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完整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本篇文章2692字,读完约7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合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比较有效地处理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审判长与审判组织之间法律适用的差异,不对类案不同的判决现象提出具体的改革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在具体执行中正确把握统一法律适用的框架构想、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当事人和诉讼参加者的外部监督作用三个方面的问题。
最近召开的政法行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将完全统一法的适用机制作为健全完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约束监督机制的重要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合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比较有效地处理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内长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适用的差异,对类案不同的判决现象执行具体的改革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中,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把握统一法适用框架的思路。 完全统一法的适用机制是健全完全人民法院审判权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一是优化四级法院审级功能的定位。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副本。 另一方面,上级人民法院为了加强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应通过完全的等级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交上级法院审理,由上级法院依法审判 另一方面,必须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审判监督程序维持生效审判的稳定性,加强事后纠错,确保同一司法辖区内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二是完全适用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分支处理机制。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人民法院必须健全和完整地确保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五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提出,完全的类案和新型事件必须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在同一法院内部的各独任法院、议院之间审理相关案件和类型化案件时,首先处理由于法律标准不统一,审判结果大幅度偏离等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了“类方案检索的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的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的框架构想,要点从第二层次提出了改革措施。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健全完整的人民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支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类方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按照框架构想“层次递归、简单到复杂”的事业理念,不断优化联络机制、完整的程序规则,确保各制度机制的有机联系、形成合作,法院内部各审判组织之间
第二,个别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意义。 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法官提供案件咨询意见的工作机制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平台。 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作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副本必须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辅助作用。 具体要做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多次专业法官会议的基本定位。 专业法官会议是各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质量而逐步探索的内部工作机制,不是法定审判组织也不是法定诉讼程序。 专业法官会议对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讨论形成的意见供独任法庭、议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参考,没有刚性约束力。 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适用机制中的重要意义,必须具有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提供咨询意见的基本定位,充分执行独立法庭、议院和院审判长在统一法适用上的主体责任,在审判委员会处理法适用分支上的最终决定权 科学定位专业法官会议探讨了讨论和院审判长审判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联系机制,不能改变专业法官会议。
二是灵活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法官会议。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处理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常组织召开横跨审判专业行业或审判室的专业法官会议。 上级法院为统一管区法院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电影会”、审判实务座谈会等。 这些基础实践探索必须为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功能提供有益的经验,反复,不断完善。 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类型、相关几个事项等,根据需要召开团队间、法庭间或审查级间、地区间的专业法官会议,以灵活的组织形式应对统一法律适用的多阶段诉求
三是切实提高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质量。 专业法官会议为了为统一法的适用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必须确保讨论的对比性。 在实践中,多个法院反映了专业法官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召集会议困难、法官参加意愿不强、意见质量不高、会议发言规则不完全、讨论不充分、讨论意见多样性、成果难以转换等。 这些问题没有完全承担专业法官会议提供优质咨询意见的功能,不利于统一法的适用。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细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加强会前准备,健全召集程序,完善议事规则,加强财务保障,细分业绩激励,推进成果转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产品
第三,逐一发挥当事人和诉讼参加者的外部监督作用。 通常,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是审判过程中最密切的关注者,也是审判结果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对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问题最敏感,最关心。 因此,为了完全统一法律的适用机制,必须重视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者的审判活动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文件公开平台建设,健全完整的领导示范制度以来,许多当事人、律师或其他诉讼参加者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类似方案检索要求。 对此,《实施意见》建议建立实务有用的法律适用分支处理机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寻找反映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途径,结合完全的监视、反馈和公开机制。 各级法院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诱惑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各级法院按照审判中立性的大体,重复审判权的评价权、裁量权属性,逐一发挥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类案检索抗辩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分别提出类案检索报告 在实践中,不要把特别是当事人之间行使申诉权利的对抗局面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格斗场”,防止大量不必要的案件检索申请占领司法资源,降低审判效率,损害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二是健全完全统一法的适用反馈机制。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者提出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时,必须积极向当事人提出申诉主张,引诱其充分展开讨论。 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索赔对抗,没有统一法律的适用价值时,可以简单反馈,依法进行审判。 在足以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反馈,记入审判记录。 双方当事人不能争辩、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文件的解释来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证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标题:热点:完整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19/28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