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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文案生态管理规定》将中国特色治网道路的政治特征转化为制度特征,以制度特征实现网络新闻文案生态构建的管理特征。
●与“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民事侵害、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建立综合治理系统,防止“人肉搜索”。 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诱惑读者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违法结果。 另一方面,必须依法惩治违反法律的人
“人肉搜索”是基于人际关系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是“一个人的提问、八方响应”、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多数情况下,有千万读者参加,相关人员有可能受到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刘金波
最近,“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再次进入大众视野,“人肉搜索”也再次受到关注。 这位女医生的丈夫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以“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罪”报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年泄露消息的人进行了正式公诉,但开庭时间还没有决定。
年8月,这位女医生在酒店的游泳池和男孩发生问题后,被对方的家人“人肉搜索”,5天后因压力而自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每天在互联网空间中留下大量的记录,其中含有一点个人隐私,这些都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人肉搜索”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
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最近发布了《网络新闻文案生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网络新闻文案服务的采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伪造、流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支振锋解读,《规定》将中国特色治网道路的政治特征转变为制度特征,以制度特征实现网络新闻文案生态构建的管理特征。
人肉搜索长期频繁发生很难根治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许多行为都变成了数据,隐私越来越少。
中国媒体大学副主任郑宁表示,“人肉搜索”是以网络为媒介,以人工或数据的方式收集特定人或事件的新闻,寻找人物或事件真相的行为。
郑宁还说,“人肉搜索”是基于人际关系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多为“一个人的问题、八方响应”、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多有千万读者参加,相关人员受到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
“人肉搜索”轻则困扰当事人,重则有可能成为“杀死看不见血的人”的子弹和暗箭。 据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人肉搜索”带来的悲剧并不少见。
在早期的人肉搜索中,网民用悬赏“社区货币”公开求助。
2001年的一天,一位男性读者在猫扁平网上发布了美女的照片,夸耀该女性是她的云云。 后来,一位网友看到这个女性的真面目是“微软第一美女”,发布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 这件事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真正意义上被称为“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行动诞生了。
2007年12月,北京一位31岁的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房子上跳下来,以生命诉说丈夫和第三者。 姜岩自杀后,她生前的“死亡博客”被公开,网民引起丈夫王菲和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新闻发布在网上。
这些事情发展成了“网络暴力第一事件”。 后来王菲以侵犯自己的名誉为由,向法院申诉了多个网站。 至此,“人肉搜索”从网络现象上升到法律问题,发生了“人肉搜索第一事件”。
2008年5月,一位视频中的女性用轻蔑的口气大谈“512”四川地震和对灾区难民的看法,继续说脏话。 然后,了解女性详细消息的网友发送了消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家人、具体地址、qq密码和家人电话。 后来,警察拘留了一名女性。
年12月,我在高中生琪琪(化名)所在的服装店买东西。 不久,购物时的监视器截图被该服装店的店主发送到微博,图中的女孩据说是小偷。 同日,琪琪的学校、住宅地址明确了。 后来琪琪跳过河死了。 这个事件的结果是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一年徒刑。
年8月,孙某占领了某女乘客的高铁座位,女乘客上车后也继续“霸座”,拒绝与乘务员传达信息,说“起不来,不能返还座位”。 巧言幸免于乘务员和乘务员的处罚,但幸免于“人肉搜索”的讨论,个人新闻迅速被推翻,公布了各种恶德。 在舆论的压力下,孙某随后公开道歉,铁路部门宣布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在180天内登上所有列车的座位。
……
这些“人肉搜索”只是冰山一角。
“进入大数据时代,‘人肉搜索’的便利性不断提高”中国媒体大学的王四新教授说,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每个人每天在网络空间里留下大量的记录,其中包括个人隐私。
影响广泛的危害可能有很多违法行为的嫌疑
郑宁说,“人肉搜索”利用很多网民的新闻满足自己的诉求,有很强的反差。 另外参加者人数多,影响范围广。
那么,“人肉搜索”会导致那些法律问题吗?
郑宁解释说,首先是民事侵权。 人肉搜索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名誉权等人格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民的隐私、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而且,《关于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中,网络客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使用自然人基因新
“除了民事侵害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违法。 ”郑宁说,如果“人肉搜索”的实施者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新闻,也有可能犯了公民个人新闻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公民个人新闻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新闻,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服务过程中得到的公民个人新闻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以偷窃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公民个人新闻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公司犯前三项罪的,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各项规定处罚。
郑宁还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民个人新闻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新闻,用新闻网或其他方法发布公民个人新闻的,刑法第
“最后是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看、偷拍、窃听、分发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体和组织不得盗窃个人新闻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个人新闻,不得非法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新闻。 ”郑宁说。
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不断提高违法价格
关于“人肉搜索”应该怎么追究责任?
郑宁先生首先可以追踪网络顾客。 这里的网络顾客是指“人肉搜索”的发起者、新闻搜索者和论坛参加者。 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网络顾客未经当事人同意,即使当事人不知道,也要公布当事人的关系情况,捏造虚假消息,侮辱当事人,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基础,严重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可以追踪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站作为读者交流的平台,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互联网顾客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顾客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要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
“由此可见,在‘人肉搜索’的事情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很难幸免于罪。 互联网运营商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宁说。
郑宁建议,必须建立综合管理体系,防止“人肉搜索”。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很多网民充分认识到‘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害和违法后果,提高网民特别是很多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培养健康的精神和健全的人格。 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的人,依法处罚。 ”郑宁说。
另外,郑宁说,人们不要轻易泄露个人消息。 手机定位服务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尽量关闭,以免被盗。 网络账户ip及密码的设定必须多而异质,必须避免出现拖动库、冲突库。 不要把不认识的人添加到weichat的朋友中,不要给潜伏的黑客机会。
“如果遇到‘人肉搜索’,必须迅速通报,迅速维持维权。 ”王四新说,如果“人肉搜索”行为停留在网络空间,平台必须立即解决发起人和参加者。 线下,也就是现实生活继续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物理措施保护自己,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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