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树立接受公众监督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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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新闻是个人新闻,不是隐私。 隐私不仅是“隐私”的属性,也是“隐藏”,也就是不想被别人看到。 但是我们的脸每天都出去,不能享受合理的隐私期待。 因为这应该属于个人新闻的范畴。
个人新闻法律保护的现状与短板
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现在民法有一点规定,但光民法的规定是不够的。 众所周知,民法调整了平等的主体关系,因此即使在涉及国家机关的情况下,在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提出面部识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 如果国家机关行使公权,用强制命令的方法要求公民识别面孔,我们就不容易用民法处理这个问题,最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民法中的哪一方作出判决。 否则,公私法的边界就不存在了。
当然,民法典中有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条款,例如在第1039条的规定中,“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保密,泄露。 ”但是,这种调整是国家机关已经知道个人新闻后如何保护,我们现在最关注的是国家机关如何知道或如何取得人脸的生物识别新闻这个过程的民法典对国家机关有要求
年3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个人新闻安全规范》,取得个人新闻必须征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问题是标准这一规范在法律上是不完全的规范,不能单独适用,必须和规定其他法律责任的规范一起适用。 因此,目前我们个人新闻的保护,即使平等关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限制不平等主体或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取得面部新闻的相关法律依据依然不足。
管制的重点是数据库的建立
现在我们对人脸识别的担心不是技术是否成熟而是每个技术都有一定的风险或者需要一定的快速发展时间。 脸部识别的重要问题不是识别,而是建立脸部新闻的数据库,没有这个数据库我想是无法对照的。 但是,这个数据库并不受面部新闻的所有人控制。 面部新闻数据库怎么能让公众控制和监督? 我们似乎越来越把要点放在“同意”上,现在的很多“同意”是概括的同意,同意后表示永久的同意。 而且,民众同意的前提是理解这个风险,但是很多民众不理解那个风险,如果不知道风险就同意的话,和赌博有什么区别呢? 另外,我们不同意是因为它会带来很多不利的结果。 公众的同意可能有时会被强制,但不是完全自愿的。 比如一进学校,不同意就进不去。
所以我个人认为“同意”作为限制的重点是不够的,限制的重点应该是面部新闻数据库的构建。 首先谁能建立这样的数据库? 我认为有必要在统一的主体上确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各地开花。 各公司可以在各机构建立面部新闻数据库。 分散的确立方法不仅新闻泄露风险大,监督难度也高,即使和海外一样设立个人新闻的保护官和监察官,也不能监督那么多数据库。 其次,面部新闻数据库包括所有人的面部新闻吗? 我完全不需要。 我们不能为了防止几个罪犯而牺牲所有人的个人新闻安全。 确立后也只能与特定主体的面部新闻进行比较。
数据库必须接受公开监督。
数据库一定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个人监督首先要了解技术,但个人往往没有那个能力,必须让公益机构、社会团体或第三者组织介入。 以前理解为自由是不干涉的自由,但在今天的脸部识别问题上脸部识别是非接触的,在什么都不做的情况下就被侵害了。
所以今天有必要重新定义“自由”的意思。 我赞同“从不干涉的自由到不受支配的自由”。 我们处于今天被支配的状态,往往你没有选择权,不知不觉就已经处于非自主的状态。 那么恢复人的自主性,路径是公众参与,应该积极参加公共生活,积极监督国家权力。 只有这样,人脸识别技术才能真正受到限制,真正保证其采用符合公共利益,符合人民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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