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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App专项治理草案是有益的立法尝试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5阅读:

本篇文章1334字,读完约3分钟

据报道,最近,在中央网络通信、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的app专业管理业务集团基于个人新闻的安全判断,“app违法收集是个人新闻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将app的非法违规收集总结为个人新闻的行为分为7个类别等30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将app的个人新闻保护非法行为类型化的立法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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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时代到来,数据库大数据经济进化出算法科学、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应用、人脸识别等新形态,开始冲击旧的法律保护系统。 互联网迅速发展到下半场,有些负面效应已经出现,已经出现了精确的欺诈、数据霸权、数据掠夺、网络攻击、数据安全等问题。 在网络下半场,个人新闻的重点保护成为维护网络安全和读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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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草案是用列举的方法总结的30多种app非法收集采用个人新闻的类型,基本上涵盖了现在app个人新闻保护的立场。 草案规定的七个违法违规类别中,有两大部分应对了大众关心的现实问题,成为这次草案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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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分了大数据和个人新闻的本质区别。 目前学术界认为,大数据是知识产权的范畴,个人新闻是隐私法的保护范畴,两者性质不同,稍有混淆,可能会导致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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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新闻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数据新闻的概念太大,包括大数据和个人新闻,前者的性质无疑是知识产权,但后者属于隐私法体系。 从互联网平台收集的数据来看,无法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消息是大数据,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消息是个人新闻,所有权利者只能是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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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大数据范围进行具体描述,但《网络安全法》非常确定个人新闻的定义。 由此,除个人新闻以外的无法识别自然人身份的数据,其大部分属于大数据,即知识产权的性质,该部分数据的所有权利归属应该纳入另一个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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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的第五大部分,作为评价数据处置依从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进行数据的“匿名化”解决,还是进行所谓的“脱敏”解决,这样的规定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方向。 当然,数据脱敏的相关标准国家也有具体的文件,但这个领域的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不同,实践中有将数据匿名化的“可逆性”技术。 这需要立法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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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亮点是建立对客户个人新闻的绝对控制权。 客户对个人新闻的绝对控制权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被遗忘的权利。 草案进一步确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法一决定”的考察调查结论,要求互联网经营者尊重客户注销账户的权利,尊重客户变更、删除个人新闻的权利。 关于“睡着账户”的个人新闻泄露问题经常有报告,赋予顾客注销权无疑是管理个人新闻的关键。 第二,确定开放平台模式下顾客对自己个人新闻的控制权。 草案中再次确定,没有顾客的再次同意,平台不能通过总括等协议来欺骗。 三是强调客户对个人新闻的自决权。 包括充分告知的伦理责任、处分权限、二次同意模式、帐户注销、新闻修改等权限,草案通篇都构建了对客户新闻的自我决定的权利。 从这个立场来说,未来民法人格权法篇中的个人新闻权已经确立,其范围至少在app行业得到了充分的扩展,法律基础和技术的迅速发展都融入了草案。 (作者:朱威,中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客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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