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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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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有确定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指控的人民法院的管辖。

原告王某和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冀0802民初5310号

原告王某住在承德市。

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居住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和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我院依法审理,现审理结束。

元报道,被告从2011年开始在原告购买泡沫板等材料,至今欠了40220.00元的债。 原告在双溥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焦某等人,在该案件中提出实务说明,当时他们拿到了材料,其实是为本案被告从事的职务行为,本债务计划说明原告多次催促没有取得任何成果。 为了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诉诸法院,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材料费用40220.00元和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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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起诉书上写明了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的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但本院根据此地址送货,未能找到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因此本院向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提出法律 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现在的正确地址,属于原告申诉主体的不确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些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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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受理案件的费用为805.00元,返还原告王某。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陪审员荣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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