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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讲座“《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界定”顺利举行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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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5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第75届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以《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定义为主题,与法学院教师进行了交流。 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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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开始时,金锦萍副教授介绍了中国民法中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强调在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方面应该比较主体特征而不是行为。 之后,金教授为了更深入地理解非营利法人,在民事主体的基本分类、法人分类的基本考虑/非营利法人的立场、民法中的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的定义4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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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金教授认为,根据通常民事立法中的基本分类构想,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人的联合体、财产的联合体,人的联合体可以分为社团法人、非法人社区,财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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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金教授表示了对法人分类的基本考虑,首先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学理定义,与营利法人进行比较,进而指出了其分类的规范意义,并对作为非营利法人再分类的中间法人、非营利财团法人、非营利团体法人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 金教授还指出,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难以通过简单的营利还是非营利来定性法人的例子,并介绍了民法立法阶段关于法人分类的讨论。 之后,金教授详细解读了民法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同时通过海外法人分类的规范应对和实务中遇到的关于法人定性的纠纷例子的解决,指出了民法中法人分类的模糊性和不足。 最后,金教授通过前面的整理和解体,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同时从三方关系、社会财产权、国家支付责任等社会法的角度提出了非营利法人的分类,给予了更广泛的解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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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和叶名怡教授评议了金教授的讲座。 王全兴教授说,全国人民在学习民法,所有法律部门都在与民法对接,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应该论述其行为而不是主体,政府要支持公益行为,加强规范和监督管理。 叶名怡教授表示,从法律政策的立场出发,是否应该给民办机构的创立者一定的利益,刺激越来越多的人设立非营利法人,叶教授认为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应该在民法行业分解。 两位教授对金教授的讲座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对今后的法律问题的解析和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这次讲座在出席的师生掌声中完全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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