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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唯一的办法吗?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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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报道,对比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32.5%的人有时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中同学欺负。 根据现在全国1亿800万以上的中小学生的推测,4400万以上的学生有时被欺负,800万以上的学生被欺负,由此可见这种状况相当严重。 从2003年到2003年的12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了92万名未成年嫌疑人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 起诉108万人(年均9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可以看出,在众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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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中,很多反对降低的专家强调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理由,应该以教育为主要处罚。 但是,现在很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事件,作为教育障碍的兜风,看不到完全的社会矫正系统,为侵害者提供比较有效的矫正教育。 刑法有规定,但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监护人或监护人给予管教。 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容纳教养。 但是,不确定必要的时候和父母应该怎么管教,缺乏相关细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的规定,对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 这个措施不是法定强制措施,而是由监护人和原来的学校申请的,所以现在工读学校的规模在逐渐减少,实际进入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是有限的。 根据现在的制度设计,未成年人从严重不良行为到追究刑事责任期间,要么缺乏缓冲的制度安排,要么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学校的纪律处分和监护人命令加强教育,阻止未成年人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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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在广州番禺发生的11岁女童通奸事件,记者深入调查了19岁犯罪嫌疑人的家乡,结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时至少有6起受伤儿童事件,其中,13岁时故意杀害4岁男孩,11 14岁时故意杀害6岁女孩未遂,被判处6年徒刑。 出狱不到两个月又犯了杀人案。 这个过程表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完全不起作用,初次犯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跟进比较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未成年人不仅一步一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而且伤害了无辜的人。 另一方面,在社会矫正和社会服务系统制度完全跟不上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因过于宽容而采取僵硬的保护,实际上成为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另一方面,强制矫正措施的驱动器保护不足,往往容易纵容。 因此,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成为惩罚前缓冲的制度安排的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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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本人建议开始进行是否需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调查,同时修正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增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缓冲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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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对校园暴力持零容忍态度。 就像德国出现在校园里的欺凌者一样,记住两次也不会悔改的校园奥特曼,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进行强制管教。 意大利刑法规定,未满14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警察违反罪除外),在有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决定是将未成年人收容在专门比较的司法养护设施(最短期限为1年以上)还是实行监视自由。 香港有警司警备计划,未成年人会伤害他人,无论故意或过失,警察都会在第一时间介入,进入警司警备计划(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前的缓冲性制度,给未成年人重新的机会)。 如果警部补在警戒后再犯,这次警部补的警戒将成为判决时的考虑,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上法庭,留下案底进入监狱。 因此,如果香港学校发生恶劣欺凌,欺凌者将进入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学校负责解决的范围并不那么广。 因为如果稍微严重一点就会交给警察。 另一方面,欺凌的价格太高,欺凌者也考虑一下吧。 在台湾,如果孩子犯罪,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台湾少年法院可以要求父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父母实行教育。 要给父母开教室,必须作为父母去,不去就要罚款,每次处罚1万新台币。 如果父母仍然不执行,法院可以公布父母的名字,甚至认定父母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定罪,有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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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吸取上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只有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第34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下,才建立对该未成年人的积分监视与合作。 参考香港的方法,设置公安警告程序,设置一年以上的保护期。 在监护期间,司法社工或青少年事务社工跟进个案。 要求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服务达到一定小时数。 另外,公安机关作为训诫监护人的手段之一,参考台湾的方法,为行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父母开设家庭教育教室,必须完成一定的课程,必须执行才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监护期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如果不合作完成有关矫正措施,公安机关将强制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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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共青团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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