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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清代见义勇为案中的法治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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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刑部照加减成事件续集》中记载了清朝道光年间陕西省看义勇为者愤怒因强奸事件而死亡的事件。

这件事的大致事件是,乡民杜泳宽和王悦青是该村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 有一天,陈吉太试图和别人一起强奸王悦青的妻子杨格,杨格没有来,陈吉太用刀威胁,砍断杨格右臂,杨格大声呼救。 那时,隔壁的杜泳宽正好在院内,听到隔壁求救的声音,知道隔壁的妻子处于危险之中。 所以,杜泳宽赶紧带人去帮忙。 陈吉太看到形势不好想逃跑,但被杜泳宽拦住了。 陈吉太依靠自己有兵刃,和杜泳宽打在了一处。 杜泳宽捡起旁边的木柴棒抵抗武器,陈吉太不小心,木棒伤了右臂,另一个倒在地上。 这时的杜泳宽很生气,他骑着陈吉太,抢走他的刀在刀背上施暴。 毕竟陈吉太伤得很重,没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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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杜泳宽的行为,应该鼓励看义勇的方法还是应该认定该行为明显受到防卫时受到处罚? 这当时成了问题。 陕西省提督为了杜泳宽脱罪,适用刑法中“拒绝逮捕罪人,其逮捕者格杀勿论”的条款,认为其行为无罪。 但是刑部认为杜泳宽和杨先生不是亲属,没有责任逮捕强奸犯。 另外,打倒陈吉太夺取刀刃后,殴打致死也和当场杀人完全不同。 结果,刑部驳回了陕西省提督的意见,根据“非法杀人”的法律对杜泳宽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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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者语:一年前的福州“赵宇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如何保护看义勇者的讨论。 法律对见正义之勇者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如何解决,鼓励勇敢壮举还是依法解决防卫过当的责任,是考验古今司法官智慧的问题。 原来流传的法律中有催促别人抓住罪犯的条文。 根据清朝法律,如果小偷、盗窃罪罪犯携带武器拒绝逮捕,事主的邻居可以杀人,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强奸罪。 从清代这个强奸引起的事件可以看出,清代对防卫规定太严格,无视勇斗性暴行罪的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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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赵宇事件”中,检察机关通过两次不起诉决定,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定了正当防卫和防卫的界限。 检察机关通过案例的解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案件过程,使司法活动遵循法律规范,符合道德标准,最终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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