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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真正成熟的司法改革需要有更为充分的理论准备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3阅读:

本篇文章2164字,读完约5分钟

□陈瑞华

献给网民的这一“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是我研究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初步成果。

屈指可数,我国司法改革运动已经进行了二十余年。 说起来感慨万千,我国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构建了整个司法制度,但必须再用几十年的时间改革它。 在这方面,我国司法改革与经济改革有着相似的命运。 最初的司法改革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开始。 这是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审判方法改革”运动。 之后,改革决定者发现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问题不仅是诉讼程序,而且是更主要的“体制问题”,有最高法院连续发表的几个“五年改革纲要”,有2003年中央司法改革指导小组的设置,最高法院 这项改革还涉及了这些部门的机构设置、行政管理以及司法人员的准入和奖惩机制等问题,但依然是各部门内部管理机制的调整,具有明显的技术。 年,随着新的司法改革的开始,最上层成为司法改革的直接主导者,全面推进了一系列真正关系到司法体制的改革方案。 这项改革作为“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两个基本线索,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机关的人力财产收集包括省级统一管理”、“司法责任制”、“会员制”、“审判中心主义”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课题。 从此,我国司法制度的总体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省级法官、检察官选拔(惩戒)委员会开始建设和运营,地方二级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经费逐渐由省级财政统一计入,跨越行政区划的法院开始在一点上出现,最高法院 “会员制”的推进,给法院、检察院内部带来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配置,其中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不仅人数明显减少,而且素质有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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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呼唤着新的法律理论。 这个司法改革暴露了尽管在制度层面上做出了很多创新但理论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 例如,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指南的许多改革措施首次挑战了“审判权独立行使大体”的权威定义,体现了“审判员独立审判”的精神,首次分离了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 从此以后,把我国的审判独立概括为“法院独立”的观点显然不合时宜。 但是改革决定者必须对上下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具有“垂直指导关系”的地位,影响上下法院的“审查级独立”。 另外,司法责任制的推进,结束了其院长、审判长的承认、对审判文件的签名实践方法,期待着“让审判员审判”,但由于“让审判员负责”的过度强调,法官、检察官承担着极其严格的案件责任追究。 另外,将省级以下的法院、检察院人的财产恢复到省级统一管理,有助于实现司法权的“地方化”,但也有一点不可避免的宪法课题。 因为通过这项改革,省级法官、检察官选拔委员会有权决定法官、检察官的“入额”,即谁享有审判权和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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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峻的理论挑战还是来自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原来,根据我国宪法体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一起行使司法权。 检察机关对国家职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通过对国家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起诉,纠正和惩治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维护国家职工职务的廉洁性。 二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法院、执行机关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纠正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维持导论法的比较有效的实施。 前者具有“通常监督”的性质,后者具有“诉讼监督”的特征。 但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权与行政监察权一起统一在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 检察机关失去了立案侦查国家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的权利。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通常监督将不复存在,所谓的“法律监督”有可能成为比较起草、搜查、审判、执行活动的“诉讼监督”。 当然,随着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兴起,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模式。 所有这些制度层面的变革,都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需要新的理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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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写作经过十五六年,对司法改革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探讨了司法改革的宏观问题、法院改革问题和公安法三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笔者探讨了司法权的性质,反思了法院改革的两个理论基点,对检察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分解、评论和预测。 第二部分,本书解体我国法院改革面临的困境,结合司法责任制的推进,提出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解体,结合审判委员会制度、负责人制度及合议制的运行实践,反思司法审判的行政化问题,主持 第三部分,本书以“审判中心主义”和“审判实质化”改革问题为中心,反思我国公安检察法三机关的“流水作业”模式,拆除我国多年存在的“搜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探讨未触及的“新间接审理主义”模式 改革决定者特别强调“认罪受罚广泛”制度的重要性,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如何可能判处3年徒刑以下的刑罚,本书对该制度进行了理论反思,探讨了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简化的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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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许多问题,本书尽管发表了评论,但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出路。 本书试图以司法制度改革问题为经验事实,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并阐明制度背后的制约因素。 真正成熟的司法改革需要更充分的理论准备。 对于这个司法改革急于进行的“顶级设计”,法学界的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独立的理论评价,比较了改革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立即进行经验总结和教训整理,为了注意司法改革,还有具有说明力和预测力的司 只有这样,法学界才能做出应有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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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摘自《司法体制改革导论》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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