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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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必须清算。 暂时不能偿还的,根据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 有拒绝偿还能力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偿还。
孙某和王某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豫0303民初1147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为谢某、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孙某控告被告王某民间贷款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感谢某,被告王某来到法庭参加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被告说是朋友关系。 从年5月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向原告支付被告或其朋友的话费,用信用卡贷款。 年8月14日,被告为了确定欠款金额向被告写了欠款。 文案现在借了孙某42000元整,就此解释。 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让原告支付电话费,从原告那里赊购手机,金额达到5900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债,向法院申诉。 综上所述,要求被告依法判决偿还借款本金4.79万元和利息(从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到判决生效之日),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承认被告累计欠原告47900元,但被告现在无法偿还,声称有偿还原告的能力。
据审判,去年8月1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孙某发行了部分借款,明确记载借款金额为42000元整。 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累计欠原告47900元。 原告一再向法院申诉要求无果。 在审判中,被告对累计欠原告的本金47900元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算。 被告王某向原告孙少军借本金47900元,证明有借款和视听资料,本院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900元,本院支持。 年6月20日原告主张偿还被告欠款47900元,被告以承认欠款金额但没有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原告主张被告从年6月20日开始以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众议院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将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7900元和利息(从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到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被告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益费为99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用原告预付款支付垫款,执行时被告统一结算给原告)。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文艳霞
陪审员张川
陪审员赵元维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官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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