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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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9月24日电(记者雷蕾)今天,“司法护卫美长江”集中调查推进活动的最后一站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通过旁听审判、座谈、环境资源法庭参观等方法考察调查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公开审理江苏大吉发电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大吉企业)的环境民事公益上诉案,并在法庭上宣判。
由于大吉企业的技术落后,没有立即进行技术改革达到新的标准要求,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期间,大吉企业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实务,接受检查技改检查符合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大吉企业长时间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责令大吉企业赔偿年1月19日至年7月31日期间大气环境管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管理,责令大吉企业通过江苏省级媒体向社会道歉。
大吉企业的上诉认为,上诉人不能立即对技术改革有客观因素,主观上没有过失,必须免除或减轻责任。 投入的2284.5万元技术改革费用及新工厂搬迁费用必须在赔偿费用中扣除。
在江苏高院二审中,大吉企业为了满足国家大气排放新标准,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技改,实施技改不存在技术障碍、政策障碍,但不能立即进行技改,超过标准排放引起大气污染的,污染侵害。 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排放是大吉企业的法定义务,大吉企业为此目的实施相关技术改革的费用不能扣除应承担的大气污染管理费用,本案不具备适用技术改革扣除这一审判执行方法的条件。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旁听审理本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依法无视国家规定判决违法污染公司承担大气污染管理责任,体现了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实践“两山”理念的生动
之后,调查研究组和一些专家学者听取了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负责人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参观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江苏省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体制机制印象深刻,对长江沿线法院贯彻落实习大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践“两山”理念、全面提高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的有力措施表示肯定。
作为“司法护卫美长江”集中调查推进活动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天上午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和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兰、李桂琴、谷凤杰、姜希猛、高毅进、聂永平、蔡学恩、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参加调查推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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