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民法典保护个体新闻的三种请求权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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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布兰德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论”时,只是讨论了照片技术和报纸入侵民间行业的隐私保护问题,他们讨论的隐私问题在100多年后才出现在新闻网上 在保持大数据的网络时代,人们广泛认识到保护个人新闻成为保护自然所有人格尊严的世界性课题。 法与时转则治。 在全球个人新闻保护浪潮高涨之际,新中国第一本民法典从法典的高度,表现出对中国个人新闻保护的鲜明角度,充分利用其科学体系和规范,为个人新闻保护提供了三种不同的请求权进路,个人新闻的民法保护之网
以前传达的路线:侵权责任请求权
(一)个人新闻的定性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民法视野中,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优点。 民法上的好处不限于以下三种:其中一种是绝对权,包括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人身权(例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各种具体人格权)和财产权(例如各种物权、专利权等)。 其二是相对权,即各种债权。 其三是其他人格优势和财产优势。 上述三个优点中,前两个优点已经权利化,受民法明确保护,其中绝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提供保护。 其中相对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债权法(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中的请求权加以保护。 在这三个分类中,其他人格优势和财产优势是否受民法保护,以及受民法保护到什么程度,尚不明确,各国立法以前传达与司法政策有很大关系。 如果受到保护,也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来提供保护。
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对个人新闻是否属于权利还有争议,但民法总则篇第111条和人格权篇第6章当然确定了个人新闻受民法保护。 因此,即使不将个人新闻视为一种权利,而将其视为其他人格优点,个人新闻也显然受到民法的保护。 在此前提下,个人新闻的保护首先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来达成。 目前,在我国个人新闻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新闻主体的自然人也首先是以侵权的指控来保护个人新闻。
(二)个人新闻保护的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也是所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一条身体个人新闻受到侵害,也可能产生物质损失。 例如,一家银行的员工与犯罪分子合谋向犯罪分子提供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电子银行账号和密码,该顾客账户余额以5万元非法转移给犯罪分子,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 个人新闻受到侵害,有时产生非物质损失。 例如,一家企业的健康专家掌握了某员工携带乙型肝炎病毒的新闻,该员工在企业内受到歧视,引起了抑郁、烦躁、焦虑等不良情绪。 以上个人新闻侵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受害者可以根据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对通常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然是过失责任大致。 这意味着受害者根据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保护个人新闻时,有必要向法庭说明侵权人的过失。 法官在认定过失时,应该首先明确行为者所在的群体,在抽象化该群体“理性人”的原型的基础上,遵循认定行为者是否有过失的审判想法。 在个人新闻侵权事件中,被告往往是对大量个人新闻和数据具有高度计算解决能力的企业或组织,是高度专业化的专家小组或系统。 对于这样高度专业化的群体,“理性人”的标准必须高于普通人的标准。 通常,主体泄露别人的个人新闻可能很难被视为过失。 但是,对于这样高度专业化的集团来说,他人的个人新闻泄露,因为没有履行与其“理性人”标准相适应的观察义务,所以可以认定为有过失。
(三)个人新闻保护的其他侵权责任请求权
民法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外,还规定了其他侵权责任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威胁他所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由此,在个人新闻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未经自然人同意长时间收集其下落新闻。 或者妨碍自然人复制体检报告等,妨碍自然人咨询获取个人新闻。 或者个人新闻权益有被侵害的危险,存储大量个人新闻的移动媒体被任意丢弃的情况下,新闻主体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 与上述侵权赔偿请求权不同,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解除危险的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说明被告的过失。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个人新闻权益的侵权法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被忽视的前进道路: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在关于个人新闻民法保护的研究中,很多文献把重点放在侵权法行业。 实际上,合同法也可以为个人新闻的保护提供丰富的请求权基础资源。
(一)先合同义务:违反个人新闻保护法定义务时的合同过失责任请求权
正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通常由合同条款保障。 如果有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得到救济。 但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取消或追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比较有效的合同,就不能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并保障权利,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来保障权利。 这时,为了更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设定了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接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大致发生的各种证明、关怀、观察、保护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该保密的消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非法采用。 泄露、非法采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新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的“新闻”应该解释为包括个人新闻。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新闻负有保护的义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对方个人消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约定过失责任。
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个人新闻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向对方主张合同签订过失责任请求权。 这个约定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第五百零一条的后句。
(二)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义务:约定个人新闻保护条款时的合同请求权
在合同约定专门的个人新闻保护条款的情况下,新闻主体至少可以通过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保护其个人新闻权益。
首先是合同履行请求权。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作的同时,可以制定专门的个人新闻保护条款。 例如,在体检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最终形成的综合体检报告资料保存在专业的隐私保管库中,除了客户本人可以拿着身份证打开箱子进行调查、复制以外,没有人有权查阅该报告资料。 合同成立后,如果该体检服务机构没有将体检报告资料放入专业的隐私保管库,而放入普通的文件柜,则认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个人新闻保护条款,客户本人要求该体检机构复印个人新闻保护条款。 这里,客户要求体检机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规范。
其次是违约金请求权。 在约定个人新闻保护条款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个人新闻保护条款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这时,新闻主体要求保护个人新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一句,即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必要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为辅助规范,两者相结合提供保护个人新闻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约定个人新闻保护条款的合同中,即使没有违约金,对方违反个人新闻保护条款给新闻主体造成损失的,新闻主体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里的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主张违约物质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也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需要以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辅助规范。
(三)履行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个人新闻保护条款未约定的,不履行合同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地大致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由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专业的个人新闻保护条款,当事人也不能泄露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的对方的个人新闻。
例如,在计算机修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修理人知道计算机所有者在计算机上保存了大量敏感的个人新闻,修理人泄露了这些敏感的个人新闻,当计算机所有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会受到损害 但是,这里的合同没有确定约定的个人新闻保护条款,这里的保密义务是民法直接规定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依然必须承担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这种情况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的个人新闻,民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二项有关,但这一项不是完整性规范,不能独立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因此,计算机所有者主张赔偿损失时,必须类推民法第五百零一条的规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即在合同签订(类推适用于履行)过程中得知个人消息后,泄露这个消息,非法录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后合同义务:违反个人新闻保护法定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履行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但是,即使在此时,如果泄露了一方掌握的对方的个人消息,对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话,泄露的一方依然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结束后,当事人必须遵循诚信等大体,根据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例如,在履行了甲(女性)和乙(电子商务店老板)的网络买卖合同后,甲和乙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交换购物体验时发生了争论。 之后,乙方向某色情服务网站提供了甲方的名字、手机号码、地址(网络购物的发货地址),甲方接到了无数骚扰电话,发生了严重的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为此花费了1万元医疗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 由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束,这种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是违约损害赔偿,而是已经脱离合同行业,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一保密义务为合同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因此也可以将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视为违约责任的延伸。 另外,民法合同篇没有直接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也可以类推民法第五百零一条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但笔者认为,更顺利的请求权途径是直接根据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创立之路: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篇被认为是民法的重大创新和最大亮点,其重要意义不仅从价值层面为人格权的有力保护提供了法典的体系结构支持,还从技术层面为人格权事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工具支持,为中国宪法的
在民法框架内,个人新闻保护的重大改革创新是,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新闻权益除了受侵权责任请求权、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保护外,还受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篇除了建立人格权请求权主体体外外,还专门设立了人格权请求权的重要手段——人格权请求权禁令,两者相结合为保护包括个人新闻权益在内的所有人格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规范。
(一)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终局保护个人新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为个人新闻权益包括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救济提供了人格权本身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有侵害、妨碍或被妨碍危险的情况下,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解除危险、恢复名誉、道歉等请求权,恢复其人格权的完全状态的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新闻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阻碍,没有发生物质损害或者非物质损害的,受害者有权依照上述规定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从而为其个人新闻权益提供预防性保护,对侵权行为进一步造成实质性损害 可见个人新闻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比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更积极。 比如,甲和乙恋爱了一年,但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和平分手了。 甲方为了纪念这段恋爱,把与乙方恋爱期间亲密聊天记录的截图放在自己的朋友圈里,乙方看到它后主张立即停止侵犯甲方的人格权请求权,甲方是否立即删除了这张截图,给乙方带来了明显的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人格权请求权在个人新闻保护中的作用空间非常广泛,民法第九十五条决定将人格权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无疑进一步加强了个人新闻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暂时保护个人新闻
民法人格权篇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在第九十七条中特设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人格权请求权的作用的发挥插入了有力的“翅膀”。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证据表明自然人正在实施或试图实施行为人侵犯个人新闻的违法行为,不立即阻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依法让人民法院对行为人进行个人新闻 在上述朋友圈晒黑亲密聊天记录的例子,甲方拒绝删除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根据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请求权禁令,人民法院命令甲方删除。 遗憾的是,民法没有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禁令发布后的法律效果。 根据人格权请求权禁令的通常原理,该禁令只能暂时停止甲方的侵权行为。 乙方最终保护个人新闻权益时,应根据民法第九十五条的人格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停止甲方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判决。 或者,如果该禁令在诉讼中发出,只有在法院对甲方的个人新闻侵权行为作出生效判决后,乙方的权利才能最终得到保护。
目前,个人新闻保护的专业立法已成为国际惯例。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将个人新闻保护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计划。 预计将来随着个人新闻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个人新闻的综合保护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但是,无论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单行法多么丰富和完整,作为私人权益的个人新闻权益,必须强调其权益确认和保护的基础规范来自民法。 在这里,民法典是个人新闻保护,其作用永远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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