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腐败犯罪治理的全球共识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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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岳向阳所著先生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的中国反腐败职权完全研究》的第一位网友,我没能写下我的想法。
纵观全文,笔者认为本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是问题意识具有突出的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大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从有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打铁要有自己的严肃承诺,有决心用猛药治疥癣,全面从严格的执政党向纵深迅速发展,打虎打雷万钧,正风 如何注意、评价和总结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的管理,为形成“不腐败、不腐败、不腐败”的长期机制提供可行的思路,是本书问题意识的核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重温了15年前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此评论了我国本土的管理经验,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是研究进展具有鲜明的一体化优势。 《公约》建立了反腐败五个机制,分别是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以及履约监督机制。 其中包括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预防和原因的拆除、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化、诉讼法上的缺席审判、证人和受害者的保护、司法协助、被告人的移交、处罚学意义上的涉案财产的处置和归还,相关制度涵盖了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 本书从这种刑事一体化的观点出发,采取了注意分阶段进行的研究道路。 它首先深入解读了《条约》的法律性质、基本框架和第一优势,并系统地梳理了中国腐败犯罪管理的主体、职权和机制。 在随后的主体论证中,作者按照预防腐败犯罪、惩治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以及归还腐败犯罪财产的顺序,逐渐对我国反腐败职权及其机制展开了完整的论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在研究刑法之前实现了刑法、刑法中研究刑法和刑法之后研究刑法的一体化研究的目的。
三是对策结论具有实用的本土化特征。 从本书对反腐败职权不同层次的完全建议可以明确,输出和支持其对策结论的前提是第一,条约必须遵守,第二是制度构建的相对合理性。 因此,履行条约的义务决定了我们在建立反腐败制度时不能与条约脱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照搬海外现有的模式,本土的实践经验赋予了现在反腐败管理的顶层设计的合理性。 作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努力寻求中国腐败犯罪管理的最佳解。 如本书所述,在预防腐败犯罪的层面上,必须形成以监狱委员会为主体的管理结构。 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层面上,必须适应惩罚力度形成多元共治机制。 应该说,该建议符合审计委员会的宪法定位和改革目标,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发挥在案件前端分流的功能特点,也为刑事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犯罪,审计委员会处分和司法处分的联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本书在框架结构方面进行了严密的完善,分为整体概要和判断,以及每个重要问题。 在论述逻辑上结合环,不仅以法谚公论为引子统治整章,章中还有小节、卷末总结,首尾呼应,观点得到了证实。 当然,缺陷盖瑜,国内相关数据公开不完全,难以收集,本书对我国腐败犯罪管理的实证注意还不够充分,相关管理经验总结还不够充分。 随着中国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深入,岳向阳教授不断从中汲取养分,不断为中国腐败犯罪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贡献,相信取得了越来越好的学术成果。 这是时代赋予学者的光荣使命,也是学者顺应时代的最好方法。 (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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