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9阅读:

本篇文章1149字,读完约3分钟

年12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公司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营销和普及保健食品时,不得明确或含有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不得利用国家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领域组织的名义,也不得以专家、医务人员、顾客的名义说明产品的效果。 不要做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机构的新闻。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发表指出,如果客户发现保健食品违法电话营销行为,可以拨打12315投诉。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客户索赔等情况,将有严重违反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组织者、品种纳入监督管理“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新闻将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总局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公司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

〔年第32号〕

根据工业和新闻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共同发行的《综合维修骚扰电话专业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13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从年7月开始,全国组织了长达1年半的综合维修骚扰电话专业行动, 为了配合这次行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公司电话营销行动管理的一些事项公告如下。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公司必须根据《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电话营销行为的自我检查。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营销和普及保健食品时,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或误解性地普及。 不得明示或含有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不得利用国家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领域组织的名义,也不得以专家、医务人员、顾客的名义说明产品的效果。 不要做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机构的新闻。 电话营销保健食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用保健食品标签、证书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推广。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电话营销纳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复印件,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要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普及、明示或含蓄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文件,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客户索赔等情况,将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主办者、品种纳入监督管理“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新闻为国家公司信用新闻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工业与报业化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信息表达,建立综合完善骚扰电话营销事业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与非法电信呼叫业务有关的,立即交给工业和新闻化部门解决。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解决,形成“一处失信,到处受限制”的高压态势,致力于建设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良好社会气氛。

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三、客户发现违反保健食品电话营销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5投诉。 鼓励各级保健食品领域协会个别发挥自律作用,促进领域健康的迅速发展。


标题:热点: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借专家名义为保健品功效作说明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29/31863.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