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宋朝为什么要实行“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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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念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从汉朝废除肉刑开始,中国古代确立了以生命刑(捻、斩)、自由刑(徒刑、流)和身体刑(杖、杖)为核心的五刑体系,一直持续到清末。 但是北宋时代曾经实施了“杖折法”,将死刑以外的杖、杖、徒、流四种刑替换成鞭刑执行。 今天很多研究者认为适用“拐杖折叠法”的目的是“变态减轻刑”,是“轻典治世”的表现。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翻开史书,《杖折法》始于唐末五代时期,可见这一时期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刑”时期。 宋人文彦博说:“唐末五代,重典救时弊”。 现在看到的采用最早的“折杖法”的记述是唐宣宗大中七年( 853年)四月诏书。 “现在法司处罪,使用常行杖。 杖脊一,折法杖十(原注:法杖,这意味着总是做殿杖)折杖殿1,杖5。 使官员的用法总是正确的。 ”五代后唐也制定了折断拐杖的标准:偷拐杖的脊十八(折徒两年半),不到拐杖十五(折徒一年半)。 你不能得到钱包。 拐杖殿15 (折断拐杖70 )。 从文案来看,和后来宋朝的“杖折法”标准一样。 因为北宋的“拐杖折叠法”可以说是在五代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
北宋初年对《杖折法》的适用,首先是比较强盗、盗窃等“盗窃罪”。 建隆三年( 962年)十二月五日敕令一样,“今后应该被强盗偷走的赃物将被三贯文足陌处决。 不到三贯文,决脊杖二十,配角三年。 不到二贯文,决脊杖二十,配角两年。 对一贯的句子不满,决脊杖20,配角一年。 那赃物简直是陌生人。 得不到财者,决脊杖20,放开。 》第二年3月发表了“拐杖折断格”,将“拐杖折断法”作为法定的惩罚制度。 同年7月发布的《宋刑统》又收入了全文。 在《宋刑统名例律》“五刑”之门,对“杖折法”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流放:加役流决定脊杖20,配角3年流3千里决定脊杖20,配角1年流2千5百里决定脊杖18,配角1年。 流二千里决脊十七,配角一年。
徒刑:徒刑3年决定脊杖20,放徒2年半决定脊杖18,放徒2年决定脊杖17,放徒。 只有年半决定脊杖15,放开。 使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开。
鞭刑:拐杖百决殿杖二十,放杖九十决定殿杖十八,放开。 拐杖八十决殿拐杖十七,放开拐杖七十决殿拐杖十五,放开。 拐杖六十决殿拐杖十三,放开。
笙刑:鞭打五十决殿杖十下,放杖四十,三十决殿杖八下,放。 拐杖二十,十决殿拐杖七下,放开。
执行《折杖法》后,除死刑外,其余刑罚均以鞭刑执行。 流,徒刑很重,实行脊杖(打犯人背的责任),流放犯(加役流除外)杖后,必须当场服役一年。 拐杖、笙刑很轻,实行了臀杖(笼子犯人的臀部),但数量大幅度减少。 这样,折断酷刑拐杖后,可以当场服务,必须免除转移。 徒刑在折断拐杖后可以当场释放,必须免除强迫劳动。 打拐杖也可以减少被打的数量。 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中记载了一起适用“折杖法”的例子。
包郑副枢知开封府,号严明。 人民犯法,罪恶成为拐杖的山脊。 官员发财,签约说:现在看尹,一定要付我的责任。 汝第号呼唤自辩,我与汝分罪。 汝决杖,我也决杖。 然后囚犯完全问道,如果可以支付职员的责任。 囚犯就像官员的话,分辨不出来,官员大声说:但是拄着脊杖出去,为什么要用很多话! 郑说了那个召集权,在法庭上挽留官员,抓住拐杖的十七。 特别是慷慨的囚犯罪,从拐杖上坐下,停止了官员的气势。 不知道有没有卖,死亡就像素合同。
在这个例子中,那个囚犯应该依法被判处徒刑,根据《拐杖折叠法》被脊杖折断后,在法庭上被释放(即“但是接受脊杖离开”)。 但是政府官员作弊欺骗包郑,囚犯的结果只是被处以鞭刑,一按“杖折法”,就被殿杖折断释放了(即“停止从杖上坐下”)。 这个例子比较具体地反映了“拐杖折叠法”的应用情况。
因此,从表面上看,“拐杖折断法”确实比原来的惩罚轻了。 那么北宋为什么要把特别的执行手段“杖折法”作为法定的刑罚制度呢? 这应该是由当时特殊的社会现实决定的。 五代时期,封建军阀因混战割据,引起了两种特殊现象。 一是中原王朝实际控制的领土布局狭窄。 二是政权更加频繁重叠,政局不稳定,反复大赦。 这两种现象反映在司法中,直接影响了徒刑的执行。 流放三等,分别是两千里到三千里,但五代和宋初年的实际疆域,北不过燕、云十六州,南不过长江,西不过山西,在这样狭窄的疆域,显然执行不了。 徒刑5等从徒刑1年到徒刑3年,每等增加半年。 而且五代和宋初年的赦免很频繁,只有后唐十三年间,赦免七次,降两次,免流罪以下两次,几乎每年赦免。 宋朝第一年的三年间,有建隆元年的正月大赦、六月大赦,建隆二年五月被赦免了杂犯的死刑以下。 这样频繁的赦免,实际执行徒刑并不容易,有些人刚作出判决就被赦免了。 因此,根据这一现实情况,通过使用“杖折法”代替徒刑,“徒刑决不有用,流罪免不了远移”,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疆域狭窄和赦免反复造成的徒刑执行上的问题。 这大概是制定“拐杖折叠法”的初学者,之后在“拐杖折叠法”中的应用减少的真正理由吧。 《拐杖折叠法》的适用表明,法律制度如果不适应社会现实,就不能切实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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