于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西塞罗、圣保罗、盖斯、阿基纳斯及其继承人,“联合国 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标签之间不存在对称的浪费性( unserviceability )。 毫无疑问,后者饱受诡辩者所受的严重误解,同时对逆转( reversions )、添加( acretions )、准哲学化的无价值物( quasi-Philoss )这一复制相关的古老文明进程感到混乱 四、与道德规范性不同的法律规范性 引入实际存在法和法治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处理政治社区中发生的什么是道德(特别是正义)的争论。 因此,本文有引入被称为法律思考(没有定义但重要限定内)的想法的好理由,被认为是只有以下事实的决定( determinatio )的法律效力及其命题产物( propositional )。 在这种想法下,一旦进行了某个人的决策,其正义与否的问题就被推到了法律行业的边缘。 只有在发生道德上的极端情况时,正义和道德问题才再次相关联。 这样,关于效力的讨论可能会在系统内的法律(实证法)语言( intra-systemic legal [ positive-law ] discourse )中进行一些维护和保存。 自然法理论并不质疑-系统中[法律]的效力(和义务性)与道德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和义务性)的区别和领域。 事实上,自然法理论促进了上述划分和领域。 其实,上述区分在非法非法非法的人人都知道的口号性标签中工作的看法是不合理的。 恶法这样的非法表现方法是自我矛盾、悖论或不足为奇:不诚实的朋友不是朋友,逻辑无效的论证不是论证,而是假药非药等。 因此,同样地,在上述公知的标签或定理中,恶法( lex iniusta )在这里是-体系意义上比较有效的法律规则或秩序[order]; 非法( non lex )表示,超过道德界限后,上述法律在道德上缺乏效力(例如作为法律),因此其本身缺乏道德义务性。 亚里士多德对这种类型的语义转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之相关的是模糊语言( equivocation )、同音或同形异义( homonymy )的类型,以及现在我们称为类比项( ) 一个词的意思根据上下文多少有条理地变换时,这个词可以说是类比的。 人类事务语境中最相关的类比类型是亚里士多德被称为同音或同形异义( proshen homonymy )。 这里,词的各种相关含义可以与选自相关实体( reality )或主题-几个事项( subject-matter )类型的主要或中心( center )的含义或含义或用法相关联。 因为not-core和not-center的情况至少从某种适当的观点或某种适当的理论或实践目的来看,它们实际上可以被认为是不成熟或异常的,或者其他某种程度上打折的事例或类型。 被认为是什么样的自我-实证主义者,是反对其认为的自然法理论的法理论家们,很少关注我们语言中这一方面与其实际存在(和完全[fulfillment] )的关联。 因此,克尔森的整个法律科学基于单一特征的定义,即通过制裁威胁控制行为的社会秩序法,即法的单义性,其二,是基于假设对单一规范格式的指控的副本未审查和简单化的假设。 被承认为自我-实证主义者的人对非法命题几乎产生普遍的敌视,无视法律、效力等词的多义性。 在某一语境中,或相对于某一组目的,某物处于中心位置。 但是,对于别的上下文和其他目的,那个东西又在第二位。 因此,法律效力与法律道德合法性( moral legitimacy )的关系在系统内的意义上与道德上的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上的关系中,经常出现在技术上的东西与法律上的东西这两个两极的核心。 但是,法律创制和法律运行的不道德( immoral )和不道德( amoral )事业依赖于关于道德公正的法的更充分的合理性( reasonableness )。 因此,道德良知这一极其哲学的主要性[philosophical primacy]是立法改革者良知( conscience )所具有的主要性和(具有与责任相关的追加复杂性)真正的(中心的-状况)。 五、法哲学和新的伦理和政治挑战 如上所述,法律和法哲学具有准独特的行业和技术化品格。 但是,正是法律的观念(概念)(没有这个观念,法律就不会被创造或维持)这样,依赖于更广泛的道德、政治思想和哲学的大体,没有法律和哲学,就不会建立那个时代的伦理、政治问题和挑战之间的关系 我们法律副本的特定方面(包括其程序性规则和制度)可以被促进或在其他情况下受到损害,是我们社区的共同改善 法律工具主义( instrumentarium )可能不太提供对有害社会变动的方便之门,但像人权诉讼的设定( apparatusofhumanrightslitigation )那样,在很多地方都包括其中之一 其二,批评者对上述复印件的压制。 其三,其他有害的邪恶 但是,在诉诸和违反上述工具主义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实现社会精英所要求的东西。 我认为现在的法哲学任务有二重性。 法哲学必须明确道德和政治哲学所有真理的内在关系及其依赖性,特别是要通过手段完成上述任务:不断批判拒绝或歪曲上述关系的法哲学形式。 通过对法律技术工具主义的把握和根本证明性理解,法哲学必然有变革的希望,以什么样的批判和暴露对共同善有害为目的,对上述工具的所有操作行为,包括上述善,但在司法上缺乏被承认的权利的维持 在今后几十年内,特别是法律哲学家们,重新认识到法律示范形式多而复杂的国内法律体系或市民法( ius civile )是人民(民族)的法律( the law of a people )是很重要的。 该法律是由关于该民族自决( [self-determination] )的选举行为(或宪法习性)和持续进行的立法行为设立的,这些行为首先是他们承担的创立( to do )和尊重权利(人权) 第二,他们对其他民族和其他民族的自决、权利和指控负责。 19世纪和20世纪数不清的思想家们轻率地假设了不存在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观念的正义性。 但是,这种共产主义观念没有恰当地观察由自由人组成的可持续繁荣公正的社会被维持的长时间条件,由此数百万人直接受到了将上述关于实践思想的错误适用于政治团体带来的灾害 正如上述思想家们的方法一样,许多今天的思想家也急于(确定或隐含)假设了无边界人类( humanity )准共产主义观念的正义性。 但是,这种观念在可持续、公正、公民(西伯利)自由的政治秩序和法治被维持的长时间条件方面不兼容。 即使在短期内,这种关于实践思想的谬误类型也会引起越来越常见的政治社区类型,关于该民族终极忠诚( ultimate allegiances )的多元文化的内在多样化也是其中之一,逐渐增加的安全与监视 其二,政治和思想论域中自由的严重滑坡。 其三,对具有自决大幅度共享乌尔比安和阿奎那期待被称为共同习性( common custom )的形式的社会的好处漠不关心的法律创制和管制型官僚急剧增加。 法哲学的实践者们可能特别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认为法律体系只是规范的集合,而不是在时空边界上扩展,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履行那样行动的道德责任的民族所采用的大体、规范、制度。

标题:热点:法哲学是什么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689.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