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恶意索赔”受限是必要纠偏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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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胜
原标题:“恶意索赔”的限制需要纠正。
以“假期”为名,通过恶意投诉获利的行为将从下个月开始限制。 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通报解决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说明了“不是为了生活费需要购买、采用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顾客权益的争论。
曾经,“职业假人”这个群体受到舆论的争论,现在这种行为被异化为假名进行欺诈的“职业索赔”,呈现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泛滥倾向,有所谓的“一买、二谈、三通报”。 这显然违背了“假”的本意、有害的市场秩序,曲解了“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处罚条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制定了“不予受理”的新规则,具有明显引起混乱的相反纠正意义。
国家出台《客户权益保障法》,目的是祭奠高倍赔偿的处罚规定,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客户的现实权益。 因此,本法第二条规定:“客户需要为生活费购买、采用或服务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的“需求”“录用”“接受”三个关键词不仅是定义真正的“顾客”的身份,而且是明确本法应该保护的“顾客权益”概念的界限。
恶意索赔人必须知道,他们所谓的购买行为既不“收费”,也不打算“采用商品、接受服务”,而是买假货、借机敲诈、不当得利。 首先用“一买二谈”的手段威胁商家,谈妥后拿钱出去,不能办理“通报”“诉讼”的手续。 虽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职业索赔人,但他们只是利用商品的保质期和广告语的说明等不完备,故意大量购买。 这是因为恶意索赔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顾客,他们的“虚假”是幌子,“索赔”才是目的,业界早期的“只关系利益,不关系正义”的职业是坦率的,一定很明显本质。
法律必须保护的应该是公民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真正好处,这种好处有必要用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恶意索赔人并不存在现实利益,只是主张按法条字面意义享受利益。 这种缺乏正当性的好处通常被称为“寄生于法条的好处”。 遵守“寄生好处”的话,法律就会成为“引起纷争的法律”。 这样解读的话,限制“恶意索赔”是为了更客观和正确地适用相关法条。
打击恶意索赔,政府机构、网络平台、商家已经积极行动。 据报道,今年7月,阿里巴巴正式上线“职业索赔联合管理工具”,向平台上所有商家开放,联合政府、商家力量,遏制职业索赔,打击恶意投诉通报。 这是打击“恶意索赔”敲诈行为的有益探索。
对于“恶意索赔”,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商家的利益,净化市场经营者环境,也可以大幅度减轻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负担,利政府的行政资源可以将执法用于人们,其积极性值得关注和期待。 对于“恶意索赔”,必须对政府机关的潜在职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恶意索赔”者给予不当处罚。 另外,有必要让业者依法通报和勇敢地比较真正的维权意识。 请避免花钱买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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