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报社采用图片时保存水印属合理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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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最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相关工作,发表了典型实例。 分别涉及商标侵权、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专利侵权行政解决决定书的不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等。
不构成侵权合理采用
年11月27日,一家报社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表示:“青海人观察到了。 这些补助金,津贴不用交税! 快速对照阅读》一文采用了编号1l-0867的摄影作品。
年7月3日,北京一家企业以报社未经企业授权擅自采用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立即停止采用摄影作品,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青海高院二审,报社为了证明、推进税收新政策的公益目的,达到图像文字和茂密的传播效果,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复印件解读税收新政策的转载复印件,通过百度的各搜索引擎,北京某企业 北京一家企业作为照片著作权人,不采取免费下载的技术防控措施,客户可以在该企业的网站上自由下载。 北京的一家企业默许别人下载录用,以后要求侵权赔偿
报社在采用图像时保存北京一家企业表示的水印,履行观察义务,报社的行为合理采用,不构成侵权。 之后,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驳回一审北京某企业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介绍说,新闻网络的传播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便采用著作权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12种情况下的“合理采用”,在这些情况下采用作品 该事件在进行“合理采用”解体时,在保持灵活认识、确定版权保护目的的基础上,进行案例解体,进行综合权衡,对合理采用规则的运用起了示范作用。
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歌曲
北京一家企业享有《空中恋人》等234部作品的独家上映权和维权权利。 年6月2日,北京一家企业进入西宁某娱乐城“b09包厢”,使用该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搜索、点击和播放涉案歌曲。 在诉讼中,西宁某娱乐城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涉案作品被批准上映。
北京一家企业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2700元、ktv场所费用498元。 之后,北京一家企业诉诸法院,要求西宁一家娱乐城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经济损失12.96万元,阻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法院认为,西宁某娱乐城不支付许可和报酬的情况下,通过ktv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187首涉案音乐作品,是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北京某企业的上映权,停止侵权、损害赔偿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歌曲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最终西宁某娱乐城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187首涉案作品,赔偿北京某企业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费用4389元。
法官说,ktv运营商向制造商购买点歌设备时支付了相应的等价报酬,只是意味着取得了该点歌设备的全部权利和采用权,并没有取得曲库作品的上映权。 点唱设备的合理答辩主体仅限于复制品的发行者和出租者,ktv经营者不在这里。 另外,从主观过失的立场来看,即使涉案歌由点歌设备业者提供,ktv经营者作为实际的采用者和最终利益者,也很难审查歌的来源和授权状况,主观上认为没有过失。 取得曲库的ktv经营者应另外获得法律规定的上映权许可,支付著作权录用费。
快餐店是注册商标
一家永和餐饮企业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的独家采购权人,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维权赔偿。 年1月,“永和豆浆”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西宁某快餐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店头有“永和豆浆”字样,店中间有“永和豆浆”字样,店内柜台上面左边有食品照片,照片下面有“永和豆浆”字样,收据上。
一家永和餐饮企业向法院申诉,要求西宁一家快餐店立即停止采用“永和豆浆”,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和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西宁中院一审表示,快餐店在其门头和餐厅的内部装饰、收据、餐具和餐巾纸上采用了“永和豆浆”的商标或“一家亲永和豆浆”的文字,与“永和豆浆”的注册商标相似,引起顾客的误解,给别人带来了“永和豆浆”和 根据某永和餐饮企业提交的专利经营合同,其商标许可录用费每年6万元,西宁某快餐店已经经营了1年半,法院判断西宁某快餐店立即停止采用“永和豆浆”,向永和餐饮企业赔偿9万元
西宁某快餐店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实际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得到的利益明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得到的利益不明确,则为参照商标许可采用费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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