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当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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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
最近,视觉中国因“接受黑洞照片的钱”而被很多有名的媒体“围攻”,被称为“磁器式维权”,最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相关网站被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 这不是一个例子,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越来越健全,商业版权企业以利益为目的起诉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迅速增加,“碰头式维权”频发。
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年以来,我院类似案件超过一千起,总标准额超过数千万元,涉及照片、文案作品、音像作品等知识产业。 这样的事件因为被告公司自身的着作权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败诉很多。 另一方面,“碰头式维权”经常模糊著作权维权和公司知识产权的界限,要求高额赔偿金额,容易引起著作权人和版权费公司的矛盾,不利于著作权市场的健康迅速发展。 另一方面,“碰头式维权”以维权为幌,受益往往以量产化、量化起诉为第一特征,消耗了很多司法审判资源。
使用网络照片的报社被宣布侵权。
在知识产权图像版权行业,盗窃图的侵害很常见,很多人依然认为“在网上搜索的图可以直接使用”,陷入被起诉的状况。 厦门一家报社遭遇了这样的诉讼。
该报社在举办基层典型的正能量采访专栏时,为了配合专栏的需要表现出浩然的正气,编辑在排版时在网上查找了“华表”的照片。 这张照片没有水印也没有作者,没有显示著作权的文案新闻。 编辑认为“华表”是国家正气、民族精神的象征之一,而且网站也没有评论这张照片的版权新闻,应该大家都能共享。 另外,报社也不是为了配合普及的典型,而是放心地把照片放在专栏里。
但是不久,麻烦来了。 北京一家摄影企业来访,向报社提起诉讼,说这张“华表”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作品,该报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该报社,照片企业同期在全国提出的“华表”照片维权事件超过100件。
该报社为报道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播放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答辩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支付报酬。 该报社使用的“华表”照片,首先是为了协助基础信息的普及、肯定的典型介绍,被合理采用,不侵犯著作权。
■审判要旨
法院审理说,本案的“华表”的原始照片确实在北京某摄影企业的官网上展示,显示销售价格,展示时也打上了该企业名称的水印logo,在“华表”图下,该照片企业以文字为内容形式将其照片 报社下载的网站不是那个照片企业的网站,也没有显示著作权人的消息,但是经过追踪,照片的原始素材确实来自那个照片企业的网站。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没有反对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在作品上签名的为作者。 由此,可以认定北京的一家摄影企业对“华表”的照片拥有著作权。
另外,根据实际复印件,该公司的专题采访复印件与基本层相比是典型的采访和介绍,没有很强的时间长度,不是报道时事信息,报道复印件与采用“华表”图案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报道时事信息 最终,法院判定该报社赔偿人民币3000元。
公众号复印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文案创作的形式和内涵变得丰富起来,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在增加。
“云信”是经营感情类复印件的自媒体企业,运营着很多感情类微信公众平台,积累了很多“粉丝”。 为了保证复印件的更新频率,“云信”企业除了发行原创复印件外,有时还转用现在很受欢迎的复印件和“心鸡汤文”等进行分发。
年11月,“云信”企业引用了张某在公众号上创作的感情类复印件“对未来真正的慷慨是把一切献给现在”。 时隔两年,“云信”企业收到了法院的发票。
张某网名叫“一直在”,她也以这个名字为笔名,偶尔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复印件,据说张某很喜欢自己的智力成果。 因此,她与一家新闻企业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自己向公众宣布的是“对未来真正的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 同时,该新闻企业授权在网上对比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承认该新闻企业有权将自己的作品重新转让给第三方。
之后,该新闻企业又把从张某那里取得的权利授予了一诺企业。 另一方面,在获得授权后,一诺企业在网络整体上自动获得“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将一切献给现在”的侵犯新闻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土星”取证中,采用了技术手段在网络上采用上述复印件。 证据确定后,一诺企业将向法院起诉采用“云信”等上述复印件的企业。
■审判要旨
法院经过审理,张某在公众号上发表了复印件,起了自己的名字,张某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复印件作者,认为他享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 一诺企业提供的《转让协议》《版权声明》可以说明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云信”企业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和报酬,擅自在该微信公众平台上采用“对未来的真正慷慨是将一切献给现在”的作品,侵犯一诺企业依法享有的新闻网络传播权,停止侵权,
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说明一诺企业的实际损失及“云信”企业的侵权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结果等因素,最终判断“云信”企业应赔偿人民币4500元。
唱片公司指控侵权的证据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
贵州四达唱片企业是资深的音乐制作和摄影企业,多年来为电视台、音乐明星拍摄音乐节目、mtv、vcd等。
随着音乐市场的迅速发展,唱片企业拍摄的作品具有很高的传唱度,积累了很多音乐拍摄作品。 擅自认为唱片企业是市场上许多ktv公司播放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为此,与深圳歌鸟企业签订了无价格授权和转让协议,先后致函全国各地ktv经营场所,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要求ktv公司赔偿。 厦门日园企业是其中被起诉的ktv经营场所。
深圳歌鸟企业认为,贵州随便唱片企业拍摄《祝平安》《四方行走》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拥有完美的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许可录用 而且自己也可以擅自与唱片企业签订授权协议,擅自代理唱片企业对外行使著作权。 厦门日园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作品录用费的,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这些mtv作品的复制留在服务器内,用卡拉ok的方法为顾客提供点播服务,侵犯深圳歌鸟企业的复制权、上映权,其
厦门日园企业声称,自己用于卡拉ok点播的mtv歌曲都是电视台音乐栏播放的复印件,相关音乐由不同的唱片企业和歌手扮演。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制作者享有以拍摄电影作品和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人明确了基于广播时的“出品者”或“制作人”的签名。 根据mtv的现实,其出品者是电视台的音乐频道。 贵州四达企业只是承担拍摄义务,不是这些mtv的著作权人。 另外,厦门日园企业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曲库的版权录用费,履行了合理的观察义务。 深圳歌鸟企业是经营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集体管理行为,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审判要旨
法院认为经过审理,本案现有证据的证据链不完全,不足以说明贵州的肆意唱片企业是这些ktv公司播放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深圳歌鸟企业只能通过贵州擅自与唱片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无权声称厦门日园企业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歌鸟企业的起诉。
■记者的注意事项
“碰头式维权”多来源于互联网
随着网络的兴盛,一些新兴的网络公司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擅自采用网络上的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维权的对象。 思明区法院通过整理类似事件,发现“碰瓷式维权”多来源于网络,基本上以中小微型公司为被告主体。 他说,如果公司败诉,往往会严重影响正常运营。 因此,思明区法院的法官总结说,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从事件的类型来看,参与网络侵害成为了严重的灾区。 公司参与的纠纷一般是对照片、文学作品、音像制品的侵权,占思明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侵权的情况下,公司在公众号、网站开展宣传时,未经权利人许可采用复印或配图,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经许可采用音像制品,同一公司采用的作品多达数百件。
二是在维权者看来,版权企业统一起诉成为常态。 商业版权企业利用互联网自动搜索识别技术迅速查明侵权公司,固定证据后,向法院统一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营销攻击”,迫使公司和解和购买产品库。 以上述例子北京的一家照片企业为例,近三年来在思明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多达100起。
三是从被指控的主体来看,以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小微型公司为主。 目前中小微型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有运气好的心理,而且公司经营规模小,价格管理严格,收费购买正版授权作品的动力不强,因此经常被起诉。
四是从诉讼结果来看,公司的日常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许多公司确实有侵权事实,因此败诉率接近100%。 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判决,一般赔偿金额为每部作品3000元左右。 公司被指控侵权的作品至少有十几部,多达数百部,可能面临的赔偿达数十万元。 个别公司由于赔偿金额过高,也有可能停止直接营业。
■法官要注意
封锁知识产权的“免费”思考
“打瓷式维权”不是洪水猛兽,多数情况下,由于公司自身的版权意识淡薄,所以可以像视觉中国企业一样有机地利用。 因此厦门法院的法官指出,提高版权意识是根除这种问题的关键。
首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重要。 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多采用照片、文案作品等,必须避免在网上自由搜索、下载、采用。 对于诉求大的公司,建议购买合法的作品库,必须提高版权费的支付和证据的保留意识。 为了支付而采用的话,必须保存证明书。 如果作品的采用方合法有偿,就不怕诉讼。 在面对这样的“碰头式”维权的情况下,起诉企业可能也没有实际取得著作权。 因为这家公司也不能轻易支付“侵权费”,也不能达成版权交易,以免诉讼和窒息。
其次,是加强领域的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人的合法好处,应该受到保护,但权利也不能被滥用。 以各种手段获得著作权,然后以权利人的名义光明正大地进行维权的恶意行为,实质上是威胁市场健康的迅速发展。 因此,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以维权为名,对受益的实际公司和行为进行要点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完善,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并确保以适当的方法履行知识产权的提示义务,对公司进行侵权和权利
第三,加强审判机关的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签署作品的视为作者,法院应该依法调查事实,保护真正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但是,向被告公司提供维权者可能不真实的证据时,必须认真审查权利来源。 对于微型企业,应该通过支持、支援的方法,尽量促进调停,在合法范围内减少损失,以此为契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如果存在“碰头式维权”,请在司法提案中注意,用虚假诉讼处罚,通过司法行为积极规范版权领域。
第四,提高社会的普遍意识。 联合各知识产权共同体,通过长时间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帮助相关公司、相关工作者、广大群众意识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阻止知识产权的“免费”思考。 权利人认真维护自己的权益,招聘人使用知识产权支付,提高社会整体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气氛。 (何春晓本报通讯员杨长平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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