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本篇文章1744字,读完约4分钟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利属,收到的单位和个体是契税的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利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采购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销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采购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用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账、奖励等方法转移土地、房屋权利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是3 %到5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提交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利转移明确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销售、房屋买卖是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的明确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和实物、其他经济利益所对应的款项。
)土地采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是交换的土地采用权、房价的差额。
)土地采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及其他无价格转移土地、房屋权利行为,是税务机关参照土地采用权销售,依法规定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交换价格差额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审查。
第五条契税的应税金额是根据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享有土地、房屋权利,用于事务、教育、医疗、科学研究、军事设施。
)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享有土地、住房权利,用于事务、教育、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受到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采用权用于农业、林、牧畜、渔业生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利。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房屋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土地、房屋权利。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的诉讼保障、公司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况规定免除或减税契税,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况免除或减税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此再次领取土地、房屋权利。
)以不可抗力减少住房,再次领取住房权利。
前款规定的免税或减税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提交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情况的,应当缴纳免除、减税的税金。
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书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后,税务机关必须出具契税纳税证明书。 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利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检查契税的纳税、免税证明书的减额或者相关消息。 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进行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第十二条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利登记前,权利转移合同、权利转移合同的性质证明书无效、无效、被取消或解除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必须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新闻共享和事业合作机制。 自然资源、住宅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住房权利转移的消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得知的纳税人的个人消息,必须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除了。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329/44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